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税局经济分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指南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354658 上传时间:2018-03-28 格式:DOC 页数:41 大小:19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肥市地税局经济分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指南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合肥市地税局经济分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指南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合肥市地税局经济分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指南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合肥市地税局经济分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指南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合肥市地税局经济分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指南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肥市地税局经济分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指南》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肥市地税局经济分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指南(4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合肥市地税局合肥市地税局经济经济分局分局 2011 年度企年度企业业所得税所得税汇汇算清算清 缴缴申申报报指南指南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 号)和合肥市地税局关于做好 201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合地税函20126 号)的规定,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现就 201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要求如下:、明确所得税明确所得税汇汇算清算清缴缴的主体的主体责责任任(一)(一)汇汇算清算清缴缴的主体的主体凡 2011 年度内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企业所得税

2、由我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除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的分支机构外,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同独立纳税人对待的分支机构、项目部等机构、组织仍要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即双定户)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3、国税发200830 号)的规定,在 2011 年 5 月底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主表,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二)汇汇算清算清缴缴的的时时限要求限要求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抵退税款。2011 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仍实行“错峰申报”,分局根据实时申报进度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的过程控制,原则上按照以下时段开展:第一阶段:2012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完成核定征收企业所2得税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分类预缴企业、娱乐服务企业的汇算清缴。第二阶段:2012 年 4 月

4、 1 日至 4 月 30 日。完成除重点税源企业外的没有备案事项、不需涉税鉴证的其他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主要是中介服务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第三阶段:2012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完成重点税源企业及有备案事项或需涉税鉴证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以上时间安排只是原则划分,可以有所提前,纳税人在进行企业年度申报后,如在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发现仍有纳税调整事项或填报差错等问题,允许再次进行申报。(三)(三)汇汇算清算清缴资缴资料料报报送要求送要求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至分局管理科税收管理员处: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5、;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全部企业所得税户和部分列举的非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纳税户)7、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

6、交数+汇算清缴数)少于 70%的情况说明;8、其它资料。(五)表格使用(五)表格使用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律使用安徽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程序(20120201)(可在合肥市地税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3www.ahhf-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可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六)(六)汇汇算清算清缴缴申申报报方式方式前台申报:携带电子报盘文件和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二、二、及及时时申申报报涉税涉税备备案事案事项项纳税人要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11】85 号)及合肥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

7、案管理暂行办法(合地税201032 号)的规定,做好优惠项目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的确认工作。对于事先备案项目,纳税人原则上应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前提出申请,需要市局备案的可延长至3 月 31 日。事后备案项目,应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前提出申请。2011 年有弥补亏损、资产报损等备案程序,参照事后备案项目管理。对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事项,在汇缴申报时不得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规定对税前扣除年度和金额进行确认,对减免税及相关日常管理事项进行备案工作。(一)涉及(一)涉及纳纳税人的所得税事税人的所得税事项备项备案工作。案工作。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方式分事

8、先和事后备案两种方式。事先备案是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事后备案是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当年或首次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前办理备案手续。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

9、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1.事先事先备备案案项项目目4(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8)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9)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取得的收入;(10)经认定的动漫企业;(1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2)企业购置用于环

10、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13)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安置收入;(14)中国清洁发展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收入;(15)文化体制改革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取得的收入;(1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2.事后事后备备案案项项目目(1)高新技术企业执行 15%税率; (2)小型微利企业执行 20%税率;(3)企业国债利息收入;(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安置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的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6)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8)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二

11、)涉及(二)涉及纳纳税人的所得税事税人的所得税事项鉴证项鉴证工作。工作。1.企业汇算清缴事项的鉴证;2.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5三、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汇算清缴咨询电话:管理一科 3869761、3869781管理二科

12、3869752、3869772管理三科 3869763、3869793业务科 3869755、3869775附件 1: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项目条件及报送资料附件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附件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表附件 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 5: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合肥市地税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 1: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项目条件及报送资料6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

13、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报送资料: 1、有关认定机构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

14、复印件);2、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相关事项声明(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报送资料:7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结果的文件(加盖公

15、章的复印件);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证明;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

16、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报送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8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委托、合作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