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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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确认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程度及其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电业管理局(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电力局(电力公司)、流域开发公司等电网经营企业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均要按照本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其它水电站大坝也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主管部门。电力工业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执行机构,全面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事务:受理注册,审核定级。签发注册登

2、记证,监督检查,到期换证,变更注册,汇总注册登记,定期公布注册大坝名单,建立、转报并保存注册档案等。第四条 根据大坝的安全状况及其管理水平,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分为甲、乙、丙三级。经大坝中心审核,不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发证。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应限期整改,办理大坝定全注册。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申报注册登记者,属违章运行,造成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条 申请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须填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及其附表和表示工程概貌的主要附图(见附件一),经大坝中心审核定级后,分别发给相应等级的注册登记证。第六条 注册登

3、记程序(一) 申报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水电站大坝,由各主管单位提出名单报大坝中心,并向大坝中心领取统一格式的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及软盘。水电厂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一式五份及软盘一份报主管单位。(二) 审核主管单位对注册申请书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申报材料大坝中心;大坝中心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定级。(三) 发证大坝中心按审核级别签发注册登记证(见附件二),通过主管单位发给有关水电厂,同时抄送主管单位,并抄报电力工业部备案。(四) 归档及转报大坝中心将有关材料分类整理,存入数据库,并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要求汇总转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按水电站大坝安全注

4、册申请书附表1 的要求进行评分;(一) 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 80 分以上(含 80 分)者,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甲级注册登记证;(二) 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 70 分至 79 分者,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乙级注册登记证;(三) 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 60 分至 69 分者,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丙级注册登记证;(四) 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 60 分(不含 60 分)者,不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第八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甲级登记证为五年;乙级、丙级登记证为三年。持证单位在期满三个月前须申请换证,申请程序按第六条办理(免去图纸及水电站大坝登记表),如有重大加固改造工程或登记数据有变化的,

5、应附上有关部分的主要图纸及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登记表(见附件三)。逾期不办者,按不申报注册登记处理。第九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持证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在核实情况后,一个月内报大坝中心,由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注册级别或取消注册登记,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主管单位应负责督促水电厂调换或交回注册登记证。(一)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注册降级:1 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正常坝,未能按计划进行消除缺陷处理;2 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病坝,未按计划进行补强加固,资金措施也未落实。3

6、 大坝安全主要监测设施未按更新改造规划实施;4 在复查和抽查中,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原注册等级标准。(二) 注册后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注册登记,并限期改进:1 由于大坝安全管理不善、操作不当,发和影响大坝和水电站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如洪水漫坝、坝体结构严重损坏等);2 注册后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险坝,未采取应急措施和按计划进行除险加固;3 不按计划进行大坝安全定期检查;4 经复查和抽查,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 60 分(不含 60 分)者。第十条 持乙、丙级注册登记证,或未取得登记证,或被取消注册登记证的水电厂,若按注册评分具备注册升级或注册条件时,可随时

7、通过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水电站大坝,进行扩建、改建,重大的加固改造,或经批准提高或降低大坝等级的,或水电站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单位,填写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登记表,由主管单位负责向大坝中心申办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于本规定颁发后一年内申报注册登记。第十三条 新建水电站大坝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以及已完建的大坝移交运行单位管理并经过一年以上运行考验,也应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其大坝安全评价参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有关规定,由主管单位组织不低于定期检查规格的专家组进行大坝安全专题鉴定后确认。第十四条

8、因大坝失事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应填写报水电站大坝注销登记表(见附表四),向大坝中心申报注销,并负责交回注册登记证。第十五条 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和地区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部门),对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工作,应进行督促、检查。主管单位对持评单位每一年进行复查评分,并将复查情况报大坝中心。大坝中心进行抽查,如发现大坝安全管理或大坝安全状况不符要求,或在注册登记中有弄虚作假的,或对大坝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或已运行大坝不按规定申报注册登记的,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执行机构除通知主管单位按第九条执行外,还有权视情节轻重,责成其限期改进,通报批评,或报请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主管部门给予警

