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三省为尚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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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朝的三省唐朝的三省 、六部、一台、六部、一台 、二省、二省 、五监、五监 、九寺。、九寺。唐代的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 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 诏令,其长官为 中书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 侍中。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重要政令,其长官为尚书令,副长官为左右 仆射。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同为宰相,共同负责中枢政务。六部即 尚书省下属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掌管官吏的考核任免、户口和赋税、 礼仪制度、军政、法律、刑狱、水陆工程等。各部长官为尚书。三省分权削弱了相 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职司划分明确,提高了行政效能

2、,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三省六部制 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隋称内史省) ,职掌与隋制同。尚书省 下设吏、户(隋称民部) 、礼、兵、刑、工六部,职掌亦与隋制相同。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 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三省长官起初均为宰相,共议国政。但由于尚书令权力太大遂以唐太宗曾任此职为理 由,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代行职权。左右仆射起初是当然的宰相,但后来要加“同中书 门下”头衔才是宰相。由于中书令、门下侍中的名位较高,所以也不常设。于是就给其他官 员加上“参预朝政”、 “参议朝政”、 “参议得失”, “同中书门下三品”、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 担任宰相。宰

3、相们平时在政事堂讨论军国大事。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 策机构。宰相的权力分于三省,又由品级较低的官吏担任宰相,这就进一步削弱了相权, 加强了皇权,但同时也更便于发挥整个统治集团的意志。一台五监九寺 一台即御史台,掌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参预大狱的审讯。五监即掌文 教的国子监、掌皇家手工业生产的少府监、掌土木工程的将作监、掌制造军器的军器监和 掌水利建设的都水监。九寺即掌礼仪祭祀的太常寺,掌皇室酒醴(l 李)膳羞的光禄寺, 掌兵器仪仗的卫尉寺,掌皇族谱籍的宗正寺,掌皇帝车马和国家牧政的太仆寺,掌刑法断 狱的大理寺,掌国宾、礼仪的鸿胪寺,掌国家仓廪储备的司农寺和掌财货,贸易的太府寺。唐

4、朝三省制度及三省的关系。唐朝三省制度及三省的关系。唐代的三省制乃沿袭隋代而来,隋代三省的长官皆被视为宰相之职,但三省的职权则没有明确的订定。及唐兴,才臻于完善。唐初,三省的首长均属宰相之职,将相权分由三个部门来负责,现述三省职权如下:中书省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正三品) ,其副手为中书侍郎与右散骑常侍(俱为正四品) 。中书侍郎之下有中书舍人、通事舍人、集贤殿学士等多人。右散骑常侍之下则有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等多人。中书令、中书侍郎及中书舍人负责起草诏书,而右散骑常侍等官则负责谏议皇帝。皇帝的诏书叫做敕 ,是由中书省负责拟定的。拟定的程序是由五名中书舍人各拟一稿,称为五花判事 ,然后再由中

5、书令或中书侍郎就此许多初稿中选定一稿,或再加补充润饰,再送呈皇帝在文件上画一敕字,便是正式的诏书,然后再送呈门下省审核,所以唐代负责起草诏书之权在于中书省。门下省门下省的长官为侍中(正三品) ,其下有门下侍郎二人(正四品)及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给事中、左补阙、左拾遗、起居郎、宏文馆学士等多人。门下省的职权是承皇帝的命令审核诏书。无论是上行的奏章或下行的诏令,门下省皆有封驳之权,其长官对中书发出之诏令认为关系重大而有重行考虑的必要时,便将文件批注送还,故又称为涂归或封还 ,意思即是将文件送还中书省再行议定,故门下省操有副署之权,一切的法令须经门下省副署,才正式生效。尚书省唐初,尚书省的长官为

6、尚书令(正二品) ,到唐太宗时,由于太宗在未登位前曾出任尚书令,故群臣不敢再居其位,于是改为以左右仆射为长官(从二品) 。左仆射下设吏、户、礼三部尚书;右仆射下设兵、刑、工三部尚书(俱为正三品) 。每部各分四司,六部合共二十四司。六部尚书下设六部侍郎(正四品)以为副手。尚书省是执行政令的机关,一切诏书由中书省议定,门下省审议后,即送往尚书省执行。尚书省只有执行政令之权,对于决定政令则无权过问。总结唐代三省的职权,可以说是一种分权的制度,中书省负责拟旨,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执行,三者互相牵制,防止其中一名宰相专权。另一方面,君主亦不得独断,因为每一个意见都是经由中书门下两省官员的审议,并非一二宰臣的意见。一二宰臣的意见,君主易于举手弃之,经两省审议的共同意见,天子则不能轻易改动。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在当时是认为违法的,不能为下面各级机关所承认,故说不经凤阁(中书省)鸾台(门下省) ,何得为敕。 所以君主欲专权独断,必先破坏三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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