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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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十大典型案例2017 年 12 月2一、李某不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预审案.3二、白某、成某不服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答复案. 6三、肖某不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案.9四、长某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答复案. 12五、灵石县梁家焉乡圪塔硫铁矿不服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延续不作为案.17六、河南汇商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答复案. 21七、成都金珏地矿业公司不服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不予受理通知案.25八、梁某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注销公告案28九、贵德县都秀台铜业有限公司不服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

2、量评审备案证明案.31十、张某等 2 人不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违法查处不作为案363一、李某不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预审案【典型意义】建设用地预审是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前对用地的预先把关,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但并不是批准项目用地的直接依据,尚未对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本案的意义在于,向群众释明法律,引导群众采取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程序空转,降低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典型意义】建设用地预审是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前对用地的预先把关,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但并

3、不是批准项目用地的直接依据,尚未对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本案的意义在于,向群众释明法律,引导群众采取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程序空转,降低不必要的社会成本。(一)基本案情2009 年,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湖南省厅)根据泸溪县白武公路改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湘国土预审字2009第 75 号,以下简称 75 号预审报告书) ,认为该项目用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通过预审。2017 年 10 月,李某经向湖南省厅申请信息公开,获知 75 号预审报告书,并得知其房屋在 75 号预审报告书的拟用地范围内。2017

4、年 11 月 20 日,李某不服 75 号预审报告书,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预审报告书。(二)处理结果复议机关认为,预审报告书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4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后作出的意见,李某不是 75 号预审报告书的相对人,与 75 号预审报告书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就 75 号预审报告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三)案例评析本案的焦点是,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与拟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是否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土地管理法 、 土地

5、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有关事项进行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偿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否符合当地制定的标准等,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从制度设计上看,用地预审实际上是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前对用地的预先把关,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但并不是项目用地的直接依据,不产生外化的法律效力,对预审意见所涉地块范围内的居民而言,其与预审意见没有行

6、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预审意见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如其认5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直接就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等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切实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专家点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与其所涉地块范围内的居民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这是判断复议申请能否被受理的关键因素之一。 根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的条件之一。在利害关系的认定上,理论界与实务界通常所采用的标准是“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说”,即复议申请人之合法权益有受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之虞,并不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之一般事实上的影响。判断构成行政法

7、律上利害关系的要素有二:一是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有受到损害的现实可能性;二是权益损害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因,权益损害是果。建设用地预审报告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对用地的【专家点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与其所涉地块范围内的居民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这是判断复议申请能否被受理的关键因素之一。 根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的条件之一。在利害关系的认定上,理论界与实务界通常所采用的标准是“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说”,即复议申请人之合法权益有受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之虞,并不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之一

8、般事实上的影响。判断构成行政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要素有二:一是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有受到损害的现实可能性;二是权益损害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因,权益损害是果。建设用地预审报告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对用地的预先把关,并不是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的直接依据,对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公民不能直接就预审报告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决定是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所作的判断,确立了申请行政复议上利害关系的判断基准,这为国土资源领域类似复议案件的申请与受理做出了预先把关,并不是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的直接依据,对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公民不能

9、直接就预审报告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决定是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所作的判断,确立了申请行政复议上利害关系的判断基准,这为国土资源领域类似复议案件的申请与受理做出了6指引。指引。二、白某、成某不服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答复案【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查询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有权获取相关信息,其他人员不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申请公开。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释明法律规定,形成有效的示范效应,保护权利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查询与政府信息

10、公开的关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有权获取相关信息,其他人员不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申请公开。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释明法律规定,形成有效的示范效应,保护权利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一)基本案情2016 年 7 月 7 日,白某、成某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规土委)申请公开“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第八条北京市局收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申请后按照土地登记规则颁发土地证书规定,国家轻工业局机关服务中心 2000 年 7 月 11 日递交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 28 号院北京市国有土地地籍

11、调查表递交的土地证书复印件”的政府信息。7 月 27 日,北京市规土委告知其所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提供,建议其到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询。白某、成某不服该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7(二)处理结果复议机关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 物权法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七条、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复函(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 号)等规定,白某、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予以提供。复议机关维持了北京市规土委作出的信息公开答

12、复。(三)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非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能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查询或获取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因此,申请人不能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获取不动产登记资料。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适用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复函(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 号)的规定时,切不可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并非所有不动产登记8资料中的信息都不能通过

13、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取。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通常只能通过不动产登记查询途径获得,但是作为不动产权利来源的各类信息是否免于公开,需要进行具体甄别,例如,土地出让合同可能包含在不动产登记资料中,但不能简单以此为由而拒绝信息公开。【专家点评】信息公开,内涵十分丰富,领域十分宽泛。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接近一半的法律、约三分之一的行政法规包含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如何正确处理这些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间的关系,是个重大的理论、制度和现实问题。信息公开存在着不同的类型。比如,有作为业务查询事项的信息公开,如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有作为行政程序环节的信

14、息公开,包括各类公示、公告等;有作为监管手段的信息公开,如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有作为行政处罚方式的信息公开,如药品安全监管“黑名单”等。【专家点评】信息公开,内涵十分丰富,领域十分宽泛。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接近一半的法律、约三分之一的行政法规包含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如何正确处理这些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间的关系,是个重大的理论、制度和现实问题。信息公开存在着不同的类型。比如,有作为业务查询事项的信息公开,如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有作为行政程序环节的信息公开,包括各类公示、公告等;有作为监管手段的信息公开,如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有作为行政处罚方式的信息公开,如药品安全监管“黑名单”等。不同类型的信息公开,其法律依据、公开主体、公开客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法律后果等都内在不同。本案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就是典型的作为业务查询事项的信息公开。为确保物权安全和交易秩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范围、查询条件、办理程序等,都做了限制性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据政府信不同类型的信息公开,其法律依据、公开主体、公开客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法律后果等都内在不同。本案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就是典型的作为业务查询事项的信息公开。为确保物权安全和交易秩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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