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义务汇总及注意事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法律汇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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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法及条例总结劳动合同法及条例总结劳动合同法条例结论用人单位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 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 人单位。 第四条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 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 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

2、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 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第四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 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 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 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 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 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3、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第四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 者。职工名册第七条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 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 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 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 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

4、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者要求了解的情况第八条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 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 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 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 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 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五条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 面通知后,劳动者

5、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 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 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最多仅 11 个月的双 倍工资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

6、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 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自用工之日起满一 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 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

7、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 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 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 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 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第九条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 工作满 10 年的起

8、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 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第十条 劳动者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从原用人单位被安 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的 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原 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 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 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 的工作年限。的

9、工作年限。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 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

10、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 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 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 定执行。劳动合同法定条款、约定条款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 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三条第十三

11、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 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 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 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 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试用期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 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12、三年以上 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 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 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 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 同期限。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 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 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 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

13、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 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 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 其约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 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者不得低于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 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 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4、违法约 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 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 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扣押财物 第九条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 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 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 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 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 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15、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 定处罚。专项培训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 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 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 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 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 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 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 的劳动报酬。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

16、 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 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 他直接费用。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 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 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 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 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 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 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 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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