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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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傅 ? 强? ? 提要: ? ?民通意见?修改了?民法通则?关于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的规定, 但?侵权责任法?在形式上并未接受这种修改; 尽管解释论上协调这种矛盾并不困难, 但协调必须基于规范论上的全面分析。本文认为应将防御性紧急避险和为了公益的紧急避险纳入不承担责任的紧急避险,并通过德国法和苏俄法的比较分析论证了合法行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展开。我国紧急避险立法模式具有不同于域外立法例的特殊性, 因此本文在最后分析了我国紧急避险规定中的引起险情发生人责任和受益人责任, 认为引起险情发生人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 不应笼统规定; 而? 受益人适当补偿?中的? 适当?则可以参考?

2、海商法?加以确定。关键词: ? 侵权责任法? ? 紧急避险? ? 防御性紧急避险? 民刑关系? ? 适当补偿作者傅强, 男,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086)? ? ?侵权责任法?第 31 条规定: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从措辞上看, 该条除了将?民法通则?中的? 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改为? 给予适当补偿?外, 基本上沿用了?民法通则?第 129 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在?

3、侵权责任法?之前, ?民通意见?第 156 条曾修改过?民法通则?第 129 条的规定。?民通意见?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 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 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 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 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所以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 紧急避险所致损失的民事责任就分成两种情况: 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则可以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如果险情是由他人引起的, 则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是哪种情况, 紧急避险人都无须承担民事责任。而?侵权责任法?没有受益人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 使得自然原因下的紧急避险行为也可能产生责任。如果

4、想将?侵权责任法? 和?民通意见? 的规定协调起来, 可行的办法之一是将? 紧急避险人是否同时是受益人?作为?侵权责任法?中? 不承担责任?和? 给予适当补偿?的划分标准。这样, 如果紧急避险人不是意味着受益人, 则其? 不承担责任?; 如果紧急避险人同时也是受益人, 则其? 给予适当补偿?。从结果上看, ?侵权责任法?和?民通意见?的规定就基本一致了。由此可见, 在解释论上协调?侵权责任法?和?民通意见?的表面冲突并不困难。真正困难的地方在于, 我们凭什么认为立法者的真实意思和?民通意见?一致, 而不是有意? 退回?到?民法通则?的立场? 因此, 规范论上我们必须首先澄清这样一个问题: 紧急

5、避险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责任基础是什么? 不过, 在处理这个核心问题之前, 先让我们通过分析把防御性紧急避险? 分离?出去, 以便讨论可以更加集中。?150?一、 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紧急避险(一) 防御性紧急避险的免责?侵权责任法?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区分开来加以规定, 在形式上和我国?刑法?一致。但是由于民法和刑法的任务不同, 这种立法体例是有一定局限性的。例如?刑法?第二十条中规定?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 表明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人, 因为? 法是人类共同体的规范, 对动物、 自然现象不能进行不法评价, 故对物防卫不是正当防卫?。?所以? 不法侵害的行为?只能来源于

6、人, 对于正当防卫的这种界定在刑法中是有其价值的。但是对于防御性紧急避险(? 所谓防御性紧急避险, 是指为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 避险人侵害他人的利益, 但危险是来自该被侵害的人, 即针对危险源本身进行避险的情形?) , 民法上则应当注意保持其同正当防卫在处理 上的一 致性。因为在防 御性紧 急避险中,?区别侵害究竟是来自人还是物的正当性并不充分:? 如果一只狗袭击了我、 他人、 我的狗或他人的狗,我理所当然地可以将它踢开。 ?可以发现, 这种情况和典型的紧急避险中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而牺牲无辜者的利益不同, 是一种直接针对侵害的行为。因此, 就紧急避险民法上的效果而言, 在这种所谓的紧急避险行为

7、和正当防卫行为之间就很难划分出泾渭分明的界限而规定不同的责任。?也就是说, 如果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防御性紧急避险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对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 规定紧急避险人? 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情况下, 形式上就和正当防卫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而?民通意见?修改?民法通则?的规定, 完全排除了避险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从而消除了这个矛盾, 解释论上这样规定是有道理的。然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没有很好地处理上述问题。一方面, 回到?民法通则?的规定会掩盖防御性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在民法上的共性, 可能会导致在一些案件中判决防御性紧急

8、避险人给予适当补偿。另一方面, 对于进攻性紧急避险来说, ?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受益人补偿是不是受益人就不用承担责任?( 二)为了公益的进攻性紧急避险的免责对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也可能发生进攻性紧急避险, 如果规定紧急避险人此种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 就会导致受害人只能自己向受益人要求补偿。而且按照?民通意见?的规定:?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 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 这种补偿请求权必须通过法院来行使, 且受制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因他人进攻性紧急避险而产生损失, 受害人请求补偿却又必须通过诉讼, 这样的规定似乎对于受害人过于严苛。然而法律经济学甚至走得更远: 在法律经济学看来, 普通

