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消费提取之十二“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一次性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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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消费提取之十二住房消费提取之十二“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一次性提取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一次性提取” 2010-5-23 一、政策规定一、政策规定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 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 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合计不 超过购房价款。二、提取资料二、提取资料1.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2.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配偶住 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

2、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 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3.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一份;4.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5.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6.所购住房座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单位出具的职工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的 工作证明及复印件一份;7.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职工与配偶共同购房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2)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薄或未成年子女出生 证明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3)职工与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还应提供除职工外其他共同购房 人签署的共同购房人提取协议。8.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集中封

3、存户职工只能委托同户籍亲 属或配偶代为办理提取手续。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一份;(3)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夫妻关系证 明及复印件一份。三、办理程序三、办理程序1. 持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集中封存的,应凭 住房公积金龙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 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集中封存的,应凭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未集中

4、封存的,应凭住房公 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申请书,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2. 管理部或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 定并通知职工。3.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 立的其他储蓄账户。四、注意事项四、注意事项1. 职工同时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债务,职工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有效期十个自然日,不得涂改、污损 ,单位

5、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 确认;4.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5.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 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 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6.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 A4 纸复印;7.在管理部开户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 变更及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 提取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8.提取人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住房公 积金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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