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格式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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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浅议格式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浅议格式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 护护院 系 继续教育学院 专 业 法律(本科) 姓 名 胡艳 导 师 毕金平 准考证号 080108100083 考生身份证号 340403198910050222 安徽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制二 0 一一年 二月九日- 1 -目录论文摘要论文摘要33正文正文浅议格式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浅议格式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1、格式合同的一般分析42、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益的限制和侵害6(1)格式合同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限制和侵害6(2)格式合同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限制和侵害6(3)格式合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限制和侵害7

2、(4)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求偿权的限制和侵害73、对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制及其不足7(1)国外对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制7(二)我国对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制8(三)我国现有法律对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制的不足9四、完善格式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10(1)完善立法,制定针对法律法规,建立格式合同下客户权益维护完善法律体系10 (2)加强对格式合同交易的行政、司法和社会规制10(3)加强消费者维权教育,提高消费者自身的法律意识11小结小结12- 2 -论文摘要论文摘要摘要:摘要: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和特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已经成为

3、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交易方式。但是格式合同自身所具有的缺陷却也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和限制。本文从格式合同本身属性出发,辩证的分析格式合同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的便利,以及给消费者权益造成的不良影响,对现有法律对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进行分析,提出建立和完善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关键词:关键词:格式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 弱势权益保护- 3 -浅议格式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浅议格式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胡 艳摘要:摘要: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和特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交易方式。但是格式合同自身所具有的缺陷却也给消费者

4、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和限制。本文从格式合同本身属性出发,辩证的分析格式合同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的便利,以及给消费者权益造成的不良影响,对现有法律对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进行分析,提出建立和完善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关键词:关键词:格式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 弱势权益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高效率、低成本商业机制的形成,为了适应社会进步及现代社会的大量的交易活动,格式交易成为了现代市场交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格式合同作为格式交易的最主要内容,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了当今主要的合同形式, “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1。格式合同是为

5、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大量具有相同性质和内容的交易活动而拟定的一个基本契约,其出现适应了现代社会经济生活高速度、高效率与低耗费、低成本的特点和交易迅速的要求,体现出现代经济人不断的适应和协调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促进经济活动的高效率进行,以及全面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在看到格式合同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正视因为我国现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现代法制的不健全以及格式合同本身所固有的缺陷下,格式合同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广泛应用额推崇的今天,其弊端更为显现,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6、。笔者希望能够通过对格式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从格式合同本身属性出发,了解格式合同形式下消费者的特有权益,辩证的分析格式合同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其的限制于侵害,并对现有我国相关法律对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进行分析,提出建立和完善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试图对格式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做出有益探索。1 1、格式合同的一般分析格式合同的一般分析格式合同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个基本法律概念,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格式合同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对格式条款有相关的涉及,我国现有合同法将格式条款定义为“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

7、协商的条款” 。因此,我们可以将格式合同理解为格式条款的文书式汇集,是有1 马玉敏:规制格式合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载商场现代化 ,2006 年 8 月(上旬刊) 。- 4 -格式条款组成的具有固定形式的法律文书,即指为当事人为相对人预先拟定的,可重复使用的,且具有固定形式的,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在现实的经济活动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称谓,如标准合同、附合合同、定型化合同等等。现实生活中的购房合同、保险单、电信合同、银行存单等等都属于格式合同。基于格式合同的基本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格式合同并不等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在不同的交易背景和交易条件下使用,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格式合同内

8、容具有单意志性和双方当事人人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合同的内容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和及对方无选择性,未与对方进行协商。较一般的普通的民事商事合同,订立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双方协定确定。格式合同则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对方当事人只能接受或者拒绝,合同所体现的便是订立合同一方的意志与意愿。就双方的经济地位而言,也反映出其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拟定合同的一般是具有明显优势地位的企业或者组织,而格式合同的相对人是完全处于从属地位的个人消费者。其次,格式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特定化2。格式合同之所以为格式合同,其固定的格式性和标准性是其基本的特征

