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广场舞,立了规矩还需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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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辑: 凌锋孟伟阳 校对: 孔令玲 电子信箱: 微博: 2017 年 2 月 23 日规范广场舞, 立了规矩还需明确责任在为广场舞立规矩的过程中, 要充分考虑规矩的可操作性, 使管理责任尽可能的 明确, 确保规矩能被各方接受、 利于执行许辉下月开始, 新版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将开始实施, 居民在广场跳舞若被认定为扰 民, 或将受到治安处罚。 近年来, 多地出台相 关法规和文件, 从场地、 时间、 音量等方面为 广场舞立规矩。 一边是全民健身热潮, 一边 是因广场舞引发的矛盾冲突事件屡屡发生(2 月 22 日中国新闻网)。 为广场舞立规矩, 无外乎两个目的, 既 要满足 “大妈们” 的健身需

2、求, 又要保证广场 舞不扰民。 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立规矩 容易落实规矩难, 尤其是在管理责任主体不 明确的情况下, 要使街头巷尾的广场舞规范 起来, 就更难了。 在为广场舞立规矩的过程 中, 要充分考虑规矩的可操作性, 使管理责 任尽可能的明确, 确保规矩能被各方接受、利于执行。 尽管北京市即将实施的新条例将 “扰民 或将受到治安处罚” 作为规范广场舞的兜底 性条款, 但在执行过程中, 有两大障碍难以 逾越: 一是该由谁来认定是否构成扰民?如 何才能有效固定扰民的证据?二是该对谁进 行治安处罚?是只针对组织管理者还是所有 的参与者?这些都应有具体的实施办法。 如 果立起来的规矩最终无法有

3、效执行, 就无异 于聋子的耳朵, 摆设罢了。 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了 “噪音扰民或 将受到治安处罚” 的相关内容。 我国治安处 罚法第 58 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 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 常生活的,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处二百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 1997 年就开始实施了, 该法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这意味着, 即使在没有 单独就广场舞立规矩的地方, 跳广场舞也必 须遵循不扰民的基本原则, 否则, 音箱音量 过大就是扰民, 就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这 些法律规定应当是跳广场舞必须遵守的基

4、 本规矩。 历史经验表明, 当公众无法通过公权 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 往往就会铤而 走险选择私力救济。 这些年来, 鲜有因跳 广场舞扰民而遭受治安处罚的案例, 可因 广场舞扰民而发生的邻居鸣枪放獒、 天降 粪包、 住户用高音炮还击等冲突事件屡见 不鲜, 背后的主要症结之一就在于广场舞 扰民的管理责任主体不明, 公众投诉渠道不畅。 私力救济不当, 稍不注意就会触及 法律的底线。 所以在防止广场舞扰民的过 程中, 极端方式的私力救济同样为法律所 禁止。 要实现广场舞不扰民, 就必须疏堵结 合。 在现有条件下, 首先要合理划定专门 的广场舞区域, 并以社区自治为基础, 在 社区确定责任人员, 加

5、强监督管理。 其次, 要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 对外公布举报电 话, 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 严格禁 止在非专门区域跳广场舞, 一旦发现或接 到举报, 就要及时处理, 尤其是对警告无 效的要依法惩处, 不能 “法不责众” , 更不 能放任不管。 只有责任真正明确起来了, 才能让更多的人去遵守, 广场舞才不会继 续任性。据媒体报道, 近日, 有多名 离职或在职的洛阳市第七人民 医院的医生、 护士反映, 他们曾 经遭遇或正在遭遇医院的 “刁 难” 入职交 “建院费” , 离职 还要交 “养成费” 。 院方对此解 释:“养成费” 实际为违约金; “建院费” 是为了 “表明院方留 人的诚意” , 想

