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顺心无忧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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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AMB1107 RK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1招商信诺顺心无忧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招商信诺顺心无忧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犹豫期之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 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之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 失。 16.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8.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

2、起 180 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之内, 如果被保险人由 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仅给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项下投保人对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 全部保险费;由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则不受上述 180 天的限制。 8. 2责任免除第一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不支付保险金;责任免除第二项中任一情 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我方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9. 3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6. 4. 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的种类和定义。 33. 5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事故” 、 “现金价值”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34. 条款目

3、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种类 2. 保险合同构成 3. 投保信息变更 4. 合同内容变更 5. 本合同的有效性 6. 双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7. 投保年龄 8. 保险责任 9.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0.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金额 11. 保险费的交纳 12.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 保险单服务 第四章 保险单服务 13. 保险单借款 第五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 合同效力终止 第五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

4、、解除合同、 合同效力终止 14. 保险期间 15. 本合同效力恢复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 索赔第六章 索赔 18. 保险事故通知 19. 调查权 20. 诉讼时效 21. 保险金申请 22. 保险金给付 23. 其它核定结果 24. 宣告死亡处理 25.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处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章 其他规定 26.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27.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8. 受益人 29.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30.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31. 您方把本合同用于其它目的的处理 32. 争议处理 33. 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 34. 释义

5、 EAMB1107 RK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2招商信诺顺心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招商信诺顺心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种类 您方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种类 您方(见 34.1)购买的保险产品是招商信诺顺心无忧两全保险 。 在您方购买本保险产品时, 必须同时购买 招商信诺附加顺心无忧长期住 院津贴医疗保险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非分红保险。 2. 保险合同构成 2.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 您方须一并阅读并

6、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我方(见 34.2)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3. 投保信息变更 3. 投保信息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如果您方提供给我方的职业、 住址或其他投保信 息发生了变更, 请及时通知我方, 以便于我方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 相关信息。 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 我方按本合同注明最 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方。 4. 合同内容变更 4.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 容。 变更本合同的, 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 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5. 本合同的

7、有效 性 5. 本合同的有效 性 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或批注, 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 非经 我方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 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 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 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6 双方遵守本合 同的义务 6 双方遵守本合 同的义务 您方和我方应遵守本保险条款, 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款, 我方 将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保险金(见 34.3) 。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7. 投保年龄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7. 投保年龄 出生满 60 天至 50 周岁周岁(见 34.4)

8、,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 士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8. 保险责任 8. 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意外事故(见 34.5)而受到 身体伤害, 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见34.6) 导致身故, 我方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 (见 34.7)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EAMB1107 RK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通过电话

9、渠道销售 3同及所附 招商信诺附加顺心无忧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累计已交纳的 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二、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及所附 招商信诺附加顺心无忧长期住院津 贴医疗保险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

10、故保险金, 本合同 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 同及所附 招商信诺附加顺心无忧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累计已交纳的 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满期日(见 34.8)仍然生存,我方将向满期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且本合同所附的招商信诺 附加顺心无忧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同时终止。 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 招商信诺附加顺心 无忧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的累计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 128。 四、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

11、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 疾病,我方将豁免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重大疾病后本合同剩余各期保险 费。由意外伤害所导致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以上 180 天的限制。 9. 责任免除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一事项导致身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 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 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或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 照医护意见;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

12、人受酒精、毒品(见 34.9)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 生(见 34.10)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五)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 34.11),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 色体异常(见 34.12),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病症和伤残;(六)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34.13),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见 34.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34.15)的机动车; (七)战争(见 34.16)、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 34.17)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 责任免除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下

13、述任一事项导致身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 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 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或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 照医护意见;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34.9)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 生(见 34.10)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五)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 34.11),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 色体异常(见 34.12),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病症和伤残;(

14、六)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34.13),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见 34.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34.15)的机动车; (七)战争(见 34.16)、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 34.17)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 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现金价 值(见 34.18)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 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E

15、AMB1107 RK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4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方按本合同 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一事项罹患重大疾病,我方将不承担豁 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二、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一事项罹患重大疾病,我方将不承担豁 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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