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场内装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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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建建 设设 工工 程程 施施 工工 合合 同同- 2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协议书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任丘市新绿洲商品交易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江苏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新绿洲时代广场 工程地点: 任丘市渤海西路 工程内容: 三层、四层、五层内装修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合同工期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1 年 06 月 01 日 竣工日期: 2011 年 08 月 15 日 合

2、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75 天。三三、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工程验收合格 四、合同价款四、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玖佰肆拾万 元(人民币)¥: 9400000.00 元 - 3 -五、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五、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六、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六、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七、合同生效七、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05_ 月 27 _日

3、 合同订立地点: 河北省任丘市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4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双方约定条款双方约定条款 1、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工作(1)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2)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3)发包人委派谢占领为现场工程师,负责工程量及设计变更的确 认。发包人未能履行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顺延延误的

4、工期。 2、承包人工作(1)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2)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 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 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承包人未能履行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 有关损失。 2、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 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

5、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 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 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 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 追加合同价款。 2、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 能正常进行;(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 时;- 5 -(5)不可抗力。 3、工程竣工(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

6、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 期竣工。(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 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 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 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 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三、质量与检验三、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 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 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

7、量检测机构鉴定,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 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 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现场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 供便利条件。(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 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 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 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 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8、 (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由发包人承担。 3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 或中间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 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 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 6 -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验收 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 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9、四、安全施工四、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 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 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 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 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事故处理(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 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

10、承担发生的费用。(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 处理。 五、工程量的确认五、工程量的确认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3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 , 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 加。 ,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3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4 天起,承包 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 无效。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

11、返工的工程量, 不予计量。 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2011 年 07 月 05 日发包人确认工程量,2011 年 07 月 10 日发包 人支付承包人工程完成量的 75%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 承包人工程总价款(含变更工程量)的 95%。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 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 7 -付。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 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

12、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应付款的贷 款利息。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 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 责任。 7、材料设备供应材料设备供应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 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清点。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 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 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进行检验或试验

13、,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 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 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 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 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 收后 1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 身原因

14、造成修改的费用。(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 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 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2、质量保修(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 8 -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保 金为合同金额的 5%。(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2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 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9、违约、索赔和争议违约、索赔和争议 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不按

15、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 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协商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 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 延的工期竣工;(2)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因承包 人的原因延误工期,承包人每天支付发包人 2 万元的损失费) 。 3、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 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约 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任丘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任丘市的人民法院起诉。 4、保险(1)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 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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