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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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办理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办理 环节环节责任事项承办责任事项承办 科室科室法定法定 时限时限承诺承诺 时限时限1在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 内建设防碍 行洪的建筑 物、构筑物 或者从事影 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 堤防安全和 其他妨碍河 道行洪的活 动;未经批 准在河道、 湖泊管理范 围内建设项 目或虽经批 准但未按要 求从事工程 设施建设活 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 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

2、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 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 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 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 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 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 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3、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 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第五 十八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 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

4、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 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 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 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 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 送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防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防汛 抗旱 办公 室、 县水 政监 察大 队7日7日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 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

5、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 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0日 30日审查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 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 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

6、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7日7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5日 15日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受理地点:红旗路81号县水政监察大队服务电话:0391-7288815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72962

7、55第 1 页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办理 环节责任事项承办 科室法定 时限承诺 时限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办理 环节责任事项承办 科室法定 时限承诺 时限2在江河、湖 泊、水库、 运河、渠道 内弃置、堆 放阻碍行洪 的物体和种 植阻碍行洪 的林木及高 秆作物;围 湖造地或者 未经批准围 垦河道的处 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 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 、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

8、种植阻碍 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 准围垦河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 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 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 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 送的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 物体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防汛 抗旱 办公 室、 县水 政监 察大 队7日7日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9、,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 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 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0日 30日审查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 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

10、人享有的陈述 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7日7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5日 15日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受理地点:红旗路81号县水政监察大队服务电话:0391-728

11、8815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7296255第 2 页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办理 环节责任事项承办 科室法定 时限承诺 时限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办理 环节责任事项承办 科室法定 时限承诺 时限3擅自在江河 、湖泊新建 、改建或者 扩大排污口 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未经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 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 送

12、的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等违法案件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 事项 服务 股、 县水 政监 察大 队7日7日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 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 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0日 30日审查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

13、节 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 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7日7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履行的,

14、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5日 15日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受理地点:红旗路81号县水政监察大队服务电话:0391-7288815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7296255第 3 页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办理 环节责任事项承办 科室法定 时限承诺 时限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办理 环节责任事项承办 科室法定 时限承诺 时限4擅自取水或 者未依批准 的取水许可 规定条件取 水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 救措施,处二万

15、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 送的擅自取水或者未依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 事项 服务 股、 县水 政监 察大 队7日7日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 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 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16、陈述。30日 30日审查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 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 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7日7日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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