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民法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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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章父母子女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 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 生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 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 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

2、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 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扶养事实而成立,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 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等。抚养义务是父母对子女所负的最主要的义务,目的是为了保障子女 的生存和健康成长。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父母都必须履行抚 养义务。离婚后的父母,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另一方都不因此而免除其对子女的抚养义 务。在一般情况下,父母的抚养义

3、务到子女成年为止。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的子女应该 做缩小解释,是指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但已满 16 周岁而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且能够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除外。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是指虽已成年,但非因主 观原因而无法独立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如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 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或职高及高中或职高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况。 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一项重要的职 责,其中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 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

4、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 辍学。二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 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 吸毒、卖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 应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 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 义的公德。父母有责任使子女身心健康地成长。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始于子女出生。父母以任何手段危害子女生命和健康的行为 都是违法的。 婚姻法特

5、别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溺婴是指把刚 生下来的婴儿淹死。弃婴是指把刚生下来的婴儿扔掉。残害婴儿是指采取溺婴、弃婴之外 的手段把刚生下来的婴儿杀死,或伤害其肢体或损害其器官的健康。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以及他人的非法侵害。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 对事物的理解能力和处理能力。法律要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教和保护,一方面是为 了保障子女的健康和安全;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理解和运用婚姻法第 23 条,还应该

6、注意以下问题: (1)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管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父母不得抛弃其权利,也不 得滥用其权利。法律要求管教子女的方式要适当,禁止虐待和残害子女;虐待子女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保护和管教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和要求。禁止 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父亲死亡的情况下干涉母亲行使保护管教的权利。 (3)保护和管教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父母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和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 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子女,继续行使此项权利和负担此项义务。保护 和管教的惟一目的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此项权利

7、是专为子女利益而存在。 (4)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 义务并不能免除有责任能力的子女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 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老年人对于社会和家庭贡献了毕 生的精力,尽到了责任,理应得到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根据宪法的规定,当公 民年老、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由于我国目前 的社会福利事业相对不足,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的物质帮助,还不能完全取代家庭职

8、能, 我国现阶段赡养老人仍然主要依靠家庭。子女赡养老人是其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物质上的供养扶助是有条件的,首先,父母须是无劳动能力或 生活困难的,无劳动能力应该作出缩小解释,是指完全丧失从事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 活动的身体条件,不过应当将虽然丧失劳动能力但有可靠的收入(包括社会保障金)维持自 已生活的人排除在外。生活困难是指在完全丧失从事创造物质或精神财富的活动的身体条 件的情况下,虽有收入但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在未完全丧失从事创造 物质或精神财富的活动的身体条件的情况下,虽有收入但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 平。其次子女须成年且有赡养能力,子

9、女应该作出缩小解释,专指有独立的劳动收入或 其他收入并在能够满足自己的最低生活水平之外有剩余的成年子女,或已满 16 周岁而未满 18 周岁但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子女。对于有劳动能力、生活不 困难的父母,子女自愿扶助孝敬父母,法律是提倡的,但不强制。 赡养义务的内容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体力上的照料、帮助和精神上的尊敬、慰藉、 关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 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赡养人对患病的 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3)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

10、迁 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擅自改变产权 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4)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 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四、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 24 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 10 条规 定:父母、子女与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因此,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的。法律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 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1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 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与子女的遗产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之间对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也是完 全平等的,不应受到性别、年龄、已婚或未婚的限制和影响。这里需要指出的是:(1)非婚 生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2)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 产。(3)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问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继父母继承 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 承生父母的遗产。与此相关,法律还规定:(1)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依法 保留其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

12、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 生后死亡的,则由其继承人继承。(2)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 继承权。(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 承人继承遗产。(4)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 必要的遗产份额。 一、选择题 1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下面哪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 ) A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B义父母与义子女 C继父母与继子女 D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2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 ( ) A行政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一切责任 3下列哪一类子女不属于非婚

13、生子女 ( ) A未婚男女所生子女 B已婚男女婚外性关系所生子女 C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子女 D已订婚的男女所生子女 4下列说法中哪种是正确的 ( ) A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即告消除 B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并未消除 C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后,在其成年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即可消除 D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可因继(父)母的请求而消除 5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须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 为 止。 A全部 B一部或全部 C一部 D一半 6继父母继子女是因婚姻派生出的一种亲属,从性

14、质上属 ( ) A自然血亲 B拟制血亲 C直系血亲 D姻亲 二、简答题 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简述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2如何理解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论述题 试论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四、案例分析题 原告刘甲(女,21 岁)与被告邵乙(男,20 岁)于 1995 年相识。1997 年 4 月,两人发生性关 系,生一女孩,两人协商孩子由刘甲养。2002 年 2 月,因女孩生病,花费甚多,原、被告 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一、选择题 1D 2C 3C 4B 5B 6D 二、简答题 1答:(1)父母对子女有

15、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 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 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 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4)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2答:婚姻法第 21 条第 l 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1)对此处所说的子女,在法律实务中要作限定的解释。赡养扶助的义务主体是成年子女。 我国宪法第 49 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

16、(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其内容是很广泛的,既有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又有精神生活 方面的内容。就赡养而言,子女对父母应承担生活供养的责任。子女不止一人时,应当共 同履行这一义务。 就扶助而言,子女应当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名方面予以扶持:照料 和帮助。 (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 利(婚姻法第 21 条第 3 款)。在确定赡养费的数额时,应考虑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 负担能力,但一般不应低于子女本人的生活水平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子女拒绝赡养, 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论述题 答:(1)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男女之间性行为的产物, 而这种性行为是被道德和法律所否定的。非婚生子女在封建法律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早期立 法中,地位十分低下。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较以前有了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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