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计量师考试案例分析模拟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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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一个计量技术机构通过考核, 取得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测距仪、 经纬仪的型式评价授权。 某个原来生产测距仪和经纬仪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新开发研制了全站仪要求做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 考虑到该计量技术机构对测绘仪器比较熟悉,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将全站仪的型式评价工作下达给了该计量技术机构。该技术机构接受任务后, 根据有关技术资料编写了型式评价大纲经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实施型式评价。 由于是第一次接受全站仪的型式评价工作, 该机构用了 5 个月的时间才完成型式评价,并将型式评价结果通知了申请单位。请问在这次型式评价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案例分析】在这次型式评价的实施过程

2、中存在以下问题: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 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该计量技术机构虽然取得了测距仪和经纬仪的型式评价授权, 但是并没有取得全站仪的型式评价授权,因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把全站仪的型式评价任务下达给该计量技术机构是不正确的。此外,计量技术机构在接受任务后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如果发现不是授权范围内的项目应该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安排有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

3、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 型式评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而该计量技术机构的型式评价大纲仅是由该机构的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按照规定,型式评价一般应在 3 个月内完成,而该计量技术机构化了 5 个月的时间才完成型式评价工作,型式评价的时间不符合要求。 型式评价结束后,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并通知申请单位。该机构完成后把型式评价的结果仅发给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送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型式评价结果的报告程序也是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案例】某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为了满足顾客

4、的需要,对已经取得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其测量范围扩大了,测量准确度提高了。该产品生产后直接销售给了顾客,得到了顾客的认可。请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如果不正确,应该如何改正? 【案例分析】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制造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 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 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其有关现场考核手续可以简化。所以,该企业的上述做法不符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为该企业为满足顾客需要而新生产的计量器具量程扩大了、准

5、确度提高了,属于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案例】 某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对已经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和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的产品进行了技术创新,扩大测量范围,提高了测量准确度。为了满足用户的需要,该企业立即组织批量生产,并投放市场销售,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请问:已经生产的计量器具性能变更后是否需要履行型式批准手续? 【案例分析】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第四条规定:“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所以,

6、上述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因为该生产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导致了原计量器具测量范围扩大、测量准确度提高,即计量器具的性能和技术特征发生了变更,因此必须申请型式批准。 【案例】 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招聘了一批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由于该机构承担的计量检定任务比较繁重, 考虑到这批学生的理论基础比较好, 动手能力比较强,所以经过所在实验室的同意和机构领导的批准就让他们直接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请问: 计量检定机构是否能批准未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案例分析】计量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7、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所以, 该机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不符合 计量法 第二十条和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分配的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应认真学习相关的计量检定专业知识,熟悉计量检定操作技能,并在计量检定员的监督下参与计量检定过程, 但是不能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只有在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才能独立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案例】某个企业有 10 台天平,其中 2 台用于进厂原料分析检测、4 台用于工艺过程检测

8、、2 台用于产品出厂检验、2 台用于环境监测。企业在安排周期检定计划时,出现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于原料分折检测、产品出厂检验和环境监测的 6 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 用于工艺过程检测的安排周期检定;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于环境监测的 2 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用于原料进厂分折检测和产品出厂检验的 4 台需要按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周期实施检定, 用于工艺过程检测的 4 台可以不安排检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 用于环境监测的 2 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其他的天平应该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检定周期,并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非强制检定。请问:企业应该如何区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属于

9、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企业应如何实施计量检定? 【案例分析】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1999 年 3 月 19 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 6 号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中规定: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

10、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所以,其中第一种、第二种观点不符合计量法第九条实施强制检定范围的规定, 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因为只有用于环境监测的 2 台天平是用于环境监测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其他均属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是应该检定的,不过,其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 【案例】某企业通过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授权项目的考核,取得了计量授权证书, 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其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 3 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最近,该单位根据生产的需要,新增加了 2 项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在取得了相应的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就对其

11、内部使用的另外两个项目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了实施强制检定。 请问: 一个单位被授权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授权范围外的新建计量标准在取得了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是否就可以开展强制检定工作?如果需要开展强制检定,应该履行什么手续? 【案例分析】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 所以上述做法不符合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一个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和申请计量授权考核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考核。 在考核程序和要求上是有所不同的。 不能用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

12、考核代替计量授权考核。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案例】一个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外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 检定时发现该计量器具是新开发的多功能测量设备。 计量检定机构为了满足用户的需要,自己编制了计量检定规程,经过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按规程执行了检定,并出具了计量检定证书。请问:一个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否可以自己编制计量检定规程,并对外开展计量检定?为什么?应该如何做比较合适? 【案例分析】依据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没有国家计

13、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所以,该计量检定机构自行编制计量检定规程,并开展检定的做法是不符合计量法第十条规定的,是不正确的。如果需要,该机构可以根据用户的需要编制相应的校准方法,经过机构批准和用户同意后,进行校准。如果需要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则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案例】某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正在筹建一项新的最高计量标准, 准备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在计量标准装置安装完毕进行调试时, 企业送来了 2 台计量器具需

14、要使用新的计量标准进行检定。 该机构为了满足企业的需要就帮助企业进行了检定,并出具了检定证书。请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积极为企业服务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应该如何做比较合适? 【案例分析】依据计量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经上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 所以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这种做法不符合 计量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两个方

15、面分析都是不符合有关计量法律规定的。 首先, 用于计量检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取得相应的计量标准证书。 具体说, 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 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证书的, 由建立该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其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该计量标准必须通过计量检定取得相应的计量检定证书方可使

16、用。 【案例】在对一个超市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有 6 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分别为:)含量:500 克 ;)净含量:500 ;)净含量:500Ml ;)净含量 50L ; )净含量:5 ; )净含量:100 厘米。请指出错误的标注。 【案例分析】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净含量”不应用“含量”代替,法定计量单位应正确书写,所以,在上述 6 种净含量标注中 、三种标注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是错误的。正确的标注为:) 净含量:500 克;)净含量:500 mL ;)净含量:5 kg。 【案例】 计量监督人员在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执行监督检查时, 检查了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 并抽样检查了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没有发现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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