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索要赔偿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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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服务122017年8月11日 责任编辑: 严焕彩 美编: 雷秋强 校对: 张紫灵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与 敲诈勒索罪的区分界限有以下 几点: 行为的方式不同。抢劫 罪是由行为人对被害人当面威 胁使用暴力,且明示实施。而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当 面,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 电报等形式发出;既可以明 示,也可以暗示发出;既可以 由行为人本人,也可以通过第 三人发出。即使以暴力为内 容,只要不当面进行威胁,就 不能构成抢劫罪。 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 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施 人身暴力相威胁。而敲诈勒索 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可以 是以暴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 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 誉等实

2、施精神强制,要挟被害 人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只要 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可。 行 为 的 暴 力 程 度 不 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 被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 威胁,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 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 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 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且 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 暴力。实践中,如何认定“足 以抑制被害人反抗” ,是区别 抢劫与敲诈勒索的难点所在。 笔者认为,一般应从暴力、胁 迫的形态、手段、时间、场所 等因素出发,结合被害人的年 龄、性别、体力等实际情况,进 行综合判断。同一性质的胁迫对 一个人可能“足以抑制反抗” , 而对另一个人则未必,所以在 具体

3、案件中,应以个案中具体 的人为标准进行认定,而不能以一般人为标准,否则不利于 公正判断。在行为人当场实施 暴力的情况下,如果足以抑制 被害人的反抗,则应认定为抢 劫,否则宜认定为敲诈勒索。 侵害付诸实施的时空紧 迫性不同。抢劫罪以“当场” 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被 害人不“当场”交出财物,行 为人将“当场”把威胁的内容 付诸实施,强调手段行为与目 的行为的时空同一性,被害人 受到侵犯是现实直接的。敲诈 勒索罪的威胁不具有紧迫性, 行为人往往扬言如不满足要求 将把威胁内容变成现实,通常 设定某种不利后果转为现实的 时间间隔,时空跨度一般较 大,一定程度上为被害人遭受 物质或精神上的伤害提供了缓

4、 冲的余地。笔者认为, “当 场”的法律意义不仅指空间, 关键更在于时间,而且要从抢 劫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承 接关系上去理解它。行为人胁 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 否则“日后”将侵害被害人 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 为人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 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 胁,其目的不在于对被害人造 成人身伤害,而在于使被害人 内心产生恐惧心理,利用其担 心受到更为严重侵害的心理, 使其确定地在将来某个时间交 付财物的,这样的暴力应是敲 诈勒索罪中要挟手段的强化, 而非抢劫罪的暴力,应以敲诈 勒索罪定罪处罚。 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 同。抢劫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 达自己的意志,丧失了意思表 示

5、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当场交付财物之 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 人身当场会遭受侵害。而敲诈 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 意志,还可以采取权宜之计, 尚有选择的余地,但由于精神 上感到恐惧,有能力反抗而没 有反抗,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 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 财产,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 取得的非法利益不同。 抢劫罪占有的只能是在场的财 物,限于动产,且没有具体的 数额要求。而敲诈勒索罪占有 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 动产,甚至可以是财产性利 益,既可以是在场财物,也可 以是不在当场的财物,且必须 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本案中,熊某某等二人在 路上拦截并挟持陈某甲至熊某 某家

6、中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从 陈某甲手中取得2500元钱,犯 罪行为符合抢劫罪“当场”的 特征。在被拳脚殴打后,陈某 甲告知自己刚动过手术,请求 熊某某不要继续殴打,愿意给 钱。此时陈某甲除了当场交付 财物之外,没有选择余地,否 则其人身当场会遭受侵害。由 于陈某甲刚动过手术,因此, 熊某某等二人的暴力强度轻易 就达到抑制陈某甲使其不能反 抗、不敢反抗的程度。虽然期 间熊某某的朋友陈某乙到场确 认了陈某甲的身份,但陈某甲 仍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从陈 某甲脱身后立即报警也可以看 出其当时是处于不能反抗、不 敢反抗或者不能有效反抗的状 态。熊某某等二人的行为符合 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 抢劫罪定罪量

