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法律案例分析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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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复习题:.被告人杨某,男,1994 年 5 月 1 日生,中学生。2009 年 8 月 29 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 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 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 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 所投案自首。 【未成年未成年】 试问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 14 岁未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 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

2、:(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 17 条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 人,对于过 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 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赵某,女,30 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 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 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试问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防卫防卫】 2答:

3、(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 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 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 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 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被告人钱某,男,25 岁,司机。2008 年 6 月 21 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 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

4、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 日晚被 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 无效而死亡。 【间接故意间接故意】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 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 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 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被告人张

5、某,男,28 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 年 3 月 12 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 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 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 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 防卫的特征。 被告人魏某,2009 年 4 月 15 日至 18 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

6、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 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 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

7、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 12 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 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 物。 【未成年,共犯未成年,共犯】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 12 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是因为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 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

8、共同的犯罪 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 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其 12 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 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李四夫妻共有存款 5 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 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 5000 元留给 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2)5 万应如何继承? 【遗产分割遗产分割】 7答:(1)遗嘱有效。(2)5 万

9、元作如下分割:5 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 25 万元归其妻所有,25 万元为遗产。25 万元遗产中,05 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 2 万元为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 等。应为胎儿保留 1 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 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2002 年 3 月 13 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 1880 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 牌时,误奖 1880 元写成 880 元。3 月 20 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

10、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 近 2000 元,而该商场还不到 1000 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 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 880 元,而是 1880 元,甲、乙二人 的沙发每人少交了 1000 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 2002 年 4 月 27 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民事行为,重民事行为,重 大误解大误解】 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

11、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1 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 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 1880 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 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 1000 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 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 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第 59 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 有重大误解的,一方

12、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 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 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 61 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 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 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

13、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 题。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 100 张,分给 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 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 3 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 3 张就算我的了。 ” 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 1 张奖券得 1 等奖,奖金 5000 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 部分,贺登记的 3 个号码有 1 张中 2 等奖,奖金 4000 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 9000 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

14、中奖的 4000 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 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 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 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 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赠予赠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 于赠与行为。(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 3 张奖券归他。(3)无效,因奖

15、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 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 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 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 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 ”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 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 就

16、降低吧。于是,刘乙就以 500 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 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问: (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代理与被代理代理与被代理】 11.答:(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 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 63 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 民事责任。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 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 58 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 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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