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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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桃桃江江县县政政府府投投资资项项目目交交易易管管理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 (讨讨论论稿稿) )第一章 总 则第第一一条条 为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第二二条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第三三条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使用国有(集体)资金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及国有资源、资产处置和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转让)等交易。第第四四条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2、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第五五条条 各相关单位、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服务中介机构和从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第第六六条条 县交易中心是全县唯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全县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和其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平台 2 和服务,履行组织、管理、服务、监督的职能。本县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应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必须进场交易,严禁场外交易。县域范围内国有投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不得在场外交易:(一)单项合同预估值 5 万元以上的服务、货物类采购项

3、目或单项合同预估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其中交通建设项目 30 万元以上)。(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 (三)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四)国有产权、特许经营权和股权转让;(五)其他按规定应进场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以上项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进场交易的,需报经县政府批准。第第七七条条 加强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第二章 公共资源交易前期监管第第八八条条 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前期审批制度。凡需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必须取得发改、财政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文件,未取得相关批文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县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不

4、得受理。 3 第第九九条条 严格执行预算评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项目实行预算评审。对应评未评项目,行业监管部门不得进行方式核准,县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受理。第第十十条条 严格核准交易方式。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上(含)的服务采购项目、50 万元以上(含)的货物采购项目、1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如有特殊原因需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含)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交易方式由县发改局依法核准;服务采购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交易方式由县政府采购办依法核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依法依规发布和编制招标(采购)公告和文件。招标(采购)公告和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相关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要求。招标(采购)公告和文件应同时报项目行业监管部门和县公管办备案。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和单项估算 200 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必须事先书面报项目单位的分管县级领导批准;总投资 1 亿元以 4 上和单项估算 2000

6、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方案由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和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联审后,报县长批准。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实行投标单位(供应商)法人承诺制。在开标时由投标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现场亲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所有投标人必须提交无商业贿赂记录证明和廉洁承诺书。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代理服务费在15 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已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产生;代理服务费在 15 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产生。第三章 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及监管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严

7、格按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进行招标投标和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按规定应到行政主管或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应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备案。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公开透明发布信息。凡政府投资的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标公示以及中标候选人,都必须按相关规定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益阳市政府采购网和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发布和公示。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招标(采购)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5 按照招标(采购)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价订立书面合同。招标(采购)人和投标人(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8、实行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信息管理,同一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含)以上项目的负责人。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实行无业主评委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人数为 5 人(含 5 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公管委批准后,可在评标前对项目情况进行说明,评标开始后,招标人代表必须退出评标现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评标专家库外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将专家需求名单报行业监督部门审核、县公管办同意。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建立桃江县公共资源监委库。监委库由监察部门、有关

9、行政监督部门等组成。建立监委考评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实行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小项目投标人备案制度。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类项目从备案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 推行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评标方法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提出并经县公管办批准后执行。 6 第四章 网上交易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 货物采购项目、服务采购项目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含)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网上下载交易文件和网上答疑制度。(一)在桃江公众信息网设立“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子网,及时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二)取消现场报

10、名程序,交易事项不设置现场报名环节,县交易中心现场不办理报名、出售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等业务。(三)实行网上下载与答疑。招标(采购)人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益阳市政府采购网、桃江公众信息网(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络媒体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凡有意参与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均在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同时在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设立“答疑专区”,不进行现场答疑。(四)实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1. 县交易中心开设专用账户,凡参与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汇至专用账户,不得以现金和其他形式交纳,并在开标日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缴纳

11、凭证。2. 保证金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收取:建设工程类项目按项目概算 2%收取,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政府采购类项目按项目概算 1%收取。 7 3. 投标人(供应商)在缴纳保证金及资料费用时,需在进账凭证上注明资金用途、投标项目、联系人及电话。所缴保证金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4. 以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5. 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专户管理,由银行代收代退。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 凡实行网上下载招标信息的项目采取资格后审,其它项目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标后监管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加强合同管理

12、。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确定中标人后需依法签订合同;工程项目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和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均需依法签订合同;中标单位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方可进场施工。合同商定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签订的合同必须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实行标准合同文本。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项目实施单位为现场监管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的管理,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五大员”实行人脸(指纹)考核,杜绝围标、串标和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发改局组织开展标后监管。行业监管部门应落实中标后监管责任制,建设项目开始实施 1 个月内,必须到现场开展不少于 1 次对中标

13、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8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 招标(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一)业主单位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其他情况。(四)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采购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标底的

14、;(五)在县交易中心外擅自组织交易的;(六)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七)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八)不按规定进行标后监管的;(九)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第第二二十十八八条条 投标人、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列入投标人黑名单,3 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 9 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行贿、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假,骗取中标的;(三)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部分主

15、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四)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和其他重大违法违纪的。第第二二十十九九条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列入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3 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项目代理活动中参与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活动的;(二)在项目代理活动中发现围标、串标行为而未制止的;(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16、合法权益的。第第三三十十条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厉害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向他人透漏有关评标情况影响结果公正的,列入黑名单,3 年内不得参 10 与评标;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 监委委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厉害人串通谋取不当利益或影响结果公正的,取消其监委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第三三十十二二条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第三三十十三三条条 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第七章 附 则第第三三十十四四条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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