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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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11-16 公布 2006-12-20 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677 号关于公布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本实施细则自 2006 年 12 月 20 日起实施。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检验单位目 录3 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

2、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5.4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7)6 证书和标志 (11)6.1 证书(11)6.2 标志(12)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3)8 收费 (14)9 工作人员守则 (14)10 附则(14)附件一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15)附件二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3)附件三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

3、查记录表 (38)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41 总则1.1 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眼镜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眼镜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形式和材料的眼镜镜片、眼镜架、批量生产的成镜,但不适用于劳动或职业安全防护用眼镜和验

4、配眼镜(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另行发布)。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划分的具体情况见表一。表一 眼镜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划分表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备注普通眼镜片毛坯(光白、UV 白、克赛、克司)高折射眼镜片毛坯(n=1.6、1.7、1.8、1.9)变色眼镜片毛坯(茶变、灰变)1 光学眼镜片毛坯其他普通光学玻璃眼镜片高折射玻璃眼镜片天然或人造水晶眼镜片2眼镜镜片(非树脂类)其他亚克力眼镜片PC 眼镜片3 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其他普通树脂眼镜片(n=1.50) 包含 CR39中折树脂镜片(n=1.56、1.60)高折树脂镜片(n=1.67、)4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其他玻璃眼镜片5 眼镜

5、镜片(车房片) 树脂眼镜片铜镍合金纯钛及钛合金6 眼镜架(金属类) 其他(如金属塑料混合架、铝镁合金、不锈钢、记忆金属等)注塑架板材架7 眼镜架(塑料类)其他(如塑料金属混合架、记忆塑料)玻璃片太阳镜树脂片太阳镜8 太阳镜偏振片太阳镜5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备注其他玻璃片老视镜树脂片老视镜片架一体镜9老视镜(批量生产)其他运动眼镜驾驶镜10 护目镜其他11 其他眼镜产品 无法归入上述 10 个产品单元的眼镜产品列入本单元,并注明申证的具体产品名称。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6、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眼镜产品审查部工作。眼镜产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眼镜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眼镜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眼镜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承担全国许可证办

7、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6 号邮政编码:100740电 话:010-83559070,83559071传 真:010-83559075电子信箱:联 系 人:葛宗瀛、刘华春、戴维平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眼镜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见

8、附件一。6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

9、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请的产品品种;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眼镜产品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

10、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对产品单元中包含 311 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眼镜产品审查部。4.1.4 对只申请 1、2 产品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将申报材料(申请材料、核查报告等)报送眼镜产品审查部。4.1.5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

11、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7 4.2.1 对只申请 1、2 产品单元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对包含 311 产品单元的生产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织单位应当指派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

12、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眼镜产品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4 审查组织单位应当自受理或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审查部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

13、查组织单位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4.1)抽封样品,并填写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一式四联 (以下简称抽样登记表,见表五)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14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眼镜产品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

14、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眼镜产品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眼镜产品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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