7、刑。如此索要 “赔偿” 构成何罪? 从一个案例来谈寻衅滋事罪、 敲诈勒索罪二罪与抢劫罪的区别IC陈丽芬 在路上被人借故拦截并强行带至家中拳打脚踢,还要给钱“赔 偿”才能脱身,对方这种行为究竟构成何罪?下面,笔者将结合案例 解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二罪与抢劫罪的区别。2013年2月22日,熊某某、 夏某某二人驾驶摩托车在国道 325线D镇加油站路段,借口陈某 甲与熊某某曾被殴打一事有关, 强行拦住陈某甲的摩托车,并将 其带到熊某某家中。在熊某某家 中,熊某某对陈某甲进行恐吓及拳脚殴打 (未达轻微伤) ,陈某 甲告知自己刚动过手术,请求熊 某某不要继续殴打并表示愿意给 钱“赔偿” ,熊某某等二人

8、担心出 人命,遂停止对陈某甲的殴打。 期间,熊某某得知陈某甲与其朋 友陈某乙是同村人,于是叫来陈某乙予以确认,陈某乙来到熊某 某家中确认后即离开现场。熊某 某表示,看在陈某乙的面子上, 同意陈某甲少“赔偿”一部分 钱。此后,陈某甲被迫交出身上 现金人民币2500元后得以离开, 一脱身便立即报案。第一种意见认为,熊某某等 二人借口陈某甲与熊某某曾被殴 打一事有关,路上碰到陈某甲后 予以拦截,并强行带至熊某某家 中对其进行殴打,是一种随意殴 打他人的行为。随后熊某某等二 人索要陈某甲的钱财,是一种强 拿硬要的行为。其主观上是一种争强好胜、称王称霸的流氓动 机,熊某某等二人的行为构成寻 衅滋事罪。

9、第二种意见认为,熊某某 等二人以陈某甲与熊某某曾被 殴打一事有关为由,强行将陈 某甲带至家中施以轻微暴力, 并向陈某甲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熊某某 等二人借故拦截陈某甲并将其 带至熊某某家中对其进行殴 打,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问 其要钱,并当场取得财物,其 主观上是一种非法占有的目 的,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 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特 征上。首先,客体特征不 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 共秩序,而抢劫罪的客体是 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 利。其次,客观特征不同。 寻衅滋事罪客观上表现为,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 人,情节恶劣;

10、强拿硬要或 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 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 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 序严重混乱。而抢劫罪客观 上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 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 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 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 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 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 夺走财物。第三,主体特征 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 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而根据刑法规 定,年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抢 劫罪的犯罪主体。第四,主 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 主观方面为故意,其犯罪目 的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 刺激。而抢劫罪主观方面虽 也为故意,但犯罪目的为非 法强行占有他人财

11、物。 二罪易混淆之处,在于 如何理解“强拿硬要或者任 意占用公私财物”这种情形。 抢劫罪是复行为犯,即 包含侵犯人身行为和得财行 为,前者是犯罪的手段,后 者是犯罪的目的,前者由后 者决定并为后者的实现服 务,换言之,即行为人通过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侵犯 人身的行为作用于他人人身 以达到夺取财物之目的,且 其犯罪对象既包括人,也包 括物;而行为人以“强拿硬 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 的方式实施寻衅滋事罪,其 只实施了夺取一定财物的行 为,而不存在侵犯人身的行 为,即便行为有一定的强行 性,但尚未达到抢劫罪中手 段行为的强度且其行为对象 只针对物。此外,行为人实 施抢劫行为时,其目的在于 非法强

12、行占有一定的财物, 这也是将之划属侵犯财产罪 的根据之一;而寻衅滋事罪 是一种扰乱公共秩序的犯 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惹事 生非、滋生事端来开心取 乐,意即寻求一种精神刺激。 结合该案,笔者认为熊 某某等二人起初借故陈某甲 与熊某某曾经被殴打一事有 关,将陈某甲拦截并带至熊 某某家中进行殴打,这个过 程中有逞强好胜的心态。后 得知陈某甲最近动过手术, 怕出人命,停止殴打,但紧 接着问其要钱,并进行了威 胁、要挟,其主观上是一种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在此过程中,陈某甲不能反 抗也不敢反抗,被逼无奈交 给熊某某等二人2500元才得 以脱身,其二人所实施的是 一种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 其手段行为不仅针对物而且 针对人。因此,笔者认为熊 某某等二人是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 劫取他人财物,应构成抢劫 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借机 “复仇” 殴打索要 “赔偿”二人的行为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二人的行为为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评析意见案情回顾分歧意见别打了, 我 愿 意 给 钱 “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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