9、,稳定性和不变性是其基本特点。格式合同的内容和式样都是标准型、特定化的,其与不同的交易对象的区别只在于格式对象的基本信息的差异。另外,格式合同一般是经过较长时间反复使用和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格式合同的制定一般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或组织及行业机构制定的,其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最后,格式合同具有广泛性、反复适用性和持续性特点3。格式合同是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经营体制下的产物,其也应该具有规模化和适用性的特点。反复适用性是格式合同存在的基本意义和存在目的。格式合同是运用于普遍存在的广泛的交易,其适用的对象不是特定的,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点,而不是为了某一笔或几笔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合同。而所谓持续性,是指

10、格式合同一般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或战略前,格式合同都可能适用4。格式合同正是因为具有着高效和便捷的缔约优势,使其逐渐取代一般的民商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最主要的合同形式5。格式合同有效提高了交易活动的效益和实现交易安全的维护。现代经济生活的最为突出的要求便是效率化,特别是在交易频繁的商品、服务以及运输行业,格式合同作为特定化标准化的合同模式,有效的精简了缔约的程序,提高了交易活动效率,也降低了缔约的成本。除此,格式合同因其自身所具有的规范性、确定性和稳定性等特点,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和内外不断变化的市场行情中,能够有效的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并

11、可以将风险有效进行转移,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格式合同的迅猛发展和广泛的应用时是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交易手段多样化、2 孔庆贺:浅析格式合同的利弊 ,载管理观察 ,2009 年 28 期。3 吕秋香: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 年 4 期。 4 毛冬梅:弱势方在格式合同中利益的保护 ,载法制与社会 ,2009 年 8 月(中) 。5 邓静雯等:论格式合同的利弊 ,载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版 ,2009 年 06 期。- 5 -统一化的需要。格式合同也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站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的角度以及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的

12、角度,我们更应该理解在格式合同的固有缺陷下,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益的限制和侵害。2 2、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益的限制和侵害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益的限制和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的对立面是经营者的权益,格式合同的体现的是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权益的博弈和平衡。正如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契约条款的定型化,可以促进企业的合理经营,降低成本,对于消费者亦属有利。问题在于企业厂商经常会利用自己优越的经济地位,订立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6。这也正是笔者所言的格式合同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限制和侵害的根本之源。格式合同归根究底,是优势企业订立的合同,其无法掩盖优势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逃避责任或转嫁风险的经济行为

13、。格式合同制定的动力是为了促进了交易的快速方便进行,但是格式合同的制定权在于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或者是组织,不能排除某些优势企业或者组织能够公平的对待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风险,但是更多的格式合同的制定方为了追求自由利益的最大化,都“擅长”将交易的全部风险与不利条件都推到合同对方当事人身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本难以达到实质性的公平,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的权益实在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从消费者基本权益角度,我们可以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益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监督权、受尊重权、获得相关知识权等等。而格式合同的特点基本属性以及格式合同本身所具

14、有的缺陷致使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求偿权等都具有不同程度上的侵害。(一)格式合同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限制和侵害公平交易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合意,格式合同首先所具有的单意志性特点决定了格式合同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和协商的可能性。消费者之所以称为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弱势方,其根本原因便是因为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正常的消费经济活动中,已经失去了最为根本的话语权和协商权。消费者根本无权参与制定或决定合同的内容,格式合同中对消费者的权益的相关条款没法代表消费者根本意愿,消费者的被迫选择背后实际是是对优势当事人的被迫屈服。格

15、式合同在其本身具有的属性上,便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的基本权利。(2)格式合同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限制和侵害格式合同虽然在名义上赋予了消费者选择或者不选择订立格式合同的权利,但是因为格式合同一般是由在社会上颇具有经济或者政治影响的的具有垄断和强势地位的一方拟定,更为重要的是,合同的内容也与普通民众的生活具有密切的关联,因此,6 王泽鉴著,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三册) ,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1998 年 1 月版,第 27 页。- 6 -作为另外一方当事人在选择中别无选择,只能毫无保留的接受。甚至,具有垄断或者强势地位的一方利用消费者的别无选择和无奈承诺,在格式合同中,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绑定销售与交易,而消费者为了生活、生存及发展,只有被迫接受。这些都严重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三)格式合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限制和侵害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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