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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行登先行登记记保存保存证证据据审审批表填写批表填写说说明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是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须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内部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项制度,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制作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2、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本文书适用于自然人和单位两种情况。自然人应填写全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单位应填写全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二)提请理由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采取先行登记保 存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不具备该条件,则没有必要采取该措施。2、承办人应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表述理由。(三)物品名称及数量 应与实际需要保存的物品数量及名称保持一致。(四)保存方式 分为原地保存和异地保存两种方式,承办人应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异地保存时应记录存放地点,以及保管人的姓名或者保管单位名称。 (五)适用要求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应当在采取之日起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以下情形: 1、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法做出没收等相关决定。 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解除登记保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