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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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大学远程教育本本科科生生毕毕业业论论文文(设设计计)中中文文题题目目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的解决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的解决学学生生姓姓名名 专专业业 法法 学学 层层次次年年级级 1 10 0 春春专专升升本本 学学号号 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2 2指指导导教教师师 王王 勇勇 职职称称 教教 授授 学学习习中中心心 奥奥鹏鹏学学习习中中心心 成成绩绩 2012年年9月月17日日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12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第 1 页 共 15 页摘 要正义存在多种分类,其中以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影响尤其重大,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存在着矛盾

2、,一味追求实现实质正义,可能会导致最终的非形式正义;同时,一味追求形式正义,可能最终将损失实质正义的崇高价值,所以应实现两者的平衡,着重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达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正义。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将探讨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的解决问题,且立论于法的形式正义应该与实质正义寻求最佳平衡点。关键词:关键词: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 冲突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12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第 2 页 共 15 页目 录前言3一、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内涵3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的表现形式4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产生的原因分析6(一)实质正义与形

3、式正义所关注的侧重点不同6(二)实质正义的现实性与形式正义的滞后性7(三)中国法律文化的实质非理性传统的影响8(四)司法机构的法律逻辑与社会大众生活逻辑的背离10(五)司法能动性的有限性与民众对司法期望过高的失衡10四、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的解决策略11(一)宏观层面:11(二)微观层面:12(三)程序层面:13(四)社会层面:13结论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5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12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第 3 页 共 15 页前 言正义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令众多学者争议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正义的含义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

4、可以呈现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亚里士多德在 政治学 中将正义理解为平等即“守法的人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因而合法和均等当然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 ”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内涵人们对正义做过各种不同的分类,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分类,认清二者的关系有助于帮助我国更好的实现法治。目前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大体上认为形式正义是与实质正义相对而言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划分是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角度进行划分的。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比较的角度来理解,实质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规则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价值,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形式正

5、义则是如何有效实施这些规则以及当规则被违反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法的实质正义主要是从立法者制定的良法中体现出来,通过法律的规定实现对政治自由和平等、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公正的分配,它包括:1.实现对权利义务公正合理分配;2.实现对权力的公正合理分配;3.实现对财富和收入的公正合理分配;4.实现对资源的公正合理分配等。实质正义追求社会范围内实质上的正义和公平,最大限度上符合社会成员的正义价值观念,对不同社会成员的行为给予不同的法律调整,以达到最终结果上的正义。法的形式正义存在三种形态,每种形态都分别与一定的“内容”, (或称之为“实质” )相联系,这三种形态的形式正义都与法治有着重要的关系。

6、它们分别是:1.与社会正义相对应的制度正义。2.与具体正义相对应的抽象正义。3.与实体正义相对应的程序正义。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12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第 4 页 共 15 页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都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人类主观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二者难以同时实现,形式正义或多或少会与实质正义存在距离,正是由于存在一定的距离,在权利义务的具体落实中,可能导致某些个案中的实质非正义,如果为了一味的追求实质正义,采取非法的程序手段,其结果也难以服众。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在获悉刑事判决辛普森无罪的结果后对媒体说:“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

7、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为何他们对判决结果不满仍尊重法院的判决。究其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尊重法律,尊重法院通过合法程序所作出的司法判决。我国当前法的制定过程和所制定的法律基本上符合良法的标准,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却表现出忽略了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辩证关系。 “许霆案”就深刻揭示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与冲突:许霆在接受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审理之后,依照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法院仍然有可能做出令部分公民难以满意的判决,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也屡屡遭遇判决结果陷入不正义的尴尬境地,这背后隐藏的正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议冲突的难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形式:(一)依据法律的判决结果违

8、背了最大多数人的正义,即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发生冲突。形式正义是一种社会制度的正义,其关注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而实质正义是指社会成员整体的正义,其关注的则是如何能够满足社会成员最大的幸福。然而一个社会的制度不可能体现所有人的正义,也不可能是毫无漏洞的,包括司法制度。当司法制度的缺漏导致多数人正义的损害时,社会公众必然感同身受地产生一种自身利益遭到侵害的危机感。近如许霆案,远如刘涌案,都反映了社会公众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以及自身正义观的表达,它们引起的广泛争论暴露出了现行司法制度的很多不足。(二)适用于大多数人的法律正义却在某一个案的适用上出现不正义,即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12 届本科生

