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724627 上传时间:2018-04-01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55.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标 签】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收管理【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发文日期】2013-10-29【实施时间】2013-10-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分送: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11月1日印发内蒙古自

2、治区二手车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优化纳税服务,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及其实施细则、及其实施细则、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国务院令2000294号)、(商务部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国税函2005693号)、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2013年第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内商建题的公

3、告字2013490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三条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乐税网( http:/ )邮箱: J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职责范围,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商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的信息交换,协作配合,做到

4、齐抓共管。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专门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业务的其他纳税人,应当依法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销企业是指收购销售二手车的企业及从事二手车交易或置换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设立,从事二手车拍卖业务的拍卖企业。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

5、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三)经营场地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工商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工商登记需要注销的,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三章 征收管理第九条 自

6、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下列规定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例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乐税网( http:/ )邮箱:

7、J应纳税额=(销售额;4%)/2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按规定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和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8、,专门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业务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第十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3)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第十一条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手续费(中介费)不征收增值税。第十二条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

9、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简易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第十三条 二手车拍卖企业受托拍卖二手车,向买方

10、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569号)的规定,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的,不予征税。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补缴车辆购置税。乐税网( http:/ )邮箱: J第十五条 出售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固定业户(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二手车应税行为,应按照如下规定办理。(一)若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应以适用

11、税率征税的车辆,由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自行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交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交新车主(一般纳税人)作为税款抵扣凭证。(二)若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车辆,由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自行开具普通发票,发票联交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第十六条 出售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非增值税固定业户发生销售二手车应税行为,由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二手车经营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也可以委托二手车经营单位代为办理),以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凭据,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

12、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发生销售二手车应税行为,当实际交易价格高于鉴定评估报告评估价格80%(含)的,按实际交易价格计征增值税;当实际交易价格低于鉴定评估报告评估价格80%的有正当理由的,按实际交易价格计征增值税,无正当理由的,按照鉴定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评估价格的80%计征增值税。鉴定评估报告,是指经自治区商务部门核准并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其他无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无效。正当理由,是指车辆实际车况因意外损耗等原因确实远低于应有评估价格时,应出具相关鉴定说明文字,如公安交警或保险公司出具的

13、相关证明材料等。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为出售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非增值税固定业户,以及无法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联原件的增值税固定业户开具完税证明时,应要求出售方提供鉴定评估报告原件与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与复印件以及车辆是否提取折旧的有关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由出售方在复印件上签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将原件退还给纳税人,其复印件留档存查,计税价格按照第十七条执行。第十九条 出售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固定业户发生销售二手车应税行为,其应纳增值税应纳入正常纳税申报,已纳增值税的应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余额可结转后期继续抵减;

14、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发生销售或拍卖二手车行为时,其纳税申报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可以不进行税种核定。第四章 发票管理第二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按照及有关规定发售二手车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统一发票。对从事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不得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乐税网( http:/ )邮箱: J第二十一条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严格实行验旧购新,限时限量提供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要督促其按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落实专

15、人管理,完备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机打发票一式五联,存根联、入库联、记账联,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由购车方记账, 转移登记联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办理过户手续。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仅限为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交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在开具(含代开,下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要求出售方(不包括自然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联原件;对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纳税人,应要求其提供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凭据。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备查:(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复印件;(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四)买卖双方个人合法身份证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