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581740 上传时间:2018-03-30 格式:PDF 页数:2 大小:93.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2008)杭民三初字565号原告许嘉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旭华,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良平,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连顺。被告沈元凤。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原告许嘉帏诉被告罗连顺、沈元凤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嘉帏的委托代理人吴旭华、袁良平,被告罗连顺、沈元凤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许嘉帏诉称:原告于2000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1461551号商标,有效期限自2000年10月2

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后于2005年又进行变更并申请注册了3537237号商标,有效期限自2005年9月28日至2015年9月27日。两商标的核准使用类别均为第25类服装等,经过长期使用,广泛的宣传,原告的上述商标在市场上已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自2006年上半年始,原告不断接到销售商的投诉,称有标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商标的童装在市场上大量销售,已经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并造成销售商商品积压而不断向原告退货。经调查,原告发现两被告在浙江四季青佳宝童装市场1656号的大眼睛童装店大肆批发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童装,这些童装上标注的五枝毛头像与原告注册商标四枝毛头像极为近似,所销

3、售的童装式样也与原告刚刚上市的童装式样一样,完全抄袭原告的款式。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甚至相同的商标,并大肆批发销售,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2、两被告在钱江晚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4、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4551.4元。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许嘉帏、被告罗连顺、沈元凤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罗连顺、沈元凤立即停止

4、销售侵权商品,并承诺今后不再销售。二、罗连顺、沈元凤补偿许嘉帏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开户行:交通银行,户名:许嘉帏,帐号:331901473393000013202)。三、许嘉帏在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法院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四、许嘉帏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1295.5元,财产保全费1093元,共计人民币2385.5元,由沈元凤、罗连顺共同承担。审 判 长 王江桥 代理审判员 申正权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天马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已经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3月26日签字后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 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