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微量元素学会工作制度图解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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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际微量元素学会工作制度图解与说明 董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 监事会 理事会 专家委员会 常务理事会 区域机构(分省份设置) 秘书处 直属机构(分项目设置) 下 属 机 构 财务部 学会部 科普部 组织部 国际部 办公室 中国国际微量元素学会工作制度图解与说明 董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 监事会 理事会 专家委员会 常务理事会 区域机构(分省份设置) 秘书处 直属机构(分项目设置) 下 属 机 构 财务部 学会部 科普部 组织部 国际部 办公室 董事会:周新耀(主席) 程先平 陈 默 监事会:程先平(主席) XXX XXX 理事会:会长:周新耀 副会长:程先平 副秘书长兼秘书长:陈默 专家委员会:主

2、任委员 程先平 领导相对分工负责:周新耀(国际部、科普部) XXX 程先平(组织部、学会部) XXX 陈 默(财务部、办公室) XXX 财务基础支持:挂靠单位或会长单位:提供具有会计资质的会计 1 名 出纳由秘书长指定人 员担任 理事会成员职责和义务: 会长每年为学会创收 20000 元工作收入或每年缴纳现金 10000 元 副会长每年为学会创收 8000 元工作收入或每年缴纳现金 4000 元 秘书长每年为学会创收 8000 元工作收入或每年缴纳现金 4000 元 常务理事每年为学会创收 5000 元工作收入或每年缴纳现金 2500 元 理事每年为学会创收 20000 元工作收入或每年缴纳现

3、金 10000 元 专家委员会:无创收任务 商业运作政策: 1,核心人员(周新耀、程先平、陈默):创收业务收入先 50%返个人,余 50%归研究会, 年终根据各人贡献分配总额的 20%,其余部分三人均分;理事会成员或其他人员为学会直接 或间接创收,20%奖励个人;以上各项收入原则上只挂钩一项计算。 2,通过学会平台运作的项目原则上学会提成 1%的总营业额;或根据单位会员协议规定 收取。 工作制度: 中国国际微量元素学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中国国际微量元素学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际微量元素学会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学会管理中的保障、监督作 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学会财务

4、部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 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学会开展各项工作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学会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 (六)对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学会财务工作,财务部主动提供有 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学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八)逐步推行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 学会财务部由会计师、会计和出纳组成。 第四条第四条 学会各部门和办理财会事务,须遵守本规定。

5、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 财务主管负责组织本学会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 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学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 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监督学会财务计划的执行、 决算、 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 经济效益。 (四)审阅学会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 (五)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六)承办学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

6、责: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 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学会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 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学会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学会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学会领导、主管财务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 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不坐支现金, 不用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在收付现金前,必须详细审查是

7、 否有相关审批权限人审核签章及经办人签章等;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绝办理,并向 有关人员反映。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按相关审批权限人签字后,方可生 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学会领导、主管财务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财务工作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 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 记帐凭证。会

8、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财务部应当会同主管财务领导、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 实物、款项相符,并定期向主管财务领导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主管财务领导, 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学会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 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主管财务领导书面报 告,并请求

9、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 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 办理交接手续,由主管财务会长、财务主管监交。 学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学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收入是学会正常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一)经营性收入:服务费、咨询服务、技术交流、技术推广、参展费、资料费、会议费、 培训费、证书费、入刊费、广告费等。 (二)承接各项政府项目,由政府拨入的项目经

10、费。 (三)会费收入:主要是收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会费。 (四)二级机构上缴的管理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支出是学会正常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一)日常支出: 一是人员经费支出:工资、津贴、社会保险、补贴各项福利等费用开支。 二是公用经费的支出:日常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办公租房费、办公用水电费、维修 费、设备购置等。 (二)业务活动费: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举办宣传、展览、 人才培训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会议支出:召开各类学术及工作会议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会费支出。 (五)为完成各项政府项目,符合政府项目委托合同所发生的各项合理

11、支出。 (六)按税法规定,应承担的各项流转税、企业所得税。 (七)其他合法支出。 审批权限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会各部门和职工因工作需要领取支票、借用现金、报销费用等,由秘书长负责 审批。 支票管理支票管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利用学会银行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严禁利用学会银行账户搞非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支票的使用起点为 100 元,同城业务,单位之间的款项结算在 1000 元以上的, 原则上应以支票结算;异地对公业务,可通过银行汇款。各项费用支出除特殊情况外,都应 履行先借款,后报销的手续,不得先斩后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出纳员在

12、银行购买空白支票,要登记备查,由出纳员妥善保管。支票与印鉴要 由专人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监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按相关审批权限人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 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支票号、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支出款项,没有确定数额的应写明限额,并在小写处封顶。支票有效期为 10 日,原则上当 天领当天用,财务人员不得开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支票付款后 15 日内,凭正式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 签字)、并按相关审批权限人审批后,到出纳员处办理报销手续。如系购买实物,应有实

13、物 验收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报销。如果实际支出额超过借用限额的,须在发票上写明原因。 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按相关审批权限 负责人签字。 相关审批权限人出国或外出不能签字, 可授权临时负责人审批或电话通知财务 部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现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会应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不得 随意扩大现金使用范围,下列范围内可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14、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人民币 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理事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 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需说明原因,经财务部审核,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 支付现金。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会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 不得使用现金。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 5000 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学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

15、行存款中提取,不 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各业务部门收取的咨询服务费、参展费、资料费、培训 费、 证书费、 会员费等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学会财务部统一管理, 严禁“收不入帐” 和“坐支”现金行为的发生。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批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学会各业务部门、二级机构必须根据财务规定使用现金,不准将公款作为储蓄 款私人存储,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 务主管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写明确用途、数额并 按相关审批权限人批准、 会计审核后方可办理, 且只能用于规定用途的零星开支, 不得滥用、 挪用。如事情急,相关审批权限人出国或外出不能签字,可授权临时负责人审批或电话通知 财务部办理,事后补签。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现金借款必须在任务完成后 15 日内到财务部结算还清, 月末或超过还款期限即 转应收款,否则下次不予借支款,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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