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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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 判 长 孙志萍 审 判 员 李 志 审 判 员 王钢锋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芝芸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2009)浙绍知初字第59号原 告:瑞安光裕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陶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裕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心海、戴文武,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 告:顾永明(顾仁德)。案由:商标侵权纠纷原告诉称:原告瑞安光裕针织有限公司系NaiGe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2007年5月20日始被告顾永明生产销售“N iGe”的袜子,后被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袜子上使用与原

2、告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侵权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三、被告在浙江日报上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顾永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瑞安光裕针织有限公司享有的“NaiGe”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顾永明于2009年11月30日前在浙江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消除影响。三、被告顾永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款限于2009年11月30日前付清。四、原告瑞安光裕针织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

3、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顾永明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 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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