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7222593 上传时间:2018-04-0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思考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思考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思考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思考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思考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思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思考(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思考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思考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行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转让形式也日益复杂。而个人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转让价格又带有主观性,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如何加强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及时堵塞税收漏洞,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是当前税务机关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的行为。按转让的主体划分,可分为法人股东股权转让和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由于法人进行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均属于企

2、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因此本文所研究的范围仅限于自然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并从个人股权转让缴纳个税几种不同的情形进行分析,并对我国个人股权转让个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思考。一、有关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的规定一、有关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的规定(一)一般规定.1、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规定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财产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5 月下发的

3、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计算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原值合理费用20%。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或代缴义务人。(二)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取得所得国税函2009285 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

4、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7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 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

5、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三)股票增发转让个人股权所得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 号)中,国税总局明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

6、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文件虽然只是对地方税务局的批复,但传达出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现行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二、现行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股权转让信息获取不及时个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具有隐蔽性、转让形式多样性。转让方与受让方(尤其受让方也是自然人时)签定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税务部门无从查证,也无法引进第三方信息调查。还存在股权已转让,但不依法变更的现象,这些都会导致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很难准确掌握股权转让所得。2、对股权转让价格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和计税依据。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了对于计税价格明显偏

7、低的情况可以核定计税价格,但未明确具体操作手段。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 号)第四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但该条文也只是针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而言,对于法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仍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通过何种方式确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是税务机关的一大难题。3、股权转让纳税人本身纳税意识弱从纳税人的角度,有的自然人股东由于知识水平、法律意识、民间习惯等原因,个人股权转让基本上没有签订合同,而是口头协议,有时尽管

8、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取得了股权转让增值收入,却很可能由于自身素质原因,不知道该项行为应该纳税或者说是应该如何纳税,相反,有的股权转让纳税人,尤其是一些股权转让的自然人大股东,由于其转让额大,增值额多,纳税数额较大,有时虽然明明知道自己的该项所得应该纳税,但受利益驱使,也抱着侥幸心理进行恶意偷逃税。4、代扣代缴制度落实不到位。个人所得税法第 8 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股权变更形式多样、内容复杂、政策性强,扣缴税款的计算要求转让方提供取得原股权的成本,扣缴义务人难以判定和准确计算。这对转让方来说涉及到商业秘密或隐私,可能不愿提供,转让方也不相信受让方能及时向

9、税务机关缴纳所扣税款,因此,股权转让方被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较少。若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当转让方个人与受让方不在一地,尤其是转让方个人不在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时,征管难度较大。三、加强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三、加强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1、积极沟通联系,多途径掌握转让信息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更工商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及时接受税务管理。企业作为各个股东权利义务的载体,最有可能知晓股权转让的价款、受让人等相关真实信息。如果企业不报告,其一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考虑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较为严厉可量化的税收法律责任;其二可以考虑将企业的报

10、告责任与企业的纳税信誉等级相挂钩,如果企业不报告,可以根据造成税款流失的严重程度,酌情降低纳税人的信誉等级,以督促其真实报告。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监管增加需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若转让方为自然人的还应本人到公司登记机关签署转让协议。参照房地产过户程序,同时明确出具虚假材料应承担法律责任。国税函2009285 号文第一条规定将提供股权转让所得缴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作为股权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其法律依据不仅不足也无法落实,这一条可以通过与工商部门联合发文来解决。税务部门应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定期信息交换等渠道获取企业个人股东变动及其股权转让资料,充分引入第三方信

11、息,依法加强税收征管,防范执法风险。3、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增强稽查力度针对自然人对税收政策不熟悉、纳税意识不强及恶意;脱逃税收的现实,税收人员应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宣传与辅导,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严厉惩处逃税者,增大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以儆效尤,形成强大的威慑。增强稽查力度,搞好调查取证工作,适时查处一批偷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典型案件,对那些偷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偷逃税案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必要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以案释法,增强税法威慑力。4、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加强税收的征管。应明确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负有协助税务机关征缴税款的义务(如股权转让生效后办理变更登记前、支付价款前的报告义务、提供证据义务) ,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没有报告且扣缴义务人又未按规定扣缴税款,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在以后向扣缴义务人分配红利时,应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部分,同时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或接受处罚。对股权转让双方签定和提供虚假转让协议,按税收征管法第 63 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