9、法对于外部收益( external benefits) 是通过外化成本( external costs)来处理的? ? 在大火必经之路上损坏房屋挽救整个城市的人, 无须赔偿房主, 但也没有权利要求城市居民补偿其成本。理由在于管理成本太高,因此? 允许施惠者外部化其成本是一个鼓励提供外部收益的粗略但却节省的方法。 ?这样, 无须赔偿损害就成为紧急避险人为受益人提供收益的一个激励。不过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区别: 上述例子属于为了? 公益?进行的紧急避险, 普通法上称为? 公共避险?( PublicNecessity)?, 和? 私避险? ( Private Necessity) 有很大区别。在进一步分

10、析之前, 需要对普通法在紧急避险问?151?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 ? ? ?张明楷:?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第260 页。 赵栩, 谢雄伟:?防御性紧急避险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年第 6 期。 防御性紧急避险( defensiver Notstand) 的典型例子是甲的狗攻击乙, 乙用棍子打狗。攻击性紧急避险( aggressiver Not - stand) 的典型例子是车祸中绷带不够用时, 甲为了救治车祸中受重伤的乙, 使用丙车中的绷带。参见 德 沃尔夫: ?物权法?, 吴越 等译,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第 149 页。另

11、见下文对德国法中紧急避险的分析。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并没有 明确采取防御性紧急避险和进攻性紧急避险的分类方法。例如对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 紧急避险人的行为既可能构成防御性 紧急避险, 也可能构成进攻性紧急避险。前者如直接击杀狂犬, 后者如为躲避狂犬破门而入。 德 克雷斯蒂安? 冯? 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下卷) , 焦美华译,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第595 页。 有刑法学者认为:? 在加害人利用第三者的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害的场合, 该第三者的物可以看作加害人的侵害手段而成 为其侵害行为的一部分?, 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也显示了正当防卫和防御性紧急避险区

12、分的模糊性。黎宏: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 避险的界限?,?人民检察?2006 年第 6 期( 上) 。 Richard A. Posner, Economic A nalysis of Law (Fourth Edition), Little, Brown 一个是? 特权完整性?( complete or incomplete) 的问题, 即避险人是否应当赔偿第三人因避险所遭受的损失。?而私人紧急避险(private necessity) 通常被认为只有不完整的特权( incomplete privilege) , 故其引起的财产损害, 受害人是可以要求紧急避险人赔偿的。?而侵权法第二次重述也采

13、取了这种立场, 其在 197 条第 1 款规定了紧急避险的特权(privilege) , 第 2 款则规定了行使特权者的赔偿义务。?尽管很多学者支持这种立场,?近来也有学者提出了有力的不同意见,?不过该意见并没有影响、 甚至加强了这样一个论点: 对于那些为了国家、 社会利益紧急避险而造成的损失, 紧急避险人不用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二、 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紧急避险(一) 合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这样, 在讨论了防御性紧急避险和为了公益的进攻性紧急避险之后, 我们就可以开始讨论典型的紧急避险? ? 为了私益的进攻性紧急避险。通常认为, 紧急避险排除了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 ? 免责事由可以导致行

14、为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所以, 免责事由又称为阻却违法事由。 ?然而另一方面, 紧急避险却可以导致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合法的行为似乎不可能产生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 所以有学者就认为: ? 紧急避险虽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但也并非均为合法行为。 ? 它在原则上具有民事违法性, 因为它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避险者或受益者通常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所在。如果说紧急避险都是合法行为, 哪有实施了合法行为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道理?可见, 该学者认为刑事违法性和民事违法性应分开评价。不过上述诘难在我国是无法成立的, 因为?民通意见?就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 完全排除了紧急避险人的民事责任

15、; 而?侵权责任法?也规定?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我国并不存在? 避险者或受益者通常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即使将视野放宽, 脱离我国现行法的约束, 实施合法行为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不是完全不可想象的事情。例如荷兰法就曾经认为:? 紧急避险行为本身不是侵权行为, 但如果不补偿由此而导致的损害则可能构成侵权。 ?原苏联也有?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这样的文章来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而在法国法中, 虽然紧急避险会排除过错, 但是大多数学者仍然基于各种理由认为受害人应当得到赔偿。? ?事实上, 合法行为的责任( Lia -bility

16、 For Lawful Acts) 至少在法国和德国都是存在的。法国是基于公共负 担平等性(?galit? devant lescharges publiques) 原则, 德国是基于特别牺牲( Son-deropfer) 规则。而且欧盟法院也承认了这种对于合法行为要求赔偿的权利, 尽管其在实践中还没有处理过这种请求。?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 因为紧急避险的合法性而使任何人都不负责任, 或者避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负责任, 也是不适当的。 ? ?总之, ? 合法行为并?152?浙江学刊 ? 2010 年第 4 期? ? ? ? ? ? ? ? ? ? ? ? ? 德 克雷斯蒂安? 冯? 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下卷) , 焦美华译,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第596- 597 页。 Richard Allen Epstein, T orts, Aspen Law 而免责事由的主张则令我们关注具体情境中行为人的可谴责性。参见 美 乔治 ? P. 弗莱彻: ?正确的与合理 的?, 周折译, 载?北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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