9、告罚款,给单位第一责任人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自实施之日起,大坝中心每年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第十七条 申请大坝安全注册,应缴纳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按核定的注册成本计收。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修订本)的通知1996 年 6 月 14 日 电安生1996374 号为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电业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我部对原电力部颁发的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乾地了修订,现颁发试行。本制度适用于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电力试验研究所和中心调度局(所)等电

10、业生产单位。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培训工作,加强管理,要配备专责培训工程师;建设必要的培训基地;制定规划和措施。有关职能部门要经常督促、检查、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本制度颁发后,原电力部 1981 年颁发的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同时废止。试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中电联取得联系。1995 年 12 月 附件: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附件: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力工业发展需要,全面提高电业生产人员素质,实现生产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经济、文明、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电业生产人员的培训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是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

11、标和创一流企业的重要内容,应纳入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要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培训工作;要与生产任务一样进行考核、奖惩。第三条 网、省局教育、劳资部门应归口管理生产培训工作;基层企业应明确生产培训机构,具体管理生产培训工作。网、省局要建立生产技能培训吣,基层企业要建立生产技能培训基地。第四条 要建立、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生产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第五条 生产培训经费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支出,亦可从生产费用中列支,新(扩)建厂(站)培训经费由工程投资中单列的培训项目中支出。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电业生产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培训。第二

12、章 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及其职责第一节 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第七条 生产培训工作人员1网、省局的生产培训工作,应由主管生产或人事工作的局长领导,配备 12 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培训工程师。2发电厂、供电局的生产培训工作原则上由主管生产的原(局)长负责,配备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培训工程师 12 名。3分场(车间)、工区(县局)设专(兼)职培训工程师(员)负责培训工作。4班组设兼职培训员,在班组长领导下开展培训工作。第八条 培训工程师应由熟悉生产情况,并有一定组织能力,接受培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培训工程师为生产技术人员应纳入生产系列管理。第二节 网、小局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责与

13、权限第九条 网、省局教育培训部门职责1应认真贯彻上级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2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和生产发展的需要负责编制全局性生产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预算,经初审编入全局教育培训规划、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教育培训费用预算,经局职工教育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3负责上报有关报表和培训成果。4负责检查、总结所属单位的培训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培训经验,对培训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5负责组织全局的专业技术训练班、安全技术培训班、技术讲座、技术表演、操作比赛、技术考试等活动。6检查新建和扩建任务单位的生产后备人员培训工作。第十条 网、省局教育教训部门权限1组织培训网活动,召开培训业务会议,要求

14、所属单位汇报培训情况。2对所属单位培训工作作出评价,并对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3组织对有关生产人员进行规程制度和生产知识的抽查、考问。4参加生产调度会议、事故调查分析会、技术竞赛评比会、技师评审会等。第三节 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 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的职责1应认真贯彻网、省局关于培训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2负责编制全厂(局)生产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3负责向上级单位提出培训工作总结和填报各项培训报表。4经常深入现场,负责检查各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培训情况。推文、总结先进培训经验,对培训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5负责组织全厂(局)性的技术专业

15、培训班、安全技术培训班、技术表演、技术考试和操作比赛;提出参加上级举办的技术训练班的选派人选,并掌握学员的学习情况。6负责组织制订新分配来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实习计划,组织审查学习报告。7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生产人员规程学习、技术学习、紧急救护法的学习与岗位资格、技术等级的考试。8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厂(局)性反事故演习。9负责组织制订转岗人员或新建厂(局)后备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新机组(新变电站)生产人员试运行上岗前的考试。10负责安排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和外来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生产实习,并对实习情况提出意见。第十二条 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权

16、限1召开培训网业务会议,研讨培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布置培训工作。2对培训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和班组及个人提出评价和奖励的建议。3有权对生产人员进行规程制度和生产知识的抽查、考问。对生产人员的转正、定级、晋级、提升、调职、奖励和鉴定其能否独立工作等提出意见。4有权参加厂(局)生产调度会、事故分析分、技术竞赛评比会、技师评审会等第四节 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工程师(员)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 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工程师(员)职责1编制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培训计划,并按期作出总结、填写报表。2布置、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开展日常生产培训工作;定期召开班组培训员会议,组织交流培训工作经验。3组织本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规程考试和反事故演习。4参加分场(车间)、工区(县局)主持的主要生产岗位上岗考试及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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