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定金案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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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案例 1 1:经典案例:定金的数额及罚则定金的数额及罚则甲公司与乙公司于 2007 年 10 月签订一买卖钢材的合同,总价值 13 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 2007年 12 月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 2.5 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 问题1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是否有效?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答案:1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定金 25 万元合法有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

2、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 20%。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中约定定金作为担保,且约定定金的金额为 2.5 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 13 万元的 20,故合法有效。 2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返还 5 万元定金。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甲公司收受乙公司定金 2.5 万元后,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乙公司定金5 万元案例案例 2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3、: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 X 型号的手表1000 块,每块单价 100 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 3 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 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将 3 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块表单价 120 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由此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 2 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6 万元、支付违约金 2 万元。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问: (1)定金条款是否全部无效? (2)定金条款无效是否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

4、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为什么? (4)如果甲公司只请求支付违约金,乙公司要求减少违约金,法院能否支持?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法院能否支持?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6)若乙公司本已准备了 1000 块手表,但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三天因突发地震而灭失,乙公司当即向甲公司通报了此情况,问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7)若乙公司不能交付手表的原因是因为相邻的丁工厂失火(因消防设施不全所致),延烧及甲公司的仓库,导致 1000 块手表灭失,问乙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丁工厂应否承担责任?向谁承担责任?答案:答案:1

5、、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即超过合同金额 20的部分无效 2、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低于 20部分仍然有效 3、根据合同法第 116 条,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两者只能取其一 4、乙公司要求减少违约金,法院可以支持,理由是:甲公司约定违约金高于其实际损失,法院可酌情减少违约金数额。 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公司的损失小于其可以获得的违约金数额。具体参见合同法第 114 条。 5、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合同责任限于签署合同的双方,对第三人不具有效力。从理论上讲就是合同之债的“对人权”或“相对性” 。 6、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一般而言不需承担违约

6、责任。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乙公司未能交货,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违约责任强调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违约,不管违约的原因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丁工厂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是基于侵权之债。案例案例 3 3:“定金定金”和和“订金订金”现在有何区别呢?现在有何区别呢? 案例(案例(1 1):):2002 年 1 月,大卫旅游公司和安迪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包租车合同 。合同签订后,旅游公司按合同上写的“预付订金 3 万元”付了“订金” 。结果,汽车运输公司未履行合同,旅游公司在2002 年 8 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运输公司双倍返回“订金” ,合计 6 万元。由于合同上写

7、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 ,所以,法院判定汽车运输公司退回“订金”3 万元。一字之差,相差 3 万元。什么是“定金”?从法律上来说,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以此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也都作了同样的规定。而“订金”不属于法律概念,但在日常经济生活实践中经常使用。 “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

8、,它具备“定金”的担保作用。卖方违约,买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回,只能得到原额;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订金”全部退回。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才决定不购买,这笔“订金”就作为对卖方的赔偿。因此, “订金”也补称为“认购金” “诚意金” 。此外, “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订金”不具备。由于“定金”和“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一些高考模拟试卷也以此设计题目,而词典的解释已经大大“滞后” ,缺乏实际意义,因此,值得我们格外注意。关于“定金”和“订金”的解释,词典当作重新修改。案例(案例(2 2)前不久,新浦区的周女士去某房产开发公司售楼处选房,售楼人员主动递上售楼书,上面有电脑

9、制作的小区彩色效果图。周女士对小区中间的 1 号楼和 2 号楼较满意,两幢楼中间有绿阴休闲长廊,但提出等看到现房再定。经不住售楼人员的百般劝说,在得到不满意可以退房、退“订金”的口头承诺后,周女士预付 1 万元订购了一套住房。半年之后交房时,周女士发现所谓的“绿色长廊”竟变成了自行车棚。当周女士要求退房、退“订金”时,售楼人员却以周女士交的是“定金”为由拒绝返还。周女士这才发现开发商出具的收款收据上的确注明“购房定金” 。这“定金”和“订金”还不一样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10、而交付订金的 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案例:定金案例:定金“圈套圈套”南方网讯 今年 2 月中旬,朱小姐到海珠区某楼盘看楼,对其中一套是一口价三房两厅单位有点心动,在售楼人员的一番鼓动下,朱小姐在没看过正式合同及附加条款的情况下,便付了一万元,

11、且在认购书上签了字。按认购书约定,10 天内朱小姐必须到该楼盘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交首期款,逾期不来签合同视为违约,没收定金。5 天后,朱小姐再到该楼盘准备签购房合同时发现,发展商附加条款有多条约定无法接受,便要求发展商作出修改时却遭到拒绝,朱小姐也拒绝签署购房合同。经过多次交涉后,朱小姐在第 10 天表示不买该房并要求退定金,售楼人员则表示这是“挞定”(意思是已付了定金而毁约,这就意味着要损失定金。这也要分两个方面来说如是买方挞定则付出的定金收不回来了,而如卖方挞定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无法再返还。【点评】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陈律师称,现在发展商的认购书中定金条款常是不公平的,比如约定了消费

12、者逾期不签合同便没收定金,但同时在认购书中却不约定如果发展商把房子卖给另外的人则返还双倍定金的条款。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购房中的定金是起到一个担保作用的,但由于彼此在合同条款上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那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购买行为不成,双方都没有过错,发展商应退还定金。不过,消费者特别要注意留下有力的证据,证明你已在规定期限内与发展商谈了合同而无法达成协议的证据。 律师支招消费者应怎样避免被发展商白白“吞”去定金?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支出以下的招数:直接签购房合同如果看中了现楼的房子,消费者可不交定金、不签认购书,直接要求发展商拿出合同,在仔细阅读后如无意见便签订正式合同,避免不必要的定金纠纷。在认购书上留下预防条款如果必须签认购书的,则最好在上面注明:“如果由于所选定物业是已抵押房、有质量问题或合同条款协商不成,定金应原数退还” 。这样使认购书条款更公平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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