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电动葫芦)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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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J 231(四)-78 第四册 起重设备、电梯、连续团结运输安装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 工 业 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试行日期:1978 年 12 月 1 日 通知 (78)建发施字 240 号 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组织有关单位修订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 二册金属切削机床安装,编号为 TJ231(二)-78;第三册机械压力机、空气 锤、液庄机、铸造设备安装,编号为 TJ231(三)-78;第四册起重设备、电梯、 连续运输设备安装,编号为 TJ231(四)-78;第五册压缩机、风机、泵、空气

2、分离设备安装,编号为 TJ231(五)-78;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 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编号为 TJ231(六)-78,已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现 批准颁发为全国通用施工及验收规范,自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请将试 行中的经验和意见,随时告第一机械工业部设计总院或各负责解释单位,以便今 后补充和修订时参考。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八年六月十七日 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建委(72)建设施字第 135 号文的布置,我部组织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62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经国家建委同意,采用分册的 方式印行。 在修订过程中,总结了十几年来,设计、制造、施工和使

3、用方面的经验,并广泛 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召开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广大的群众不断革新创造,机械 设备及其安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必将不断涌现。希望各单位和广大群众 在试行中,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寄交我部或各负责解释的 单位,以便今后进一步补充和修订。 本规范各册(篇)负责解释的单位如下: 空气分离设备-杭州制氧机研究所; 固定式柴油机-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工业锅炉-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卷扬机、破碎粉磨设备-洛阳矿山机械研究所; 液压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 铸造设备、机械压力机、空气锤-济南铸造锻压机构研究所

4、; 起重设备、连续运输设备、电梯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 气体压缩机、风机、泵、-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 金属切削机床-上海同济大学。 第一机械工业部 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篇 起重设备安装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 条 本篇适用于各章中所列的起重设备的安装。 第 2 条 本篇是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专业技术规定,安装工程的通用技术要求, 应按本规范第一册通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 3 条 组装时,应复查和检查起重设备的外形尺寸和主要零、部件,如发现变 形、超差等缺陷,无法调整时,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 4 条 安装时,应检查钢丝绳的型号、规格和长度,不应有腐蚀、硬弯、扭曲 和压扁等缺陷

5、;长度不够不得接长,应换绳;钢丝绳工作时,不应有卡阴或与其 他部件相碰等现象。 第 5 条 装配联轴器时,两轴的不同轴度和端面间隙应按附录一的规定执行。 第 6 条 调整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动器开闭应灵活,制动应平稳可靠; 二、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必须能制止住额定负荷的 1.25 倍;运行机构的制动器应 能刹住大车和小车,但不宜调整过紧,防止车轮打滑和引起振动、冲击。 第 7 条 起重设备在无负荷时,车轮与轨道面的接触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车车轮均应与轨道面接触,不应有悬空现象; 二、小车主动车轮在运行区间应与轨道面接触;被动车轮与轨道面的间隙不应大 于 1 毫米,间隙区间每段长度

6、不应大于 1 米,累计长度不应大于 2 米,龙门起重 机和装卸桥的累计长度不应大于 3 米; 三、手动单、双梁起重机的主动车轮应与轨道面接触;被动车轮与轨道面的间隙 不应大于 2 毫米。 第 8 条 起重设备的金属结构应按施工图的规定进行焊接或铆接;无规定时,可 按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8-66(修订本)的规定执行。 第 9 条 交付安装的吊车梁应符合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0-65(修 订本)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8-66(修订本)的规定。 第 10 条 起重设备必须经试运转验收合格后方得使用。 第二章 轨道和车挡 第 11 条 钢轨道设前,应进行检

7、查,合格后方得铺设。 第 12 条 吊装轨道前,应确定轨道的安装基准线;轨道的安装基准线一般即是吊 车梁的基准线。 第 13 条 轨道实际中线对吊车梁实际中线的位置偏差不应超过 10 毫米。 第 14 条 轨道实际中线对安装基准线的位置偏差不应超过 3 毫米,龙门起重机和 装卸桥的轨道不应超过 5 毫米。 第 15 条 轨距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桥式起重机和悬挂起重机不应超过5 毫米; 二、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跨度小于或等于 30 米,不应超过8 毫米;跨度大于 30 米,不应超过10 毫米。 第 16 条 轨道的纵向下水平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轻轨、重轨、起重机轨、方钢和工字钢的轨道不应

8、超过 1/1500;轻轨、重轨、 起重机轨和方钢应在每根柱子处测量,工字钢应在固定点处测量,在全行程上最 高点与最低点之差不应大于 10 毫米; 二、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轨道不应超过 1/1000,每间隔 10 米测量一点。 第 17 条 方钢和工字钢轨道的横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轨道宽度的 1/100。 第 18 条 同跨两平行轨道的标高相对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桥式起重机的轨道在柱子处不应大于 10 毫米,其他处不应大于 15 毫米; 二、单梁悬挂起重机的轨道不应大于 5 毫米; 三、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轨道不应大于 10 毫米。 第 19 条 两平行轨道的接头位置应错开,其错开距离不应等于

9、起重机前后车轮的 轮距。 第 20 条 轨道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头用对接焊时,焊条和焊缝应符合钢轨的材质和焊接质量的要求,焊好后 接头平整光滑; 二、接头用鱼尾板或与鱼尾板规格相同的联接板联接时,接头左、右、上三面的 偏移均不应大于 1 毫米,接头间隙不应大于 2 毫米; 三、伸缩缝处的间隙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偏差不应超过1 毫米; 四、用垫板支承的方钢轨道,接头处的垫板宽度应比其他处增加一倍。 第 21 条 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同一侧两根轨道的轨距偏差不应超过2 毫米; 其相 对标高差不应大于 1 毫米。 第 22 条 混凝土吊车梁与轨道之间的混凝土灌浆层(或找平层)应符合设计规定, 浇

