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撤销发回更审原因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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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二十二期 151 2005.06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原因之檢討 鄉運財、邱仁楹 目 次 壹、前 言 貳、研究方法 一、研究主題與訪談問卷設計 二、研究對象 三、研究期間與數量 參、回更審判決之問題特徵及分 析檢討 一、基礎統計 各類型案件發回數量 各類型案件平均發回次 數與遲延時間 構成發回理由之數量 由何人上訴第三審 各發回理由數量統計 二、刑訴法第三七九條第十款 之運用 毒品案件 殺人案件 偽造文書案件 貪污案件 第三七九條第十款規定之 檢討 三、刑訴法第三七九條第十四款 之運用 證據取捨不備理由 其他理由不備之情形 理由矛盾 四、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 五、共同被告

2、案件發回之問題狀 況 六、同一原因經多次發回 七、判決結果發生逆轉或搖擺之 情形 肆、實務運作之綜合觀察及檢討 代結語 鄉運財,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邱仁楹,東海大學法研所研究生。本文之完成要感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刑事上訴審構造之研究 (NSC-92-2414-H-029-006)以及研究助理邱仁楹等人協助資料之蒐集及整 理。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原因之檢討 152 中文關鍵詞: 上訴、上訴理由、上訴範圍、更審、覆審、審查 審、法律審 Key Words: Appeal, Appellate Review, Grounds for Appeals, Presumption o

3、f Innocence 中文摘要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上訴審之結構,通說認為第二審採覆審制,第三審一般則稱為法律審,具有事後審查之性質。然此圓筒型訴訟制度,對於事實的反覆認定,因與案發時點漸行漸遠,非但無助於真相之釐清,撇開訴訟資源的浪費不談,案件不斷的上訴、不斷的發回,程序的久懸不決對被告本身而言即構成折磨懲罰,亦難昭人民信服。本文針對民國八十五年至九十二年十月,經最高法院發回六次以上之案件,統計分析其遭多次發回之原因,並透過訪談之方法進行實證調查,試圖透過第三審之發回判決來掌握第二審法院審理上之問題,並觀察第三審法院有無以合於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進行審判,進而以研析結果為基礎,尋求建構適合我國

4、國情之上訴制度。 本研究發現,就發回原因的事實類型整體觀察,主要可發現第三七九條第十款應調查而未予調查之情形,主要包括審判範圍內之事實漏未調查、調查必要性以及調查可能性三個部分。其中,有無調查可能性的認知不同,是造成多次發回的重要因素。有無調查之可能,屬事實問題,高等法院事實審理之結果,對已盡調查能事,卻已無調查可能者,自應善盡說明義務,最高法院並應尊重高院的認定。久懸不決的案件,如確已無其他證據可資調查,事實關係又不明者,應本於無罪推定原則而為認定。再者,多次發回更審案件之發回原因集中在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二十二期 153 2005.06 查,而且癥結存在於證據有無調查可能的判

5、斷上。此項問題之原因,主要應可歸究於偵查蒐證粗糙及起訴的不精緻。就此部分而言,上訴審制度的改革,僅屬下游的工程而已,重點應在於有效提昇偵查品質、慎重篩選起訴案件,強化刑事程序的上游工程。 Abstract It is an important issue about appeals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but it has also been overlooked in this area for a long time. It is an old and deeply-rooted problem about the appellate criminal p

6、rocedure in our country. Many criticize that its structure and procedures are not clear and simple, not be efficient and speedy. It seems to us that the main reasons are that the prosecution is rough on evidences and the criminal appellate system is complex and not effective. The main purpose of app

7、eal is to correct wrong decisions and clarify the law. The appellate criminal procedure should bring finality to the criminal process, subject to the need to safeguard either side from clear and serious injustice. It should be clear and simple in its structure and procedures; it should be efficient

8、and speedy in its use of judges and other resources in righting injustice and in declaring and applying the law. This research recommend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limit appellants grounds of appeal, for instant the conviction was wrong as a material irregularity in the course of the trial, or inappro

9、priate and excessive sentences, or significant mistakes of fact. We consider that the appellate courts should adopt the ru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n which they can declare and develop the criminal law in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原因之檢討 154 a principled and more due way, so as to solve the delay manner in app

10、ellate cases. Furthermore, it is also important to admit appeals against sentence only, not involve any points of law or as to relevance of facts. 壹、前 言 如何解決刑事案件審理負荷的問題,近十幾年來一直是實務界相當關切的課題,並前後多次具體反映在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上,無寧謂減輕案件處理的負擔,才是背後真正啟動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推手。誠然,案件負荷過重,不僅降低裁判品質,趕結案的結果,不免忽視了被告行使防禦權的機會,而積案過多所造成的訴訟遲延,亦有害

