驾照过期出车祸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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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回放 儿子在驾驶证过期的情况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赔偿伤者各项损失近 10 万元。作为车 辆所有人的父亲,因为此前为车辆投了保,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 表示,双方订立的免责条款中,约定了“驾驶员持过期驾驶证肇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近日,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并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主保险金 10 万元。 驾驶证过期 保险公司拒赔 2009 年 4 月,本市男子杨先生(化名)为他的威乐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 三者责任险等等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为 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4 月,

2、保险 限额是 10 万元。 投保后数月内,杨先生驾车出行平安无事。但去年 10 月的一天,他的儿子驾车出行时,与 一名骑自行车的女子相撞,造成对方严重受伤。 更为严重的是,杨先生儿子的驾驶证已经过期。交管部门认定,杨先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 责任,对方女子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受伤女子对杨先生的儿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其赔偿受伤女子各项损 失 9.7 万余元并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本案执行后,由于保险公司拒绝对杨先生进行理赔,杨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 赔付其保险金 10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杨先生 确实在其公司投保。 但是,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杨

3、先生儿子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 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还得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张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按照 保险条款约定,属于免责内容。而原告主张被告未将保险条款交付被告,且未对免责条款 向原告进行明确说明。对此被告未有证据证实“已将保险条款交付被告,且在订立合同时 对该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所以该免责条款不发生 效力。 本案中,原告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 10 万元,故被告应在 10 万元限额内赔付。 本案中,儿子肇事后已经赔偿了伤者的损失,作为车

4、主的父亲还有权利要求赔偿吗?万华 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娴表示,杨先生之所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是因为双方签订的保险 合同中约定,车主允许的驾驶员驾驶车辆肇事后,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而与保险公司 建立合同关系的是车主,因此应该由车主提起诉讼。参考资料:绍兴律师 律师说法 驾驶员哪些过失 保险公司可免责 律师表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免责条款一般约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的合格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实习期 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车辆时,无正式驾驶员

5、并坐监督指导;实习期驾 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驾驶员持审验不 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使用各种专用机 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 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新闻链接明确说明应满足的两个条件 律师表示,如果投保人违反上述条款,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偿。但我国保险法第 17 条 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力。 那么何谓明确说明呢?律师表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所谓明确说明应该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是给投保人的免责条款字体应该加黑或斜体,使条款显得特别突出。另外,保险公司 应该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或有其他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确已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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