9、毕业论文(设计)第 5 页 共 15 页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发生冲突。普遍正义是具有社会认知效果的正义,而个案正义是指司法对每一位涉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给予足够的尊重和满足,让其感受到可感知的正义。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冲突在司法实践中是较为普遍的,当代表普遍正义的一般性法律规则被适用于具有特殊性的个案时,难免会出现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不能完全契合甚至有所抵触的现象。例如,一对老年夫妇的住处与一小学锅炉房毗邻,长期受其噪音影响,终致发病住院。其子诉至法院,但依法律不能获赔,因为噪声污染值低于国家标准。在该案中,法律没有体现出个人体质不同而导致对噪音污染耐受力的差别,国家规定的噪声污染标准只是对一般体质

10、而言的。这种差别因素同等对待或同等因素差别对待的现象影响了正义的实现。(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却导致最后结果的不正义,即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发生冲突。英国有句古老的箴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种“看得见的方式”体现了程序法所追求的程序正义。轰动全国的沈阳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因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将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全国引起了极大争议。社会民众纷纷主张:刘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刘涌案乃是冒天下之大不韪;而法律专业人士则主张:刘涌案件的改判说明法治的进步,说明我们国家对于人权的保障正在走向完善,对于程序违法应

11、当有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假如刘涌案件的案件事实如同判决书所讲的存在刑讯逼供,那么对于刘涌案件的两种观点正代表了两种理念,前者为包青天式的实体正义理念,而后者为辛普森式的程序理念,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碰撞在此案中得到了突出反映。(四)法律规定不符合民众的朴素正义观,法律逻辑正义与社会朴素正义发生冲突。民众朴素正义观包括通常所认为的道德、伦理、人情等因素,人们习惯于根据被告的个人特点、身份、社会地位、品行等得出他们认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结论,因此当一个素来给公众以良好感觉的公民越出法律的界限,或某一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超出了公众预期,公众的同情心、正义感马上被激活,投书报刊、联名上书等方式成为他们向法

12、律讨“公道”的常用手段;而法律所得出的正义乃是通过严谨的形式逻辑推理得出的,法官判案时严格遵循着大前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12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第 6 页 共 15 页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规则,至于其他都只是酌情考虑的因素,不可能高于法律规定,即法不容情,它与老百姓信奉的“合法理,还得讲情理”正好相反。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在有些案例中会表现得更为复杂。如许霆案中,社会公众从自身价值观出发,普遍对许霆的行为表示同情和原谅,认为教育一下将钱归还就行了,不必判处重刑,同时他们也对刑法的不足感到担忧,纷纷呼吁应当修改盗窃罪中的数额认定标准,以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防止因法律的缺漏而

13、损害公众的权利。而从法律规定上看,许霆案也确实有其特殊性,它的特殊性使得原本适用于所有盗窃案件的量刑标准在这件个案上出现了不契合之处,并导致公众不满。这些复杂的正义冲突产生了一个很特殊的现象,那就是不仅社会公众纷纷反对此案判决结果,就连法律界的许多学者专家也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见解,法院因此成为众矢之的。这与多年前刘涌案中法律界与社会公众针锋相对、各执一端的情形大为不同,法院的境地因此更加尴尬。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产生的原因分析(一)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所关注的侧重点不同。如前所述,正义之面变幻无常,在不同的语境中其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这正是正义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形式正义所侧重的乃是社

14、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实质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普遍正义所侧重的是保障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维护稳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个案正义所关注的却是具体案件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程序正义所侧重的是程序的正确适用并可能增加结果公正的可能性,实体正义所关注的却是判决结果本身的公正,而不管这种结果是如何取得的;法律逻辑正义所侧重的是法官判案的一整套逻辑严谨的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得出内心确认的推理规则,社会朴素正义关注的却是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民众生活积累中关于道德、伦理、人情方面的价值观。细化到具体的法律争讼, “在刑事领域,刑事诉讼活动中单个人关注的常常是犯罪与惩罚在量上或质上的等值性,而社会更为关注的是惩罚的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12 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第 7 页 共 15 页预防作用,是秩序的恢复和维护;在民事领域,民事诉讼中单个人更多关注的是对等性或对价性的补偿和赔偿,而社会更多关注的是保障有利于财富创造的秩序和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以此类推。实质正义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文化观念演进过程,一旦形成便在人们的内心和思想深处占据难以动摇的地位。实质正义观重在对正义精神理念的把握,关注正义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强调正义的精神与理念,而并不拘泥于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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