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贸易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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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摘要摘要:2001 年,我国与东盟共同倡议建立自由贸易区。至 2011 年,中国-东盟 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已进入了实施阶段,面临诸多法律问题。本文从中国与东盟 自由贸易区法律的现状着手,分析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调整范 围及其法律特点,并由此提出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应当采用集中型的组织形 式,并如何完善中国与东盟之间的法律协调问题。关键词关键词:自由贸易区;法律协调;机制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介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介(一)(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2001 年 11 月,在

2、第 5 届东盟与中国领导人会议上,朱基总理与东盟领导 人就在今后 10 年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达成共识。2002 年 11 月,双方共 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贸易区正式启动。2004 年中 国与东盟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国 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形成了一个 11 个国家参与、拥 有 17 亿消费者、近 2 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2 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经济区。 它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也将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 易区。1(二)(二) 、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是中国东

3、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包括货物、服务贸易,投资 和经济合作等 1 6 个条款:21、中国和东盟从 2005 年起开始正常轨道产品的降税,到 2005 年基本实现 贸易自由化。2010 年中国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 国建成自由贸易区,2015 年与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建成自由贸易区。2、中国同意给予越南、老挝、柬埔寨三个东盟非 WTO 成员以多边最惠国 待遇,即将中国加入 WTO 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3、中国与东盟将制订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争端解决 机制等贸易规则,以保证未来自贸区的正常运转。(三)(三)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原则、中国东盟

4、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原则1、以 W T O 规则为基准中国和东盟中的主要国家均为 W T O 的成员,贸易区应按 WTO 规则办事。 从法律上讲,自由贸易区是对 WTO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WTO 的主要协议, 均对“自由贸易区”作了规定。例如:GATT1947 第 24 条第 8 款将自由贸易区 定义为:“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一个对这 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 ”因此,中 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世界贸易组织倡导的贸易自由化宗旨一致,并且它的市 场开放程度更大。2、分阶段逐步进行2中国与东盟在政治、经济、种族、宗教等方面存在差异。东盟

5、内的越南、 老挝、缅甸、柬埔寨四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其它 6 国相差甚远。要想使自由贸易 区切实发挥作用,需根据东盟成员国的差异针对不同成员国作出不同的安排, 分阶段实施。3、促进区域内的欠发达国家发展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义务推动区域内的欠发达国家发展,以增 进区内稳定和整体经济发展。我国提出将对老挝、缅甸、柬埔寨三个最不发达 国家提供特殊关税安排、同意给予东盟非 W T O 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还出 资 500 万美元用于湄公河清淤通航。2010 年 1 月 1 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建成,这是中国与东盟经 贸合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双方经贸关系站在一个新的起点 上

6、,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二、中国二、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概述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概述( (一一)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的现状、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的现状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指调整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间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构成的复杂性,决定了 CAFTA 法律 的多元化。东盟成员国中,既有 WTO 成员,又有非 WTO 成员;有的是 APEC 成员,有的不是 APEC 成员。3因此调整 CAFTA 各成员间关系的法律,不仅 有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及其他法律文件,中国与东盟各成 员国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还包

7、括 WTO 法律规则、APEC 法 律规则、东盟法律规则等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法律规则。 第一,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及其他法律文件。目前主 要有: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 议)和该协议所附附件及其内容,以及依照该协议通过的法律文件;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东盟秘书处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 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 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等。其中,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该协议所附附 件及其内容,以及依照该协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是 CAFTA 的主要法律。 第二,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如: 2002 年 11

8、月中国与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签署的双边谅解备忘录;中国与老挝 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国 2002 年 11 月与大湄公河次区域有关国家签署的大 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运输协定谅解备忘录等。 第三,WTO 法律规则等 CAFTA 成员国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法律规则。中国 与东盟成员国中的 WTO 成员、APEC 成员、东盟成员,必须遵守 WTO 规则、 APEC 规则和东盟规则。因而 WTO 法律规则等 CAFTA 成员国参加的双边或多 边法律规则,自然成为 CAFTA 法律的构成部分。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不 仅在序言中重申了各缔约方在 WTO 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 权利、义务和承诺,而且对

9、作为 WTO 成员的中国和东盟成员国遵守 WTO 规则, 以及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 WTO 规则的协调问题做了规定。( (二二)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的调整范围、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的调整范围与 WTO 规则和 APEC 规则相比,CAFTA 法律的调整范围更为广泛。 WTO 规则与 APEC 规则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发展。因此,3WTO 规则与 APEC 规则的调整范围主要是成员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自 由发展,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关系。CAFTA 法律的目标不仅 是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还包括加强和增进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贸易、投 资、保护知识产

