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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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案按照省公安厅、省旅游局、省宗教事务局、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XXX 公通字XXX29 号)的部署和要求,自 XXX 年 3 月 15 日至 6 月 30 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为确保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 XXX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对古建筑

2、的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防止古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二、组织领导为加强我市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 XXX 同志担任组长,成员有市公安局 XXX、市旅游局 XXX、市宗教事务局XXX、市文化局 X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处。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抓好本地区的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三、治理的范围和重点内容(一)范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二)重点内容1、清理在古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2、拆除在古建

3、筑之间及毗连古建筑私接乱建的棚、房;3、清除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4、改造在古建筑内未经穿管保护、私拉乱接的电气线路;5、规范管理宗教活动用火和僧、尼、道士等人员在古建筑内的生活用火行为;6、增加和改善古建筑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三、时间安排和治理措施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从 XXX 年 3 月 15 日开始至 XXX年 6 月 30 日结束,共分 4 个阶段。(一)调查摸底阶段(3 月 15 日至 3 月 31 日)此阶段的工作要做到“两查、一清、一建档”,即:“两查”:一查,由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和市宗教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属于专项治理范围的单位进

4、行普查,记录它们的现有状态和各部位的使用功能和性质,填古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 于 3 月 22 日前报市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查,由市公安局负责,核准上报表格,清查上报单位的火灾隐患,填古建筑基本情况调查表 ,于 3 月 28 日前上报省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清”,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和市宗教事务管理局调查摸底的底数和市公安局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清,坚决防止出现调查不细、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现象。 “一建档”,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宗教事物管理局和市消防支队要分别对治理范围内的单位逐一建立专项治理档案,跟踪记录治理进度和效果。(二)自查整改阶段(3 月 31

5、 日至 4 月 10 日)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 61 号)和国家有关古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自身存在的隐患进行认真排查整改,明确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成立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签定自查整改工作责任状 。自查整改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三)集中整治阶段(4 月 11 日至 6 月 18 日)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治理的重点内容进行集中整治,逐一单位、逐一建筑进行排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

6、法督促管理、使用单位彻底整改,确保工作取得实效。集中整治要以消除隐患为重点:一是公安消防部门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依法下发法律文书,督促整改;二是文化、旅游、宗教等主管部门对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要制定整改计划,筹措整改资金,按公安消防部门确定的整改时限,完成火灾隐患整改任务;三是公安、文化、旅游、宗教等部门要联合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此间,市公安、消防、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开展不少于 2 次的联合大检查;各区、县(市)政府每月要对本辖区治理范围内的单位组织 1 次检查;各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坚持开展每日检查,同时做好记录,要整改隐患期间落实专人实施监护。(四)督查报告阶

7、段(6 月 19 日至 6 月 30 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总结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督查验收。此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 、各系统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各有关区、县(市)和部门要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旅游、宗教、文化等部门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活动,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对我国悠久历史文化遗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以消防法 、 文物保

8、护法及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有效预防和遏制古建筑火灾事故为目标,认真组织开展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公安、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落实人员,落实任务。(二)整章建制,细化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在专项治理中,各地区、各系统要督促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古建筑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 61 号) ,明确职责,成立消防安全组织,并结合古建筑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

9、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尤其必须严格用火、用电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除宗教活动外,严禁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对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等要普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同时要加强对僧、尼、道士等人员的消防教育,使他们切实掌握基本的防火知识以及报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和自救逃生常识。要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建立和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三)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彻底改善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各级公安、旅游、宗教和文物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城乡规划和消防法 、 文物保护法 、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

10、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针对本地区古建筑的分布情况,将保护古建筑所需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城镇和风景名胜区消防规划和建设之中,同步规划和建设。对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古建筑,要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其使用单位修建消防水池、供水管道等设施,配备消防车、消防泵、手抬机动泵等消防装备,组建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组织,努力改善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古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四)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反馈工作信息。专项治理期间,各地治理工作情况要分别于 4 月 20 日、5 月 20 日前报市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遇有重大情况,要立即上报。专项治理结束后,各级公安、文化、旅游、宗教等部门要形成专题报告,于 XXX 年 6 月 30 前分别报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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