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岭湖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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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岭湖片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 (草案) 1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4 第三章 地块划分及编码 .4 第四章 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5 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6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7 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9 第八章 城市五线控制 .11 第九章 “海绵城市”建设发展要求 .12 附录:文本用词说明 附表 1: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附录:文本用词说明 附表 1: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2 第一章 总第一章 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岭湖片区 (以下简称规划区)建设的科学引导与管理, 保证规划

2、区合理有序的开发建设,结合现状情况及规划区未来发展的趋势判断, 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适用的法规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4、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6)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 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 版) 7、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2005) 8、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 (2005) 9、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7) 10、

3、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上层次规划及相关规划: 1、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2、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充实完善 3 、 惠 州 市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修 编 ( 惠 阳 中 心 城 区 )3 (2011-2015) 4、 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 等。 第三条 规划范围:南至迎宾大道,北至秋长北一路,东至惠南大道,西至茶园一路,与维白片区相邻。规划总用地 743.29公顷。 第四条 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文件有关规定,本文件未包括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规

4、范相关条款的规定。任何针对本文件中规定内容进行的修改,必须依照相关程序的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文件是进行下一层次规划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的依据。 第五条 规划区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均应以本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六条 任何针对本文件中规定内容进行的修改,必须依照相关程序的规定,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本规划自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本规划由惠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法定文件由文本和图则构成,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4 第二章

5、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第二章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第九条 发展目标:通过充分挖掘自然与人文资源,发挥自行车产 业的引擎带动作用,构建以文化塑特色、以产业促发展、以配套提服务的田园生态般的文旅小镇;沿将军路夯实深惠产业带,绕中部农田深耕历史文化与生态旅游核,依惠南大道布局新型产业开发区商务服务轴; 打造 “客家故里,乡村典范” 、 “产业融城,引擎带动” 、 “服务提升,品质营城”的地区目标愿景。 功能定位:以先进制造、生态居住、文化旅游功能为主,集都市农业、乡村生活为一体的新型城镇化示范城区 第十条 发展规模: 本次规划范围总用地面积为 743.29 公顷, 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为 661.09 公顷

6、,占规划总用地的 88.94%。规划区居住人口规模为 6.7 万人。 第三章 地块划分及编码第三章 地块划分及编码 第十一条 主要根据道路界线进行规划区的地块划分,编号的顺序依 次为从西至东、由北至南。地块编码采用二级编码方法,由编制区代码-地块代码组成。 第十二条 结合道路界线、自然界线、土地权属情况和出让要求,在地块内进行地块细分。细分地块编码采用三级编码方式,在地块编码的基础上增加细分地块代码, 即由编制区代码-地块代码-细分地块代码组成,如 QCLH-01-01 表示惠阳区秋长岭湖片区 01 单元 01 地块。 5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或细分地块界线,在详细规划设计和开发建

7、设中, 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第四章 建设用地性质控制第四章 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性质:本规划土地使用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50137-2011)分至中类,个别地块分至小类。 第十五条 规划用地构成: 规划区总用地面积 743.29 公顷, 由建设用地(H) 、非建设用地(E)两大类构成。建设用地为 661.09 公顷,包括城市建设用地 558.52 公顷,村庄建设用地102.57 公顷;非建设用地为 82.20 公顷,包括水域用地12.12 公顷,农林用地面积 70.08 公顷。本区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 7 类,分别为:居住用地(R)

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工业用地(M)、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与广场用地(G) 。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兼容性:法定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不宜改变,如实际开发需要进行调整,必须符合管理文件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兼容要求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并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 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规划规定执行。 6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

9、 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政府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时, 确需变更规划土地使用性质时, 应符合图则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相容性规定,并经惠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具体要求详见图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示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H14) 的权属和用地范围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最终划定的非农用地为准,规划对该类用地只规定用地性质、内部道路及配套设施要求。这类用地若进行改造需进行专题或专项研究,并结合有

10、关政策确定规划控制指标。其用地性质由该地块编制详细规划时统一确定。 规划区中建设用地若与国土土地利用规划不符,应待土规调整为城市建设用地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的相关规定:地块的土地使用强度以 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为控制指标,除工业用地外,各地块开发建设时的土地使用强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图则规定的指标。 第二十二条 工业地块规划绿地率控制在 15%-20%,其他类型用地绿地率均为下限规定。本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是指面向公众公7 共开放的绿化用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须严格保障其不受侵占。 第二十三条 规划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

11、设施用地的容积率控制为上限,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控制为下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容积率按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不同行业特点所制定的建设标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任一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 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通道为惠南大道和迎宾大道。 第二十六条 规划区内道路采用网状+自由式道路结构, 区内道路分为四 个等级: (1)快速路:惠南大道,红线宽度60米,双向十车道,中间预留惠州轨道1号线线位;迎宾大道,红线宽度60米,双向十

12、车道; (2)城市主干路:将军路红线宽度为60米,双向十车道;将军湖路、岭湖二路、秋长北路红线宽度为42米,双向六车道; (3)城市次干路:秋长北一路、秋长北二路、茶园一路、茶园二路、岭湖一路、象秋路,红线宽度为30米,双向四车道; 8 (4)支路:联系各街坊及组团间的支路,红线宽12-20米。 第二十七条 主次干道交叉口形式 (1)迎宾大道与将军路、惠南大道相交采用菱形立交和信 号灯控形式;迎宾大道与将军湖路相交采用分离式立交; (2)惠南大道与秋长北路相交采用分离式立交; (3)其它次干路相交均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城市支 路与城市主干道相交,均采用右进右出的交叉口形式。 具体用地范围及

13、控制要求详见图则。 第二十八条 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沿城市主干路,除规划设置的道路,严格控制在城市主干道上直接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从道路红线的交点算起,向主干路方向延伸80米,向次干路方向延伸60米及向支路方向延伸40米的范围内,是禁止设置机动车开口的路段。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路两侧,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第二十九条 规划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停车位配建标准:居住用地按 1 个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设施用地按 1 个车

14、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工业用地按 1 个车位/5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体育场地按 15个停车位/10000 平方米用地面积;公园按 15 个停车位/10000 平方米用地面积。 9 第三十条 规划区在地块 13-04、 14-02、 19-02、 35-05、 36-05、 49-02设置独立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占地面积分别为 904、3569、3572、825、2015、4440 平方米。规划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三级设置: 轨道站点、 公交首末站及停靠站。公交首末站共设 3 处,位于 14-05、30-01、77-07 地块,占地面积分别为 6863、5264、7549 平方米。惠南大道预留高架轨道站点二环路站。停靠站沿公交服务线路设置,在干道上应设置港湾式停靠站供乘客上下。具体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第三十一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规模 6.7 万人口配置。本规划中的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规划人口一定限度时,应对本规划进行必要的检讨。 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本片区规划 1 处派出所,位于71-01 地块,用地面积 0.32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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