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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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共 8 页 长城附加长城附加少儿少儿意外意外伤害伤害医疗医疗保险条款保险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2、,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仅 1 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 年.1.4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4 4如何交纳保险费如何交纳保险费 7.5 酒后驾驶 1.1 合同订立 4.1 保险费的交纳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宽限期 7.7 机动车 1.3 投保年龄 5.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8 无有效行驶证 1.4 保险期间和续

3、保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9 毒品 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6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0 猝死 2.1 基本保险金额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1 潜水 2.2 保险责任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2 攀岩 2.3 责任免除 6.3 年龄错误 7.13 探险 3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4 效力终止 7.14 武术比赛 3.1 受益人 6.5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7.15 特技表演 3.2 保险事故通知 7 7释义释义 7.16 医疗事故 3.3 保险金申请 7.1 周岁 7.17 有效身份证件 3.4 失踪

4、处理 7.2 意外伤害 7.18 未满期净保险费 3.5 保险金的给付 7.3 医院 3.6 诉讼时效 7.4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长城人寿2014医疗保险 027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 2 页,共 8 页 长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附加长城附加少儿少儿意外意外伤害伤害医疗医疗保险条款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1.1 合同订立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

5、经我们同意 而订立。 1.2 1.2 合同合同成立与成立与生效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 日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日、 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本附加险合 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17 周岁。 1.1.4 4 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 合同生效后主险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6、。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 险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 同一日,则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 1 年;若您在主险合同有效 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且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不同于主险合同的保 险单周年日,则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 1 年。但若续保, 则本附加险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 1 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 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在被保险人 17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对于主险合同有效且在本附加 险合同满期日以前未提出不续保申请的,我们视为申请续保本附加险,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

7、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 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如您在主险合同中选择 了自动垫交,我们将用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垫交本附加险合同续期保险费。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通知您。 主险合同交费结束或效力终止后,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第 3 页,共 8 页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2 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见 7.2)的,

8、我们承 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意外伤害医疗伤害医疗保保 险金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 并因该意外伤害须经医院 (见 7.3) 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已支出的 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向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为限。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 7.4)管理规定的 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 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

9、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 费用。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已从其他途径(包括 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 机构)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且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 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2.3 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

10、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酒后驾驶(见 7.7.5 5) 、) 、无合法无合法有效有效驾驶证驾驶证驾驶(见驾驶(见 7.7.6 6)机机 动车(见动车(见 7.7.7 7)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见 7.7.8 8)的机动车的机动车; (4 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毒品(见 7.

11、7.9 9) ; (5 5)被保险人猝死(见)被保险人猝死(见 7.7.1010) ;) ; (6 6)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从事潜水(见 7.7.1 11 1) 、跳伞、跳伞、攀岩(见攀岩(见 7.7.1 12 2) 、蹦极、蹦极、驾驾 驶滑翔机或滑翔伞、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探险(见 7.7.1 13 3) 、摔跤、摔跤、武术比赛(见武术比赛(见 7.7.1 14 4) 、 特技表演(见特技表演(见 7.7.1 15 5)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运动; (7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9)椎间盘突出症或椎间盘脱出症)椎间盘突出症或椎间盘脱出症; (1010)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11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伤害; 第 4 页,共 8 页 (1212)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见(见 7.7.1616) ;) ; (1313)被保险人未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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