11、於正義的迅逤實現。刑事案件負荷的效應,同時無可避免的波及到上訴審。長期以來,多數對上訴審的觀察評價,似乎質疑多於肯定,憂心甚於樂觀。對上訴審運作的負面形容,可簡言之為:第二審上訴反而成為事實審之重心、多數案件在第二審及第三審之間搖擺不定,久懸不決。 確實,從一些統計數字觀察,上開質疑,並非全然無據。先揭示幾項有關上訴理由及上訴審判決結果之統計資料,以對上訴審之運作有一初步的認識1: 第一,就上訴率觀之,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上訴二審之比例,達 26.39,上訴率偏高。相對的,上訴第三審之比率,因有第三七六條輕微案件不得上訴之限制,致確實之比率難以估算2。 1 尙自司法院司法統計公務統計分析(八十九

12、年),http:/www.judicial.gov.tw/ juds/twjp.doc。 2 我國刑事案件統計與日本比較,較日本上訴第二審之 9.26明顯為高,如依罪名別比較,除公共危險罪外,其他各罪名之上訴比率皆較日本為高(日本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二十二期 155 2005.06 第二,關於上訴理由,一審上訴二審之理由中,主張事實認定錯誤或認定不明者,佔 29.03;否認犯罪者,佔 20.58;至調查證據不詳或未予調查者,亦達 15.18;雖因刑訴法第三百五十條,並無應敘述上訴理由之規定,致上開上訴理由統計表所臚列理由或有重疊之虞,而生統計觀察上之限制,惟大體言之,涉事實部分者,甚或達六成四。

13、相對的,另上訴三審之理由中,以事實認定錯誤或認定不明,佔 25.0為最多,次則以證據調查不詳或未予調查,佔 20.8。 第三,判決結果,第二審駁回上訴之比率為 50.77,撤銷改判比率 42.18。第三審駁回上訴比率 61.2,發回更審比率36.43。 第四,撤銷發回之理由,一審判決經二審撤銷者,以事實認定錯誤或認定不明為最高,達 37.96;調查證據不詳或未予調查則居次,有 18.45。至三審發回更審者,則以證據調查不詳或未予調查最高。 由上述統計資料可見,一審上訴二審之理由中,以主張事實認定錯誤或認定不明者,居大多數,經第二審審理結果,認上訴有理由,撤銷改判比率高達四成以上,其中多數第二審

14、亦指出原判決確有事實認定錯誤、調查證據不詳或未予調查的情形。至於,第三審上訴審也沒給第二審的覆審多好的評價,從撤銷發回更審的理由中可發現,以刑訴法第三七九條第十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的證據而未予調查者、與同條第十四款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占絕大多數,又有發回更審的比例偏高、發回次數甚之對照資料為一九九八年,下同),參照司法院前揭註 1 統計資料。 3 與日本相較,日本第二審駁回比率 69.40,較我國 50.77為高;相對的,日本撤銷改判比率 13.86較我國 42.18明顯為低。又日本上訴第三審判決 結果,除 1/4 為撤回上訴者外,幾乎皆被駁回,發回更審者不到 1。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15、原因之檢討 156 多的運作情形。覆審制並未如預期的有效發揮其功能,同一案件經多次發回,不僅造成法院積案,隨著時間的消逝,致證據散失或證人記憶褪色,原本欲求認定事實發現真實的目的,愈形困難,進而平添人民產生對司法制度的不信。 針對上開上訴審實務運作的問題特徵,有人指摘其原因是出於第二審裁判品質不彰,也有情緒性的歸究於最高法院的吹毛求疵,當然多數較為一致的看法則是指向於偵查及起訴品質粗糙所致。究竟真相如何,所謂應調查而未予調查或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是指事實審的何種裁判品質出了問題,實有依案件類型及其內容做進一步分析整理的必要。據此,再就其形成原因進行客觀而切合實況的檢討,以提出改進的具體做

16、法或修正方向,如是,或可避免原因的分析檢討流於情緒化或本位主義,這是本研究計畫的動機。 這是一個初步的、局部的研究嚐試。本研究計畫以民國八十五年至九十二年十月,經最高法院發回六次以上之案件(計九十六個案件,五八個判決)為對象,試圖透過經多次發回案件之第三審發回判決,找尋同一案件多次發回之情形中,第二審法院與第三審法院在審理上之問題所在,藉此改善該問題,以強化刑事訴訟發現真實,保障人權之功能。針對上開研究對象,本研究將所有發回判決中第三審法院指摘之發回理由,一一掌握,藉此尋找類型化之標準,進而將所有之發回理由逐一歸納於各個類型之中。再者,將研究對象做相關數量上統計,以求得實務上關於發回判決運作之形象。其次,以統計資料設計問卷,透過訪談之方式進行實證調查,進一步深入探究實務上運作現象之形成原因,以作為審判實務改進,甚至立法論上的參考。 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二十二期 157 2005.06 貳、研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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