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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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重庆庆市建筑市建筑节节能管理条例能管理条例(征求意(征求意见见稿)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第二条(适用范围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含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

2、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三条(定第三条(定义义)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第四条(管理部第四条(管理部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

3、自治县、市)的建筑节能管理权限划分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建筑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2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税务、经济、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政府鼓励和支持相关协会和社团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发挥作用。第五条(原第五条(原则则) )建筑节能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地域、分阶段,积极稳妥推进,以新建(含改建、扩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为主导,逐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采用可再生能源,坚持建筑节能与节地、节水、节材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不断创新建筑节能管

4、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第六条(宣第六条(宣传传与表彰)与表彰)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一般规规定定第七条(国民第七条(国民经济经济和社会和社会发发展展规规划)划)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能源发展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结合

5、本地区实际提出实施建筑节能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第八条(节节能能检查检查)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3第九条(第九条(规规划管理)划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第十条(第十条(标标准制度)准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先

6、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的建筑节能标准强制性条文。第十一条(从第十一条(从业业人人员员培培训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对其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培训。未经建筑节能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在有关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文件上签字。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建筑节能新技术等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等相关注册执业

7、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第十二条(科技第十二条(科技进进步)步)政府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和先进的管理制度,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高耗能、高污染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技术性能认定和公告制度,确保建筑节能质量。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或无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第十三条(建筑第十三条(建筑节节能能检测单检测单位)位)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必

8、要的专业技术4人员、检测装备、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等条件,并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认定。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新建(含改建、新建(含改建、扩扩建)建筑建)建筑节节能管理能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总总体要求)体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第十五条(建筑第十五条(建筑节节能立能立项审项审批)批)需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9、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审批或核准时,应当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论证内容的意见,未经专题论证或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核准或审批。实行投资备案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投资项目备案材料时应有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的报告。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规规划划许许可)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就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七条(初步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审设计审批)批)需报初步设计审批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

10、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初步设计的内容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初步设计。第十八条(建第十八条(建设单设单位位责责任)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5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技术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设计单设计单位位责责任)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11、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批准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确需变更时,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查批准。设计单位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相关设计人员,应当对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负责。第二十条(施工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图审查机构机构责责任)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和热工等相关计算书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审查合格的,应当在审查合格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

12、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等相关资料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并由其发给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施工第二十一条(施工许许可)可)未经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备案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二十二条(施工第二十二条(施工单单位位责责任)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组织施工。6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监监理理单单位位责责任)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

13、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第二十四条(材料、第二十四条(材料、设备现场设备现场管理)管理)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有关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应当执行进场检验制度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过过程程检查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活动的现场检查。第二十六

14、条(建筑第二十六条(建筑节节能能专项验专项验收制度)收制度)民用建筑工程实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实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签署重庆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节节能建筑能效能建筑能效评评估和估和标识标识)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申请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批意见;(二)工程设计

15、文件、热工等相关计算书;7(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和审查备案书;(四)建筑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性能认定证书;(五)具备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条件的地区,工程项目应当提供由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六)重庆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评估合格的,建设单位将评估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后,由评估机构颁发节能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作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

16、续和享受国家、本市有关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依据。未通过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审查备案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更低能耗建筑和第二十八条(更低能耗建筑和绿绿色建筑的建筑能效色建筑的建筑能效标识标识管理)管理)政府鼓励建设高于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更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申请建筑能效评估,对到达相应更低能耗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的,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后,由评估机构颁发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作为民用建筑开展建筑节能宣传和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经济激励政策的依据。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质质量量监监督督单单位位责责任)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监管的主要内容,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第三十条(保温工程第三十条(保温工程质质量保修)量保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5 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8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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