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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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选项 A 错误,选项 D 正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

2、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 B 错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甲先交付首期房款,乙公司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甲再交付二期房款,乙公司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以乙公司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甲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 C 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

3、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http:/ QQQQ 群群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 20152015 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20152015 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 网校辅导捷报频传网校辅导捷报频传20162016 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 /精品班精品班/ /实验班实验班/ /定制班火爆热招定制班火爆热招20152015 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精彩推荐: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 每日一练 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 司法考试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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