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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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复习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 年 5 月 1 日生,中学生。2009 年 8 月 29 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 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 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 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 14 岁未满 16 岁的 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

2、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 17 条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于过 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 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 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 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 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 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

3、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 因而危害结果的发 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 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 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 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 岁,司机。2008 年 6 月 21 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 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4、。于是王某将汽车 扣下。22 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 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 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 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4.被告人张某,男,28 岁,某矿务局警卫。200

5、9 年 3 月 12 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 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 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 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 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 年 4 月 15 日至 18 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 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

6、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 未敢下手。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 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 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 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 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 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 是

7、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 12 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 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 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 12 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 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 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 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

8、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其 12 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 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 5 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 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 后将 5000 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 效?(2)5 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 (2)5 万元作如下分割:5 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 25 万元归其妻所有, 25 万元为遗产。25 万元遗产中,05

9、 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 2 万元 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 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应为胎儿保留 1 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 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 定继承人继承。 82002 年 3 月 13 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 1880 元,售货员在制 作价格标牌时,误奖 1880 元写成 880 元。3 月 20 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 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 2000 元,而该商场还不到 1000 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 一组

10、,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 880 元,而是 1880 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 1000 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 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 2002 年 4 月 27 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 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 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1 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 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

11、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 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 1880 元的价 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 1000 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 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 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第 59 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 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 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 请求,人

12、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 61 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 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 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 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 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 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 即向生猪

13、喷水降温。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 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1)肉食公 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 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 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 发生问题。 10。某市商

14、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 100 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 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 3 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 某说:“这 3 张就算我的了。 ”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 1 张奖券得 1 等奖,奖 金 5000 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 3 个号码有 1 张中 2 等奖,奖金 4000 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 9000 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 的 4000 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

15、占有奖券,应归自己 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 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 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 个人,属于赠与行 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 3 张奖券归他。 (3)无效, 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

16、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 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 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刘 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 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 ”刘乙觉得自己和 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 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于是,刘乙就以 500 元的价 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 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问:(1)刘乙、李丙买 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1.答:(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 在王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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