6、招一些诚心留在 医院工作的人。点评: 拴心留人决不是违 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借口。导游自由执业不妨更彻底史洪举王锦兰离婚后不久, 法院送传票的人登 门造访了。 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 接到 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前夫。 前夫 也不隐瞒, 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 300 多万 元。 29 岁的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 性。 判决书下来, 她输了, 需要共同负担债务。 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2 月 22 日 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 夫妻一方尤其是离婚后的一方 莫名其妙地 “被负债” , 需要为另一方在婚

7、姻 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事件不断 出现。 这种夫妻一方未必知情或受益, 却需要 承担债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债权人利 益, 但却为夫妻一方恶意负债、 侵占另一方财 产埋下隐患。 解决夫妻一方 “被负债” 的尴尬, 有必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婚 姻法 “二十四条” , 科学阐释夫妻共同债务, 平 衡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利益。 正如报道所指出的那样, 此类现象的出现 主要源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 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 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夫妻共 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8、债 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此 即民间所指的婚姻法 “二十四条” 。 这一条文的主要意思是, 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的债务, 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未在借 据上签字一方也应偿还。 除非能够证明债权 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或者夫妻财产约定为 AA 制且债权人知情; 或者能够 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之所 以这样规定, 主要是为保护债权人权益, 避免 夫妻为恶意逃债, 合谋 “假离婚” , 将财产转移 给一方, 将债务归于另一方。 如夫妻一方以个 人名义举债后即离婚, 约定财产归未举债方, 债务归另一方, 这样的话,

9、 债权人利益将受到 严重损害。 但该规定可能导致夫妻一方 “被负债” 的 现象。 比如, 夫妻一方离婚时恶意借债或伪造 债务, 转嫁责任, 侵犯另一方利益。 现实中, 即 将离婚者为多侵占财产, 与亲友串通, 向其出 具借条, 虚构债务, 甚至利用字迹的书写时间 难以鉴定的问题, 在离婚后出具借条, 将借款 日期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让另一方负债, 甚至陷入难以偿还的无底洞。 应该说, 婚姻法 “二十四条” 让人防不胜 防。 一般来说, 多数夫妻非常亲密并彼此信 任, 很少有人想到另一方会背着自己借债。 加 之现代社会人们独立性更强, 社会交往更多, 人际交往更复杂, 很难有效防范 “被借债

10、” 。 一 些渣男渣女随意借债或者虚构债务是分分钟 的事, 但另一方正因为不知情, 才不知道如何 维护正当利益, 也很难证明 “借债并非用于夫 妻共同生活” 。 因此, 有必要完善婚姻法 “二十四条” , 避 免让不知情且未受益者 “因婚负债” , 甚至坠 入巨额债务的深渊。 不妨设立夫妻大额债务 共同签字制度: 金融机构均应要求借款夫妻 双方共同签字; 民间借贷中, 也可要求 5 万元 以上债务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 否则, 债权人 应证明该借贷用于夫妻共同开支或另一方知 情, 方可要求未签字方共同偿还。 如此, 既可 避免以 “假离婚” 来损害债权人利益, 又可减 少 “因婚负债” 这一不正

11、常现象。婚姻法 “二十四条” 亟待完善官员爆粗口不能仅纠偏个案与久被诟病的官场空话、 大话、 套话一 样, 一些官员的粗话也是 “官话” 的一种表现 形式。 官员的霸气之言看似口无遮拦, 事实 上并非毫无顾忌。 粗话可以对谁讲, 脾气能 对谁发, 分寸在哪, 都要经过精细拿捏。 比 如, 公众几乎难以看到下级针对上级的粗 话。 这是因为官员爆粗口纵然不乏个人修养 低劣的因素, 但主要还是傲慢权力观的外在 流露。 所以, 千万不要以为官员爆粗口只是心 直口快, 或仅仅是个人素养有问题。 不少官 员爆粗口, 都落脚于对自己身份和权力等级 的确认。 官员动辄骂下属或民众:“你们这些 人算个呀! ”“

