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元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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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大元鑫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 第 1 页 共 10 页 英大元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读指引 英大元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2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5.1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借款的权利5.2 ? 您有退保的权利5.5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年金转换的权利5.6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 您应当按约定交纳保险费4.1 ? 您有如

2、实告知的义务4.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6.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2.您获得的保障 2.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保单结算 3.保单结算 3.1 万能账户 3.2 保单账户 3.3 结算利率 3.4 保单账户利息 3.5 保证利率 3.6 保证保单账户价

3、值 3.7 持续奖金 3.8 费用扣除 3.9 保单账户价值 4.您的义务 4.您的义务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如实告知 5.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 犹豫期 5.2 保单借款 5.3 部分领取 5.4 合同内容的变更 5.5 解除合同 5.6 年金转换选择权 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6.2 保险事故通知 6.3 保险金申请时效 6.4 保险金申请 6.5 保险金给付 6.6 宣告死亡处理 7.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投保年龄范围 7.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7.3 职业或工

4、种的变更 7.4 欠款扣除 7.5 通讯地址变更 7.6 司法鉴定 7.7 争议处理 8.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8.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8.1 保险单周年日 8.2 保险单年度 8.3 意外伤害 8.4 毒品 8.5 酒后驾驶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7 无有效行驶证 8.8 潜水 8.9 攀岩 8.10 探险 8.11 武术比赛 8.12 特技表演 8.13 借款利率 8.14 不可抗力 英大人寿2009两全保险 01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英大元鑫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 第 2 页 共 10 页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元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英大泰和人寿保

5、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元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2009 年 9 月)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英大元鑫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 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 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生效条件,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周年日

6、(见 8.1) 、保险单年度保险单年度(见 8.2)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您获得的保障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七十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终止。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之日的保单 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

7、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8.3) ,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除按上述第二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英大元鑫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 第 3 页 共 10 页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8.4) ; 四、被保险人自本

8、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 8.7)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 九、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 、分娩(含难产)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

9、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潜水(见 8.8) 、跳伞、攀岩攀岩(见 8.9)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探险(见 8.10) 、摔跤、武术比赛武术比赛(见 8.11) 、特技表演特技表演(见8.12)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 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 保单结算保单结算 3.1 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3.2 保单账户 保单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您设立的账户。 3.3

10、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的保单账户利息。每月 1 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我们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 3.4 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的,每月的保单账户利息按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 当月的保单账户利息按本合同的保证利率计算, 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3.5 保证利率 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本合同的保证利率为百分之二点五,从第四个保险单年度

11、开始,我们有英大元鑫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 第 4 页 共 10 页 权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3.6 保证保单账户价 值 本合同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计算。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3.7 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您未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见 5.3 条)且被保险人在本条约定的结算日生存,我们将在该结算日向您的保单账户内分配持续奖金,并按 3.9 条的约定计入您的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的持续奖金如下: 在第二、第四、第六、第八、第十保险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持续奖金为所交

12、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见下表) : 保险单年度 第二年第四年第六年第八年 第十年持续奖金比例1 1 1 1 1 若本合同发生部分领取,则您不再享有部分领取后各保险单年度的持续奖金。 3.8 费用扣除 一、初始费用:您交纳保险费时,我们扣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本合同的初始费用比例为百分之五。 二、保单管理费: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在每月的结算日以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保单管理费,具体的收费标准为: 满整月的保单管理费按照每月五元的标准收取;不满整月的保单管理费按照实际经过天数收取,即:5 元本月实际经过的天数30。 我们保留对保单管理费标准调整的权利,但最高不超过每月三十元。 3.9

13、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二、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三、若享有持续奖金,则保单账户价值按照享有的持续奖金金额等额增加; 四、每个保险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证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五、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照部分领取金额在部分领取日等额减少; 六、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照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在收取日等额减少。若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应交的保单管理费,则本合同终止;

14、 英大元鑫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 第 5 页 共 10 页 七、若有以上两项或两项以上需同时计算,则计算顺序为:结算保单账户利息、扣除保单管理费、减去部分领取金额、加入享有的持续奖金金额、根据保证保单账户价值调整保单账户价值。 ? 您的义务您的义务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一次性交清。 4.2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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