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356071 上传时间:2018-03-2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化妆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化妆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化妆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化妆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化妆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化妆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化妆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化妆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做好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化妆品检查员的管理和规范化妆品检查员的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化妆品检查员是指依据化妆品法律法规,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检查员的聘用资格、聘用程序、考评程序、考评标准。第四条第四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称省局审评认证中心)负责化妆品检查员的管理和使用, 包括协助省局举办各类检查员培训、检查员统一入库、检查员档案管理、信息更

2、新、组织和抽调检查员进行各类检查等具体工作。第二章 化妆品检查员的申报资格第五条第五条 化妆品检查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廉洁勤政;(二)有从事化妆品监管或检测工作经历并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 (三)熟悉和掌握化妆品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四)现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五)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六)健康状况良好,适应外出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品行端正、作风严谨,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分。第三章 化妆品检查员的聘任第七条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并具备化妆品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能力的人员,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报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八条第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申报人员集中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第九条第九条 申报人员在通过培训及考试合格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化妆品检查员证,有效期5年。第十条第十条 省局审评认证中心负责建立化妆品检查员信息库。化妆品检查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省局审评认证中心予以变更。第四章 化妆品检查员的考核和选派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化妆品检查员每年应参加一定数量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局审评认证中心组织的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化妆品检查员实行年度考评制。化妆品检查员 3 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化妆品检查员职责,不能完成检查任务的,年

4、度考评为不合格。一次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连续两次不能履行职责的,注销其化妆品检查员资格;累计两次不能履行职责的,暂停其化妆品检查员资格。被暂停资格的化妆品检查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资格。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检查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化妆品检查员的技能培训和业务考核。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在选派检查员参加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安排、经济实效;(二)对企业所在地市检查员应予以回避;(三)在符合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做到随机选派。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化妆品检查员在接到参加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应拒绝参加。

5、第五章 化妆品检查员的行为准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化妆品检查员的行为应受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以及受检查企业的共同监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化妆品检查员的行为准则是:(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三)努力提高检查技能和维护检查工作声誉; 4 (四)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查工作和涉及受检查企业利益的信息;(五)不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馈赠物品或其他形式的好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化妆品检查员如有违反行为准则或其他检查工作纪律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调查处理,核实后记录于检查员个人档案。情节严重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注销其化妆品检查员资格并移交其工作单位依法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组织实施。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