12、老百姓想要公平? 臭不要 脸” 。 诸如此类, 都是依仗自身权力的 “出口 成脏” , 骂人与其说是一时 “搂不住” , 不如说 是有意识地确认自己的 “权威” 。 官员在言语上管不住自己 “嘴” 的问 题, 着实不能等闲视之。 从小的方面讲, 它 和套话一样, 反映了一种不健康的官场文化; 从大的方面论, 更牵涉到作风问题和 权力观。 比如, 言语上的霸气, 很容易让人 联想到用权上的任性; 再比如, 官场中的 上下级到底应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若把下 属当 “家臣” , 自然就难以平等地对待; 官 员与民众的关系又应是怎样? 如果还是把 民众当作 “臣民” , 自然会在言语表达上毫 无遮拦,

13、 由着性子来。 在过去的官场文化中, 不乏有将官员的 粗话、 霸气之言当个性的传统。 这其实是 “人 治” 政治的某种历史遗留, 与现代政治愈发 显得格格不入。 不少事件中爆粗口的官员都 因舆论压力而被追责, 但终究未能有效阻止 后来者重蹈覆辙。 这说明, 对待官员的 “言 语” 问题, 不能仅就个案予以纠偏。 从制度上 实现对权力的有效驯服, 才是根治各种官员 粗话、 脏话和暴脾气的根本之途。 (摘自 2 月 22 日 中国青年报 2 版 不驯服权力, 难止官员 “出口成脏” , 作者: 朱 昌俊)当这种商业模式成为一个行业的普遍现象时, 本质上就是一种类金融行为, 容易 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

14、和广泛的公共利益风险, 必须采取一些类似金融监管的措施“押金盈利” 模式不能在监管外盘和林据央视报道, 共享单车领域确实是一块 诱人的大蛋糕。 就连大名鼎鼎的郭台铭也想 来分一杯羹。 其实很多资本看上了共享单 车, 不仅仅是因为这种新的业态具有非常大 市场竞争力, 实际上, 使用共享单车是需要 预付押金的。 以摩拜单车为例, 去年 12 月活 跃用户量已达 313.5 万人, 每月活跃用户押 金总额超过 9 亿元。 有人测算过, 共享单车收取低廉的租赁 费用最终可能是亏本或微利, 押金和预存费 用成为其重要盈利模式, 难怪有人惊呼: 你 以为共享单车是租赁行业? 其实人家是做金 融的。 这一语

15、道出了问题的本质, 当押金成 为共享单车一种普遍的商业模式时, 急需一 些类似金融监管的措施。 从传统的民商法角度来看,“押金” 具 有担保性质, 其目的是确保单车租赁使用人正当合理使用, 并在出现自行车毁损情 况下优先 “受偿” 。“押金” 所产生的理财收 益、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 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即归摩拜单车等 平台。 从民法规定的角度看,“押金盈利模 式” 没有问题。 “押金盈利模式” 对消费者或是社会而 言是一个高风险模式。 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 产, 占有即为所有, 一旦收取就可以自由使 用,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

16、有约定。 目 前, 对共享单车押金的监管还属于空白, 甚 至没有第三方监管, 平台公司一般用于投资 或理财以获取风险收益, 或是公司临时资金 周转。 但如果出现资金断链、 卷钱跑路等情 况, 必然导致押金难以退还的兑付危机, 从 而侵犯到消费者的利益。 这是一个不小的公共利益, 仅仅摩拜单车一家每个月押金就超过 9 亿元。 随着共享 单车市场的进一步扩大, 总的数额必定随着 增大。 公共押金安全与否, 还必须从公共利 益的视角来审视、 管理, 监管部门切莫等闲 视之, 亟须对押金的规模、 退还规则、 用途等 予以规范。 于共享单车行业而言,“押金盈利模式” 会侵蚀客户体验价值, 其 “野蛮生长” 不利于 行业发展甚至导致行业乱象, 从而失去客 户、 失去未来。 P2P 理财等互联网模式引发 的行业乱象应成为共享单车的前车之鉴。 实 际上, 押金问题已经引发消费者投诉。 深圳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微博发 布消息称, 1 月 18 日接到舆情: 近日摩拜单 车用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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