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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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6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施渔港和渔业船舶有效管理,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下文是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水域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

2、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建设,鼓励渔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6业生产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现代渔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建设

3、,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水平。第二章 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渔港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渔港布局规划、建设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4、城乡规划,并与港口、航道、防洪等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编制渔港布局规划、建设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渔民等公众的意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当地国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6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减灾体系,安排相应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及灾后重建资金,保障渔业船舶避风、锚泊和航行等安全生产需要。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渔港的建设与维护。第八条 渔港航道和航标、导航、通信预警、消防等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渔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 由县

5、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建设的渔港,经营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的渔港,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享有权益,承担义务。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港的性质、功能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征求专家和渔民等公众的意见,并报渔港建设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渔港建设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前款规定改变渔港的性质、功能和范围,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新建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渔港或者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一条 渔港陆域、水域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渔港建设规划确定。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

6、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6一级人民政府确定。渔港陆域、水域范围应当设立相应的界碑(标)。第三章 渔港管理与服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与渔港相配套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保障渔港的正常运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疏浚渔港港池,清理港航障碍物,保障渔港功能。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渔港水域管理,对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应当派驻专门人员,实施安全检查等工作,维护渔港秩序。第十四条 渔港经营者应当依法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承担渔港的日常维护,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渔港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渔港经营者应

7、当按照规定执行。船舶因防台风、风暴潮等紧急情形需要进入渔港避险的,渔港经营者应当为其提供便利,不得拒绝。第十五条 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港管理章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船舶应当按照指定区域在渔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6港水域内停泊,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在渔港区域范围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第十八条 禁止在渔港港池、锚地、航道、避风塘从

8、事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第十九条 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影响通航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在渔港区域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助航、导航、通信、消防以及防波堤、护岸等渔港设施;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一条 捕捞渔业船舶实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控制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海洋捕捞渔业船舶所有人,淘汰中、小

9、型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发展大型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增强从事外海和远洋渔业捕捞生产能力。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渔业船舶生产秩序,引导渔民按照捕捞渔船的数量合理发展捕捞辅助船,按照养殖水域的面积合理发展养殖渔船。第二十二条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更新改造、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治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渔业船舶的厂、点或者未履

10、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渔业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登记包括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和国籍登记、光船租赁登记、抵押登记。渔业船舶登记内容需要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非法使用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号、船籍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书写、悬挂,不得覆盖、涂改、伪造。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6渔业船舶证件和船员证件应当随船携带,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或者租借。渔业船舶电子证件与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法

11、律效力。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一)船舶的安全性能已发生变化,无修复价值,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不得继续航行作业的;(二)船舶所有人自愿要求报废的。报废的渔业船舶不得继续用于渔业生产活动,不得在渔港水域内停泊。报废的渔业船舶应当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在适当的场所予以拆解或者销毁。生活困难的渔民报废渔业船舶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就业、安居、技能培训、子女职业教育等方面予以扶持或者帮助。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船籍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一)转移所有权;(二)失踪满六个月;(三)灭失;(四

12、)报废或者拆解;(五)改为非渔业船舶。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6逾期未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应当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十七条 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所有人应当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交回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三)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五)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第五章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渔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

13、系和应急救助体系,健全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16管理,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上述工作。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

14、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制订渔业无线电使用规划,切实加强渔业船舶无线电管理,并向渔业船舶传递安全生产及相关信息。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休闲渔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海事、旅游、公安边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休闲渔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利用渔业船舶发展休闲渔业。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的,应当确定经营范围,办理工商登记,向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的有关情况通报公安边防等部门。休闲渔业船舶从事捕捞的,应当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船舶经营者应当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遵守船舶航行规范和载客人数核定要求,保障游客安全。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客。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员,配置消防、救生、无线电通信、信号、航行设备,以及渔业安全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16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终端等安全设备。消防、救生、无线电通信、信号、航行设备和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终端等安全设备,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使用和存放,应当符合规定。第三十二条 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安全生产应急救助预案的,渔港、渔业船舶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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