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委社会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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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近年来, 我区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 农村分散建设、土地低效利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农村宅基地用地量大,且布局分散,严重影响着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城乡发展,切实提高我区城市化水平,现就完善我区农村固化宅基地政策,解决村(居)民(以下简称“村民” )住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基本原则(一) 尊重历史, 实事求是。 维持原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顺府办发200185 号)关于农村固化宅基地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变。顺建

2、函2012690 号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政策解决村民住房问题的意见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佛山市顺德区委社会工作部2凡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固化条件的村民,均纳入宅基地政策固化人员范围。各镇(街道)要对辖区内各村(社区)固化名单认真审核,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审核、备案,对原固化名单有遗漏或不符合固化条件的,要按规定予以补充或剔除。(二)调整完善,改革创新。通过统一规划兴建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并推行农村宅基地固化指标换购公寓式村民住宅,解决符合固化条件的村民的住房问题。二、严格限制单家独户式村民住宅建设(一)划定禁建区禁止单家独户式村民住宅建设。在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或规划

3、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单家独户式村民住宅禁建区” (以下简称“禁建区” ) ,禁建区内禁止单家独户式村民住宅建设。禁建区的具体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确定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纳入禁建区的村(社区)可以通过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或进行货币补偿等方式解决村民住房需求。(二)严格限制在禁建区外建设单家独户式村民住宅。对禁建区以外的区域,严格限制建设单家独户式村民住宅。确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必须由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宅基地的规划选址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3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宅基地选址应以安排使用村(社区)内存量零星建设用地或空闲地为主

4、,不得占用连片农用地开发建设单家独户式村民住宅小区。(三)加强对村民宅基地转让行为的管理。集体所有性质的村民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兴建的房屋不得转让给非本村村民; “村改居”范围宅基地纯土地不得转让,宅基地上兴建的房屋自房地产登记发证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但转让给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除外) ; “村改居”范围村民宅基地申请补办出让的,超出 80 平方米部分按基准地价评估价的 80%计收土地出让金。三、积极引导鼓励,统一规划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推行宅基地固化指标换购公寓式村民住宅(一)公寓式村民住宅的建设主体和方式。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农民自愿、集聚集中、有序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由政府

5、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有计划、分阶段稳步推进公寓式村民住宅的建设。1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专门的机构统筹或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解决本辖区范4围内符合固化条件的村民的住房需求。2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成立专门的机构自主开发或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 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解决本村 (社区)范围内符合固化条件的村民的住房需求。3 通过 “三旧” 改造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充分利用“三旧”改造的有关政策,

6、由政府或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对旧村庄、旧厂房进行统一改造,配套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具体按“三旧”改造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二)规范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的建设。1 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的规划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在规划建设上可打破村(社区)行政界线,向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中心区或村民集中居住区、中心村集中。每个镇(街道)可规划建设若干个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具体规划方案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2 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 以建设成熟社区为目标,并按国家相关的规划要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寓式村5民住宅可以设定多种户型

7、供村民选择。3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建设的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的土地由所在村(社区)集体提供,具体包括以下两种建设模式: (1)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配建商品房模式。按需要安置的固化户均用地不超过 100 平方米的标准核定用地规模(大良街道除外) , 在确保满足村民居住的前提下, 属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不高于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 30%配建商品住宅,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如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可预留不超过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0%的房源出售给本村村民。同时,可按照不高于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 20%配建商业物业作为小区的配套物业,不得出售,物业出租或经营产生的

8、收益主要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维护和运作经费。 (2)节余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模式。按需要安置的固化户均用地不超过 120平方米的标准核定用地规模 (大良街道除外) , 部分土地用作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解决符合固化条件的村民的住房需求,并可按照不高于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0%配建商业物业作为小区的配套物业,不得出售,物业出租或经营产生的收益主要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维护和运作经费;节约的土地可作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用地推出市场公开交易或由政府协商收购。64由政府主导统一兴建的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的土地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解决,可按照不高于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 30%配建商

