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制度《精神科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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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科工作制度精神科工作制度一、科主任或指定的主治医师领导本科的各项工作。二、医、护、技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国务院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制定的医疗管理、医护技术操作等各项法律法规。同时要严格执行关于精神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三、配备具有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资格的医师,参与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非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须通过国家或山东省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培训,并获得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师资格证书。四、认真执行三级查房制度。五、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明确的诊断、有效的治疗和积极的康复。医学心理咨询初诊咨询时间每次不少于 20 分钟。复诊咨询时间每次不少于10 分钟。心理治疗每次一般不少于 40

2、分钟。心理咨询及治疗中要绝对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六、禁止歧视、侮辱和虐待精神疾病患者。患者在住院期间都应有通信、会客的权利,医护人员应尽力予以满足。为了维护患者的利益,配合有效治疗,根据情况需适当限制、暂缓会客或通信的需告之家属和病人,以取得理解和支持配合。七、严格执行有关麻醉、精神类药品的使用管理规定。八、应当向患者和家属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为社会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服务提供技术指导。九、门诊工作应派有一定经验的医师担任,实行医师兼管门诊和病房时,必须安排好人力。十、对疑难重病员、不能确诊的病员,两次门诊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科主任、主治医师应定期出门诊和查房,解决疑难病例。设立精神科精神康复专业和临床心理专业门诊。十一、六十岁以上老人及来自远地的病员,应提前安排门诊。对紧急危重病人组织抢救的同时报告医务科和主管院领导。十二、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便宜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员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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