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胎儿b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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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两非”工作制度 1、根据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关管理规 定,结合我院打击“两非”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2、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制,院打击“两非”领导小组由业务副院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医教科, 负责管理我院打击“两非”工作。科级管理小组由科主任任组长,负责本科打击“两非” 工作。 3、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阎良区卫生局与医院签订打击两非目标责任书,医院与科室签订 目标责任书,科室与个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目标落实。 4、建立规范的登记、统计、报告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要求及规范登记表进行登记, 按期进行统计、报送,科室安排专人

2、兼职管理。 5、检查考核制度,医教科不定期抽调有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检查终止妊娠药品 的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超范围开展流、引产手术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行为,各种登 记是否规范,并对检查结果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及进行月考核。 6、投诉举报制度,对于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我院要求,群众举报利用 B 超和其他技术 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的行为,医院一经查处属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7、宣传、培训制度,医院在妇产科、B 超室等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 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

3、志进行宣传,医院每年组织安排 1-2 次管理及专业 培训,科室定期组织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学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 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1、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 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2、任何科室及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 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

4、,拟实 行中期以上(妊娠 14 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 明。 4、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医学诊 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 娠手术情况汇总,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我院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6、我院在妇产科、B 超室等工作场所设置

5、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 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7、加强超声诊断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资格条件及操作要求,切实加强相关人员法制教育 和职业道德教育。 8、新生儿在我院死亡的,科室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 新生婴儿父(母)应当持婴儿死亡证明在 48 小时内,向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 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9、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医院检查发现,视情节轻 重予以通报批评教育、记过、停止执业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检查发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6、保 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未按我院药品管理规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医院检查发现,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依法处理。 11、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医教科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高危孕产妇管理,根据西安市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方案(市卫发 200886 号)及“降消项目”管理规范要求,结合我院

7、实际制定本本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 明。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制度。打击“两非”工作检查内容 区县: 抽查日期: 抽查单位: 一、B 超室悬挂警示标语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有( ) 无( ) 二、B 超室人员资质: 合格( ) 不合格( )原因 三、孕期 B 超检查登记项目 齐全( ) 不齐全( ) 缺项:画“” (年龄、住址、检查部位、检查结果、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四、胎儿性别鉴定现象 无( ) 有( ) 五、妇产科门诊内外、人流室内外及妇产科病房悬挂打击“两非”警示牌。 六、人流室、产房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现象(察看人流登记、引产登记) 无( ) 有( )医院孕期胎儿 B 超检查登记本 日 期孕妇姓名年龄现 住 址身份证号孕产次孕周门诊诊断检查部位检查结果检查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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