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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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北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进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总总 则则一、适用范一、适用范围围 本补偿方案只适用于北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 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 二、征收范二、征收范围围 详见房屋征收告知书。 三、征收部三、征收部门门和受委托征收和受委托征收实

2、实施施单单位位 征收部门:芗城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漳州惠民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四、四、补偿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方式及安置地点 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 安置地点:就地安置。 五、征收五、征收补偿补偿安置安置资资金金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收主管部门 的监督管理。 六、被征收房屋六、被征收房屋权权属的属的认认定原定原则则 1、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效的土地及房产批建手续(即 “两证”:建设用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房产证)的房屋,为完全产权。22、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 产权不清的

3、房屋,征收前,征收部门应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 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七、被征收房屋七、被征收房屋补偿补偿价格的确定价格的确定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经过相关部门论证确定。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的,应委托多数被征收人选定的或随机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新建安置房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所有优惠、奖励。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八、房屋征收八、房屋征收补偿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方式 1、住宅、店面 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 “先签订协议并搬

4、迁腾房者先选房”原则。安置时,安置房办理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将与被征收房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取得土地使用权 方式一致。 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 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 意见的; 被征收人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结合 部分产权调换的方式,但产权调换时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 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再享受优惠价。 征收违章建筑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处理。 2、征收厂房仓库等用房、产权属国有单

5、位的办公用房及店面一律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属国有单位的办公用房参照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3执行。 3、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九、九、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原原则则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 议并搬迁腾房的,由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房屋征收补偿费。 十、十、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原原则则 1、产权调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及“先 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者先选房”的原则;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应注明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意向 的户型、套数及面积。2、产权调换选房办法 在征

6、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征收部 门发给被征收人“搬迁封房验收单”,被征收人凭“搬迁封房验收单”确 定并换取“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安置选房时被征收人凭“顺序号” 按顺序在征收部门指定安置区域内选房。 十一、十一、优优惠、惠、奖奖励励办办法法 1、根据征收范围内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 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时段给予优惠、奖励,产权属国有单位的办公用 房除外。 2、优惠、奖励办法中的计算面积以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为准。 3、凡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或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住 宅、店面、厂房、仓库等)均不适用上述的优惠、奖励办法。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房屋征收

7、房屋征收补偿补偿安置安置办办法法十二、住宅十二、住宅(一)住宅的征收(一)住宅的征收补偿补偿安置安置办办法法 房屋所有权证(或批建手续)以外的砖木结构以上的住宅一律实行 货币补偿。41、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及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的不同情况,按附表二所列 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给予 产权调换,须补交差价: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根 据被征收房屋结构不同新旧补差价分别为:框架结构80元/m2;砖混结 构120元/m2;砖木结构160元/m2。超过签约期限的,新旧补差价分别为: 框架结构230元/m2;砖混结构2

8、70元/m2;砖木结构310元/m2。必须以最接 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安置房选房后,因结构原因造成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 积的,剩余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对符合“双困户”条件的被征收人在安置时,根据漳州市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弱势群体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漳政综201163 号)附件5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双困户”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 “双困户”安置实行产权调换时,安置面积最低保障的办法:其家庭人口 3人以下的(含3人),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45平方米;其家庭人口4 人以上的(含4人),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60平方米。上述规定建筑 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应安置面积

9、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 内的按成本价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时安置房 源的市场价结算。“双困户”对象的认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双困 户”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住宅的搬迁(二)住宅的搬迁过过渡渡补补助助办办法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表五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 次搬迁费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 腾房的,搬迁费按3元/给予奖励,临时安置费按5元/月给予奖励; 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 征收过渡期限: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5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

10、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 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 月;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 搬迁过渡方式:自行过渡,按附表五所列标准每一年发给临时 安置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临时安置费按5元 /月给予奖励(逾期安置该奖励不变);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 不予奖励。 搬迁费:按附表五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3元/给予两次 奖励。临时安置费时间计算: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 议并搬迁腾房之日算起,至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属征收 部门的责任

11、,造成逾期安置,若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 征收部门应每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费(即临时安置费为52=10元 /月)。征收部门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天内,被征收人按要求办理入 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发给3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未按要求办 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部门不再支付 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3(住宅的住宅的优优惠、惠、奖奖励励办办法法 1、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选择货币补偿的, 按400元/m2给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 由于房屋建筑结构的原因,每个产权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 屋建筑面积的:

12、超过部分在10以内(含10)的,110层按4200元 /m2结算,11层及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层次差价50元/m2;超过10 以上部分,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结算。十三、店面十三、店面 (一)店面的(一)店面的认认定定 1、经产权机关登记的,或未经产权机关登记但经城市规划部门批6准的,按登记或批准的面积认定有效面积。 2、征收范围内沿街的第一层房屋,在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含发 布日)前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至今仍在营业的,可 认定为店面;若只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其中一证,且 至今仍在营业的,也可认定为店面,但店面有效面积按80%给予认定。 店面有效面积的认定范围以房屋

13、的第一自然进深为准,其余部分按住 宅给予补偿。 (二)店面的(二)店面的补偿补偿安置安置办办法法店面分外街店面和内街店面,沿大通北路、漳华路、芝山路或腾飞 路的店面为外街店面,其余为内街店面。1、被征收店面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为:外街店面15000元 /m2,内街店面10000元/m2。 2、被征收店面选择产权调换,按店面折算后的有效建筑面积以 1: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店面。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 的,若产权证明确标注是店面的,按住宅的补差标准补交差价;若只有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或其中一证的的,外街店面须补交 1000元/的差价,内街店面须补交2000元/的差价。超过签

14、约期限的, 若产权证明确标注是店面的,须补交1000元/m2的差价;若只有工商营 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或其中一证的,外街店面须补交2000元/的 差价,内街店面须补交3000元/的差价。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 的原则来选择店面安置。被征收店面面积超过安置店面面积部分实行 货币补偿。 3、对于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或税务登 记证,一律按附表四临时性建筑物补偿。 (三)店面的搬迁(三)店面的搬迁过过渡渡补补助助办办法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表五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 搬迁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6元/给 予一次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

15、7征收过渡期限: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 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 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 月;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 搬迁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搬迁费:按附表五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搬迁费按6元/次给予两 次奖励。(四)店面、(四)店面、经营经营性用房的停性用房的停业损业损失失补偿费补偿费 根据被征收店面有效建筑面积,按3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 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根据被征收经营性用房有效建筑面积,按25元 /月计算,一

16、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 (五)店面的(五)店面的优优惠、惠、奖奖励励办办法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 按3000元/给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 若产权证明确标注是店面的,按40元/月给予奖励;若只有工商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的,按10元/月给予奖励。奖励时间自被征收 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算起,至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 逾期安置,奖励不变。 因结构原因,每个产权户安置店面超过被征收店面面积5(含 5)以内的部分按8000元/结算;安置店面超过被征收店面面积5 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结算。十四、企十四、企业业厂房、厂房、仓库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及其它配套用房(一)企(一)企业业厂房、厂房、仓库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的及其它配套用房的补偿补偿安置安置办办法法 1、征收范围内的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一律实行货币 补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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