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保险服务指南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621934 上传时间:2018-03-31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187.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保险服务指南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保险服务指南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保险服务指南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保险服务指南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保险服务指南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保险服务指南》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保险服务指南(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银行中国银行白金白金信用信用卡保险卡保险服务服务指南指南 第一条第一条 总则总则 2016 年 3 月 31 日前持有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的主卡持卡人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年 3 月 31 日期间单自然月单卡满足消费满 3 笔且单笔满等值人民币 199 元可于 2016 年 4 月1 日起免费获赠一份由中国银行赠送的银行卡综合保险。 2016 年 4 月 1 日后单自然月单卡满足消费满 3 笔且单笔满等值人民币 199 元的主卡持卡人可于满足消费条件的次日起免费获赠一份由中国银行赠送的银行卡综合保险。 2016 年 3 月 31 日前从未持有中国银行信用卡的客户于 20

2、16 年 4 月 1 日起,申请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主卡激活后任意消费即可于消费的次日起免费获赠一份由中国银行赠送的银行卡综合保险。 若您在此期间内持有多张符合赠送保险条件的信用卡,中国银行仅赠送一份您持有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中获赠保险额度最高的那一张信用卡下对应的银行卡综合保险。 保障项目保障项目 包括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适用条款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 、银行卡盗用保险(适用条款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盗用保险条款 ) 、航班延误保险(适用条款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附加航班延误保险 B 款 ) 、行李损失保险(适用条款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

3、卡人附加航空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 。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起期:在2015年1月1日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止期期间,白金信用卡持卡人刷卡满足上述消费条件的次日零时起,最早不早于2016年4月1日零时。 保险期间止期:至下述任一情形发生时为止:1、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止期;2、持卡人要求取消银行卡综合保险之时;3、中国银行赠送持卡人更高保险金额银行卡综合保险时。 投保取消投保取消及保险凭证下载及保险凭证下载 持卡人可访问中银保险公司网站:http:/ 、 “持卡人姓名” 、 “持卡人证件号码” 、 “验证码”后,点击“确认查询”可下载保险凭证,点击“取消保险申请” ,选择取消投保功能,否则即视为同

4、意获赠保险。 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方案介绍保险方案介绍 所覆盖产所覆盖产 品品 赔付赔付 公共交通意外险公共交通意外险 航班延误保航班延误保 险险 行李损行李损 失保险失保险 失卡失卡 盗用盗用 保险保险 (7272 小时)小时) 航空意航空意 外保险外保险 火车火车 (含地铁、(含地铁、 轻轨)轻轨) 轮船轮船 汽车汽车 白金卡白金卡 至尊版至尊版 每次 800 万 10 万 10 万 3 万 300 元(延 误满 2 小 时) 500 元(延 误满 4 小 时) 1000 元(延 误满 8 小 时) 1000 元 2 万 累计 800 万 10 万 10 万 3 万 3000 元 5000

5、元 2 万 白金卡白金卡 精英版精英版 每次 500 万 10 万 10 万 3 万 300 元(延 误满 2 小 时) 500 元(延 误满 4 小 时) 1000 元 (延误满 8 小时) 1000 元 1 万 累计 500 万 10 万 10 万 3 万 3000 元 5000 元 1 万 第第三三条、保险条、保险产品介绍产品介绍 一、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连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和连

6、带被保险人(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减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

7、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简称评定标准 )中列明的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遭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的,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减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即

8、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与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的乘积) 。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乘坐该类交通工具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

9、宫产)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 原反应、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七)疾病; (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 辐射; (十)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十一)恐怖袭击; (十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或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

10、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 (四)被保险人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 具期间; (六)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赔偿处理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载明的银行卡复印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

11、户籍注销证明; 6、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载明的银行卡复印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二、银行银行卡卡盗用保险盗用保险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对于处于有效期内的符合保险单载明条件的银行卡在挂失生效前 72小时内的下列损失,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2、(一)银行卡因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而导致的资金损失; (二)银行卡被他人在银行及 ATM 机上盗取或转账导致的资金损失; (三)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被保险人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或将个人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四)银行卡被他人在互联网络进行消费或转账导致的资金损失。 对于银行卡因上述原因产生的银行卡挂失费用和重新置卡的工本费,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或被他人诈骗所导致的资金损失; (二) 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 银行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

13、三) 银行卡在挂失生效前 72 小时以外的损失; (四) 银行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使用条例,导致的资金损失; (五)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法、故意行为; (六)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七)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资金被盗期间产生的利息(包括透支利息)和滞纳金; (二) 依据法律、银行卡章程、有关协议及其他文件规定应由发卡银行或其他单位承担的任何损失; (三) 被保险人家人、亲属及家庭雇员、寄居人员持被保险银行卡而发生的损失; (四) 银行计算机系统故障或遭黑客、病毒袭击而造成的损失; (五)

14、除银行挂失费、重新置卡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六) 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 (七) 各种间接损失。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 (二)发生保险事故的银行卡复印件或虚拟卡与实体卡关联关系证明; (三)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挂失书面凭证; (五)损失清单或账表;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申请赔偿金额达 5000 元以上的需提供公安刑侦部门三个月未破案的证明;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三、航班延误保险、航班

15、延误保险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所乘飞机由于恶劣天气或机械故障等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或被保险人拟搭乘的班机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且飞机承运人在同一机场无法安排其他航班供被保险人搭乘,从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航班延误持续达到或超过 2 个小时的,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航班延误保险金。 延误时间自原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开始计算,至该次航班的实际起飞时间或由飞机承运人所提供的最早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实际开出时间为止。若被保险人有连续的接驳航班,则因上述事故导致不能顺利搭乘计划接驳之航班,其轮候的时间不可累积计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

16、被保险人旅程延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乘机手续,或被保险人放弃乘坐该次航班或飞机承运人安排的最早的替代交通工具; (二)被保险人在购买预定搭乘航班的机票时,已存在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如恶劣天气等; (三)机场关闭、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内战、起义、罢工、劫机、外敌入侵、军事行动、暴动、骚动,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恐怖活动,以及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四)被保险人非以缴费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五)国家机关的司法、行政等行为。 赔偿处理 (一)对于每次航班延误,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单次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难以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