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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 号项目 编码项目名称子项 编码子项 名称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承办 机构公开 范围收费(征收)依 据和标准前置 条件备注13713 2707 0210 1廉租住房申 请审查登记无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1月通过)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 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 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
2、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 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 民政部门应当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 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 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 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申诉。”个人安居 工程 科向社 会公 开无无无部门:莒南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23713 2707 0210
3、2经济适用住 房申请审批 登记无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2007年11月修订)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 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工作;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 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 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个人安居 工程 科向社 会公 开无无无33713 2707 0210 3房地产开发 经营许可无无关于2015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 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临政字2015 106号)个人开发 管理 科向社 会公 开无无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