9、品住宅以及按照不高于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 20%配建商业物业, 用地规模根据实际需要由规划确定。5 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由政府在我区每年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解决。6 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 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的容积率可适当提高,具体根据所在区有关规划的要求和实际建设需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7 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建一定比例的房源用于没有能力购买公寓式住宅的固化村民以及低收入农民或纳入低保对象农户的租住。8公寓式村民住宅(不含配建商品住宅)按规定出售后仍有剩余的,非经区政府批准,不得作为商品房进行销售,可作为村(

10、社区)的拆迁安置用房或由政府回购作为廉租房及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9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的供地方式规定如下: (1)政府主导7统一兴建公寓式村民住宅的, 国有建设用地以公开交易方式供地。(2)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如属集体建设用地的,采用划拨集体建设用地方式供地;如属国有建设用地的, 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若不配建商品住房的,也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3)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的,必须采用公开交易方式供地。10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的启动资金或扶持资金,并由政府协调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解决公寓式村民住宅的建设

11、资金。11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和出售过程中,办理立项、环评、土地出让、工程规划、施工报建和验收、房地产登记等手续所涉及的有关费用给予相应金额的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消防大队等职能部门制定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12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的整体实施建设方案,包括用地选址、建设主体、供地方式、规划方案、住宅户型设计、分配和申购方案、建设资金方案、物业管理方案、商业物业收益分配方案等,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村(社区)8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固化人员充分协商确定后,并经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

12、水利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三)公寓式村民住宅的分配或申购。1 凡是符合固化宅基地条件没有安排过宅基地又自愿放弃固化宅基地指标的固化人员,均可按本意见的规定购买公寓式村民住宅。2 公寓式村民住宅由符合条件的固化人员提出申购, 经所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定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申请购买公寓式住宅的村民,必须签订固化宅基地指标换购公寓式村民住宅的协议。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要及时将申购、公示和协议等有关资料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3 符合购买公寓式村民住宅条件的村民一个宅基地固化指标可购买 12 套公寓式村民住宅

13、,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 180 平方米(大良街道除外) ,购买价格不高于建设成本(包括土地和基建成本以及相关费用) , 超过 180 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公寓式村民住宅的具体购房标准、 价格和优惠办法由所在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确定后公布实施。(四)对自愿放弃固化宅基地指标选择自主购房的村民,由9所在镇(街道)协商收购其固化宅基地指标,具体收购标准由所在镇(街道)根据基准地价评估价结合当地公寓式村民住宅的价格情况综合确定后公布实施。(五)大良街道的公寓式村民住宅的具体建设方案参照本意见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订,经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后,报

14、区政府批准实施。(六)入住公寓式村民住宅村民的待遇。1除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权利外,原村民待遇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情形除外) 、股份分红权不变,并继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2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待遇的无须参保,继续享受相关待遇,无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待遇的, 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5、。3创办经济实体或从事二、三产业的,凭其入住公寓式村民住宅的身份证明,登记部门为其开通办照绿色通道。104 其子女享受该公寓式村民住宅所在区域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安排子女入学待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减免相关费用等政策。5 仍执行原计划生育政策。 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6 完善按居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所有进入集中居住区居住的村民,由有关部门纳入城镇常住人口一体化管理,建立完善以社会保障信息、股权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息管理系统。四

16、、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建设顺利推进(一)试点先行。按照周密部署、试点先行、总结完善、全面推进的工作思路,各镇(街道)选择 12 个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的试点工作,为全面有序推进该项工作积累实践经验。(二)加强领导。区成立推进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领导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承担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的组织协调、政策研究、工作指导、情况综合和督查考核等职责。镇(街道)11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三)明确职责。国土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涉及的建设用地报批,具体项目的供地、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公寓式村民住宅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相关规划的审批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入住公寓式住宅村民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四)强化考核。把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建设工作列入区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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