10、灌前吊车梁顶面应冲洗干净。 第 23 条 钢轨下用弹性垫板作垫层时,弹性垫板的规格和材质应符合设计规定。 拧紧螺栓前,钢轨应与弹性垫板贴紧;如有间隙,应在弹性垫板下加垫铁垫实; 垫铁的长度和宽度均应比弹性垫板大 1020 毫米。 第 24 条 在钢吊车梁上铺设钢轨时,钢轨底面应与钢梁顶面贴紧;如有空隙,其 长度超过 200 毫米时,应加垫铁垫实,垫铁长度不应小于 100 毫米,宽度应大于 轨道底面 1020 毫米;每处垫铁不应超过三层,垫好后应与钢梁焊接固定。 第 25 条 调整轨道符合要求后,应全面复查各螺栓的紧固情况。 第 26 条 轨道上的车挡应在吊装起重机前装妥;同一跨端的两车挡与起重

11、机缓冲 器均应接触,如有偏差应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电动葫芦 第 27 条 电动葫芦车轮的凸缘内侧与工字钢轨道翼缘间的间隙 c(见图-1.1)应为 35 毫米。 图-1.1 车轮凸缘内侧与轨道翼缘间的间隙 1-工字钢轨道;2-车轮 第28条 电动葫芦进行额定负荷试验时, 制动时间内的下滑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S-下滑距离,米; v-起升速度,米/分。 第四章 手动单、双梁起重机 第 29 条 吊装手动单、双梁起重机前,应按表-1.1 和表-1.2 的规定进行复查。 手动单梁起重机的偏差 表-1.1 手动双梁起重机的偏差 表-1.2 第五章 电动单梁起重机和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第 30 条

12、吊装电动单梁、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前, 应按表 IV-1.3 的规定进行复查。 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的偏差 表-1.3 第31条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车轮的凸缘内侧与工字钢轨道翼缘间的间隙c(见图 -1.1)应为 35 毫米。 第六章 通用桥式起重机 第 32 条 本章适用于通用桥式起重机的安装;其他起重机中与通用桥式起重机相 同的部分,可参照执行。 第 33 条 组装桥架应按表-1.4 的规定进行复查和检查。 组装桥架的偏差 表-1.4 注:用钢丝测量上拱度时,钢丝自重的下垂度和日照影响的扣除值见附录二、 三; 主梁旁弯度系指在上盖板处测量所得值。 小车轨道接头要求,见第二章第

13、20 条的有关规定。 第 34 条 已在制造厂组装的大车运行机构, 应按表-1.5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 现场组装的大车运行机构,应符合表-1.5 的规定。 组装大车运行机构的偏差 表-1.5 注:测定跨度的修正值见附录四; h、l-测量长度。 第 35 条 已在制造厂组装的小车运行机构应按表-1.6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 现场组装的小车运行机构,应符合表-1.6 的规定。 组装小车运行机构的偏差 表-1.6 第七章 冶金起重机 第 36 条 本章适用于冶金起重机中特殊机构的安装。 第 37 条 组装桥式加料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铆接框架与小车架时,框架中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

14、(见图-1.2), 不应超过框架高度 1/2000; 二、框架中的上、下支承孔的不同轴度不应超过 0.5 毫米,上、下支承对支承孔 轴线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 0.5/1000; 三、上、下支承的导板与立柱的间隙各边均应为 11.5 毫米; 四、框架上部两导向槽的相对不平行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 3 毫米; 五、旋转机构的万向联轴器装配后,其上、下位置的偏差不应大于 4 毫米; 六、调整料杆锁紧机构中液压推动器的弹簧,锁紧时应准确可靠; 七、主小车上的保险压力辊与主梁下盖板的间隙不应大于 5 毫米。 第 38 条 组装铸造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装两个主卷筒后,其轴向位移不应超过 3 毫米; 二

15、、上部滑轮组中平衡杆的不水平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 40 毫米; 图-1.2 框架中心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 1-框架;2-小车架弯板平面;3-万向联轴器;4-中心线 三、固定钢丝绳后,龙门吊钩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 2/1000。 第 39 条 组装螺杆式脱锭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铆接小车架与导架时,导架中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导 架高度的 1/20 00; 二、导架中线与导轨中线应重合,其偏移不应超过 3 毫米; 三、两导轨槽的相对不平行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 3 毫米; 四、顶出机构中的方轴的不直度在全长上不应大于 3 毫米; 五、组装顶出机构的方轴与轴承时,轴颈与轴套的

16、间隙各边均不应小于 5 毫米; 六、顶出机构的方轴与蜗轮减速机中小齿轮导板的间隙各边均应为 0.40.7 毫 米; 七、夹钳上部套筒与导轨的间隙各边均不应小于 3 毫米; 八、固定小钳操纵机构的钢丝绳后,横梁的不水平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 5 毫米; 九、大钳两臂应对称顶杆中线,其偏移不应超过 10 毫米; 十、大钳和小钳的动作应协调,其开闭尺寸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十一、导向管柱的不铅垂度不应超过 1/2000,对重应在导向管柱上灵活移动,不 应有卡住现象; 十二、调整司机室内指示器指针的位置,应符合顶杆移动的距离。 第 40 条 组装夹钳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铆接小车架与导架时,导架中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导 架高度的 1/20 00; 二、导架中线与导轨中线应重合,其偏移不应超过 10 毫米; 三、两导轨的相对不平行度不应超过 3 毫米; 四、方轴的不直度在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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