10、权、农业、信息及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环境等广泛领域 的全面经济合作。4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目标是:加强和增进各 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 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 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适当的措施;为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 济一体化提供便利,缩小各缔约方发展水平的差距。此外,CAFTA 法律的目标 还包括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以及改善中国与东盟的地缘政治环境,促进南 海主权纷争的解决,打击跨国犯罪活动,遏制非法移民以及国际毒品走私活动 等方面的非经济合作。(三)(三)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

11、易区法律现状的特点、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现状的特点1、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的框架性 虽然作为 CAFTA 法律组成部分的 WTO 规则规定较为具体,但现阶段,作 为 CAFTA 主要法律的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则明显具有框架性的特点。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 CAFTA 贸易自由化和中国与东盟在包括货物贸 易、服务贸易、投资、保护知识产权、农业、信息及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 湄公河盆地的开发、环境等广泛领域的全面经济合作的,基础、原则、目标、 范围、措施、早期收获、时间框架、争端解决机制、谈判的机构安排等方面, 都作了较为全面的框架性规定,勾勒出了 CAFTA 法律的清晰轮廓。但全面

12、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全面经济合作的具体措施、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 有货物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 易自由化、逐步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 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具体法律,都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谈判协议制定附件和法 律文件加以充实。5 现阶段 CAFTA 法律的框架性特点,是由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现状,中 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关系的现状,以及 CAFTA 法律调整范围的广泛性所决定的。 CAFTA 的成员国并非都是 WTO 成员,而且 CAFTA 法律的调整范围比 WTO 规则广泛得多,要求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进度更快,因而 CAF

13、TA 法律不 能简单地将 WTO 规则的贸易自由化、一体化程度提高,进程加快和范围加宽, 需要根据中国与东盟各国经济贸易的发展状况和需求,以及承受能力制定适用 于 CAFTA 所有成员国的法律规则。中国与东盟各国虽然在贸易和投资自由发 展、经济与技术合作、保护环境、地区安全、边境争端的解决等方面有着共同 利益和许多共识,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越来越密切,但是中国 与东盟各国在经济发展中也存在着竞争与不同利益,东盟各成员国之间存在经 济发展阶段的较大差异,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利益平衡、进一步的互信和共 识,需要时间,因而调整与平衡中国与东盟各国利益关系,促进各国经济贸易 等方面友好合作

14、的 CAFTA 法律的完善,也需要时间。因此,在 CAFTA 建设的 初期制定全面且具体的适用于 CAFTA 所有成员国的法律规则是不切实际,难 以做到的。 2、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的灵活性 CAFTA 法律既有对东盟新成员国的灵活性规定,也有对 CAFTA 谈判各缔4约方的灵活性规定。CAFTA 法律的灵活性规定主要体现为: 第一,在全面经济合作措施方面,为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 灵活性。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 2 条,全面经济合作措施(iv)规定,对东 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其灵活性。 第二,在 CAFTA 谈判中,给各缔约方提供解决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 方面的敏

15、感领域问题的有条件的灵活性。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 2 条规定, 在 CAFTA 谈判中,给各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解决它们各自在货物、服务和 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此种灵活性应基于对等和互利的原则上,经谈判和 相互同意后提供。 第三,在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方面的灵活性。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规定,对于 2003 年 7 月 1 日时为 WTO 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 2003 年 7 月 1 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对于 2003 年 7 月 1 日时非 WTO 成 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 2003 年 7 月 1 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 第四,在最惠国待遇方面具有很大灵活性。

16、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 在最惠国待遇方面,中国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应给予所有非 WTO 成员的东盟 成员国符合 WTO 规则和规定的最惠国待遇。 第五,建成 CAFTA 的时间安排的灵活性。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 8 条规定,对于文莱、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 建成 CAFTA 的时间是 2010 年,东盟新成员国建成 CAFTA 的时间是 2015 年。 3、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滞后性 随着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以及经济贸易、环境、 地区安全、解决边界争端等广泛领域的合作的展开,各成员国的公民、法人等 社会组织间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往日益平凡,纠纷和争端难以避 免。CAFTA 法律中争端解决机制不可或缺。 目前,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CAFTA 法律却相对滞后了。CAFTA 争端解 决机制的建立,对 CAFTA 建设的正常进行,对维护 CAFTA 成员国间的经济贸 易等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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