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作品的特征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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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现代医药杂志 2 0 1 4年 2月第 1 6卷第 2期 MMJ C, F e b 2 0 1 4 , V o l 1 6 , No 2 c a l s p i n e i n j u r i e s i n p a t i e n t s w i t h a n k y l o s i n g s p o n d y l i t i s f J 1 J N e u r o s u r g , 1 9 9 0, 7 2 ( 2 ) : 2 1 0 2 1 5 3 T i c o N, Ra mo n S, Ga r c i a -Or t u n F, e t a 1 T r a u ma

2、 t i c s p i n a l c o r d i n j u r y c o mp l i c a t i n g a n k y l o s i n g s p o n d y l i t i s S p i n a l C o r d, 1 9 9 8 , 3 6: 3 4 9 3 5 2 4 Be r n d L, Bl a s i u s K, L u k o s c h e k MS pi n a l f r a c t u r e s i n a n k y l o s i n g 9 5 s p o n d i t i s I J J O r h o p I h r e

3、G r e n z g e b , 1 9 9 2 , 1 3 0 ( 1 ) : 5 9 - 6 3 5 阳淑琼 , 吴显和 , 郭雪梅 Ha l o Ve s t 外 固定架治 疗 H a n g ma n骨 折的护理 1 8例f J 】 _ 中国实用护理杂志 , 2 0 0 3 , 1 9 ( 1 1 ) : 2 6 2 7 6 范晓婧, 朱风华 , 田爱春 强直性脊柱炎颈椎骨折后截 瘫病人 的 护理【 J J 泰山医学 院学报 , 2 0 0 5 , 2 6 ( 2 ) : 1 6 6 1 6 8 ( 收稿 : 2 0 1 3 1 2 1 2 ) 受保护作品的特征 受 著作权法 保护

4、的作品必须具有 以下几个特征 : 1 具有特定内容的智力创作 作品是直接从事文学 、 艺术 、 科学作 品创作活动的智力劳动的产物 , 而不是其他智力劳动 , 如技术发 明的产物。作 品表达的必 须是属于文学 、 艺术 、 自然科学 、 社会科学 、 工程技术领域 内的思想 、 理论 、 概念、 感情 、 情节 、 人物形象等内容 , 而不是其他智力 活 动, 如商标 、 专利设计 的内容。 2 具有独创性 这是受保护作 品最主要的特征 , 也是受保护作品所具备的最低限度 的必要条件 。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 自构思 、 运用 自己 的技巧与方法直接创作 、 反 映了自己的个性与特点。当然 ,

5、 在作者的创作过程中并不排除作者对素材的收集 , 学习 、 参考他人的作 品。 但是 , 作品的结构、 表达方式一定要能体现出作者的“ 个性” 。 抄袭 、 剽窃产生的“ 作 品” 由于不具备独创性 , 因此不能成为受保 护 的对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 “ 独创性” 不等同于 “ 创新性” ( 或“ 新颖性” ) , 后者是专利产品的必要条件。“ 独创性 ” 强调 的是“ 独立创 作” , 侧重 的是对作 品结构、 表达方式是否具有个性进行判断 , 至于作品的思想 、 内容是否达到了“ 创新 ” ( 即“ 首创” ) 的高度 , 则不是 著作权法 所关注的。 当然 , 对于首发在学术类或技术

6、类科技期刊上的作品 , 按照行业习惯 , 还是要求其 内容应该具有“ 创新 ” 的成 分 即要有 “ 原创性” , 否则 , 就不具备发表 的学术价值 , 并且会对期刊的学术水平产生不良影响。这种行业 习惯显然是高于 著作权 法 对一般作品的要求 , 但这是 由学术类 、 技术类科技期刊的性质所决定 的。 3 具有一定 的表达形式 文学、 艺术 、 科学创作必须通过文字 、 符号 、 语言 、 声音 、 造型、 色彩等某种形式表达 出来 , 使人们能够感知到它的存在 , 由此 才 能认可它是 “ 作品” 。不可感知的主题 、 思想 、 构想、 理论等 著作权法 是无法保护的。 进而 , 即使某

7、个主题 、 思想 、 构想 、 理论等被表 达 出来 , 但 著作权法 保护的也仅限于这些 内容的“ 表达形式” 而不是这些 内容本身。 即, 只能赋予作者对作 品, 即具体表达形式 的 专有使用权 而不能赋予作者对作 品中所表达 出来的主题 、 思想等专有使用权 。 既然作品必须 以某种可以感知的形式表达 出来 也就一定可以以某种有形 的方式复制 , 即能附着在某种载体上 。作品只有通 过复制 , 才能得 以传播、 被人们感知和使用 , 才能 由此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才有被保护的实际价值 。 当然 , 具有可复制性即能 被固定在某种载体上 , 只是作品应具有的属性 , 但并不是说所有作品 , 尤其是 口头作 品、 舞 台艺术作品等 , 只有先被 固定在某种载 体上 , 才能认可 。 不过 , 对于一些特定的作 品, 如摄影作 品、 电影作品、 计算机程序等, 则法律必须固定在某种载体上 , 才 能确认其作 品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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