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学杂费减免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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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1 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 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 (首次辦者各證明文件須帶正本驗證首次辦者各證明文件須帶正本驗證) (一)學雜費減免程: 1.申請階段 1.申請階段 (減免尚未成)(減免尚未成) 2.資格審核階段 2.資格審核階段 (減免尚未成) (減免尚未成) 3.減免成 3.減免成 辦辦 事項 事項 1.舊生於每學期期末 考前二週內辦 2.新生於學校規定註 冊截止日前辦 3.報送同學家 庭資,審 核前一 家庭所得。4.教育部查核家 庭所得為合 格同學通知補 繳費用。 5.教育部查核同一級 同一學期為已申過 者,依規定得重複 請,故通知同學補 繳費用。 6.教育部通過6.教育部通過 撥款至學

2、校。撥款至學校。相關 相關 經辦經辦 單位 單位 生輔組(收件) 學生(辦交件) 學生(辦交件) 教育部(審核) 財政部-財稅 資中心(審 核) 生輔組(通知) 會計室(計費) 出納組(收費) 學生(繳費) 學生(繳費) 教育部(審核) 生輔組(通知) 會計室(計費) 出納組(收費) 學生(繳費) 學生(繳費) 生輔組 會計室 出納組 (二)申辦時間:(舊生舊生)每學期期末考前二週開始。每學期期末考前二週開始。(105/06/06 開始至開始至 105/06/24 期末考結束期末考結束) (新生新生)學校規定註冊繳費截止日前,請持下相關證件至學務處生輔組辦。學校規定註冊繳費截止日前,請持下相關

3、證件至學務處生輔組辦。 (三)申辦方式:申請學雜費減免之同學,請至校務政資訊系統網址: http:/portal.knu.edu.tw/knue/index.aspx 登,申請程:教務系統註冊帳系統維護作業申請減免填寫個人申請減免別資儲存印減免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帶至生輔組辦。 (四)每個學期需繳驗證明資一次,如有減免身份變動請洽生輔組。 (五)進修部同學(含碩士在職專班)請先繳交本校減免申請表及證件,並在收到繳費單完成 繳費,俟加退選完成後,再以加退選後實際學分計算減免額多退少補。 ()減免費用項目係依教育部規定為: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等。 (七)依教育部規定延

4、長修業限(身障生除外)、重補修、同一級同一學期重複就(如轉學 生、學生、轉生),已享有學雜費減免費用者,得再重複申請。 (八)教育部規定戶籍謄本記事得。 (九)注意事項:教育部規定已申請本學雜費減免得再申請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請學生擇優 辦,勿重複申請。學生申請經承辦單位彙報教育部後,以下優先順序取決補助項目 定案。 申請各助學重複時給付優先順序: 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政院人事政總處公教人員子教育補助費 3、法務部被害人及其子、受刑人子就學補助 4、臺市動局、新市工局失業工子就 學費用補助 5、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6、動部失業工子就學補助 7、衛生部社會及家庭屬單親培計畫學費、

5、 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8、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就學獎助學 9、退輔會榮民子助學(十)申請資格及證件如下:(申請以下減免者,如欲辦就學貸款,辦順序為申請以下減免者,如欲辦就學貸款,辦順序為:先辦減免,後繳費先辦減免,後繳費) 優 待 身 份 減 免 資 格 繳 交 證 件 1.軍公教遺族 軍公教遺族包括卹內及卹滿 (新申請者請填”軍公教遺族子就學優待申請 書”經學校呈報教育部核准) 撫卹或撫卹證書正本及影本 未教育補助費證明(如遺族父 或母親為現職軍公教人員時)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 且記事得) 2.現役軍人子 父母之一為現役軍人 眷屬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 且記事

6、得) 3.身心障礙人士子 4.身心障礙學生 1.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障礙情形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並有障礙手冊者 2.家庭收入未達 220 萬 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所得總額 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所得總額。 3.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得辦身心障礙人士 子之學雜費減免。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得辦身心障礙人士 子之學雜費減免。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反面) 【有效期限內】 或學生本人鑑輔會鑑定證明影 本【有效期限內】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 且記事得) 5.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學生 6.中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 持有縣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 公所開具【有效期限內】之身份證明文件 (非村長清寒證明非村長清寒證明) (證明文件上須有學生姓名)(證明文件上須有學生姓名) (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及影本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 且記事得) 7.原住民族籍學生 戶籍謄本內註明者 全戶或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三個 月內,且記事得) 8.特殊境遇家庭子 持有縣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 公所開具【有效期限內】之身份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上須有學生姓名)(證明文件上須有學生姓名)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正本及影本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 且記事得) 全戶戶籍需含(父、母、學生、學生配偶)同戶籍請分別檢附戶籍謄本。 學雜費減免承辦人員:吳小姐 分機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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