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单元划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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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汽车产品汽车产品单元划分指南单元划分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是以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编号:CNCA02C023:2002)所列检验依据和检测项目为核心制定的。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M 类汽车、N 类汽车和 O 类挂车的单元划分(不包括场地特种车辆、定单制专用车辆、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等)。2 单元划分的目的单元划分的目的是使同一申请单元内的车辆结构、用途、安全和环保性能相似或接近。单元划分主要是从管理和技术方面的需要考虑的。管理方面:一个单元发放一份认证证书,便于认证管理和证书扩展;技术方面:便于确定送样样品(种类、数量)

2、、检测项目、认证费用等。单元的多少只影响申请费(600 元/单元) 、证书费(800 元/单元) 、年金(400 元/年)等,不影响产品检测费。3 单元划分的通用原则3.1 不同生产厂生产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不同生产厂是指生产组织形式彼此独立的工厂,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不同公司的生产厂;二是指同一公司的不同生产厂。3.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车辆类型是指M1、M2、M3、N1、N2、N3、O1、O2、O3、O4。对于由整车改装为专用车的类型判定,若该车已上公告 ,则按公告的车辆类型判定;否则应按照 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判定车辆类型。对于同一

3、型号的跨类型车辆(如 7-10 座的乘用车) ,应按不同类型分别申报,即将 7-9 座的 M1 类乘用车和 10 座的 M2 类乘用车划成不同单元。3.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同一系列的车辆是指在同一设计平台下的大部分结构、参数相同或相近,少部分结构、参数不同的一组车型。3.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3.5 二类底盘不在同一生产厂家的改装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三类底盘不在同一生产厂家的改装车辆可以划在同一单元。对于由整车改装的车辆,若整车不在同一生产厂家,则改装车辆也不能划在同一单元。3.6 二类汽车底盘与整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3.7 燃料(汽油、柴油

4、)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CNG、LPG 燃料车、柴油引燃的天然气发动机、汽油电瓶混合动力车可与汽油车划分在同一单元。3.8 全轮驱动与非全轮驱动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即 42 和 44 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但 62 和 64 的车辆可以划分在同一单元。3.9 长头载货汽车与平头载货汽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3.10 车轴数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83.11 超限车辆与非超限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3.12 同一单元内车辆外型尺寸的变化一般控制在 20%,如最长的不大于最短的 1.2 倍。3.13 同一单元内车辆轴距、轮距的变化一般控制在 15%,如最长的不大于最短的 1.15 倍。3.14

5、 同一单元内车辆整车质量参数(整备质量、最大总质量及其前轴、后轴分配)变化范围化一般控制在 20%,如最重的不大于最轻的 1.2 倍。4 各类车辆单元划分细则4.1 M1 类车辆同一单元内 M1 类车辆的设计平台应相同、车辆 B 柱前车身结构及布置应相似、车身样式(指两厢、三厢、硬顶、蓬式、敞蓬等)应相似,同一单元内 M1 类车辆发动机功率的差异应小于 30%、发动机排量的差异应小于 20%。4.2 M2、M3 类车辆同一单元内 M2、M3 类车辆发动机功率和排量的差异应小于 50%、最大总质量和最大装载质量的差异应小于 20%。应将卧铺客车与座位客车划分在不同单元,将单层客车与双层客车划分在

6、不同单元,将整体式客车与铰接式客车划分在不同单元,将高地板客车与低地板客车划分在不同单元。一般不要将单门客车与双门客车划分在同一单元,不要将长度在10 米以上的客车与长度在 10 米以下的客车划分在同一单元。4.3 由 M 类整车改装的车辆对于由 M 类整车改装的车辆,若改装车辆对原车的主要结构参数(如外廓尺寸、整备质量、最大总质量及其前后轴荷分配等)影响不大时,可将改装的车辆划分在同一单元,如可将差别不大的邮政车、囚车、警备车、救护车划分在同一单元,将厕所车与采血车划分在同一单元,但防弹运钞车需单独划分单元。4.4 N 类车辆同一单元内 N1、N2、N3 类车辆发动机功率和排量的差异应小于

7、50%、最大总质量和最大装载质量的差异应小于 20%,牵引车和整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但载货汽车和非改装的自卸车可以划在同一单元。4.5 由二类底盘改装的车辆应将用途差别较大的二类底盘改装车辆划分在不同单元,如厢式运输车、罐式危险品运输车、罐式非危险品运输车、起重举升类车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环卫和市政车辆、油田作业等特种车辆均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对于由二类底盘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应将厢式危险品运输车辆与厢式非危险品运输车辆划分在不同单元,可将保温冷藏类与非保温冷藏类车辆划分在同一单元,将普通厢式车辆(如维修车等)与蓬式、仓栅式车辆划分在同一单元。对于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应将气态运输类车辆与液态运输类

8、车辆划分在不同单元,应将压力容器类车辆与常压容器类车辆划分在不同单元,但加油车与运油车可划分在同一单元。9对于罐式非危险品运输车,应按车辆用途划分单元,如应将粉粒物料运输车、水车、吸粪车划分在不同单元,应将不同卸货方式(如气卸式和专用自卸)的粉粒物料运输车划分在不同单元。但洒水车和运水车可划分在同一单元。对于起重举升类车辆,按其专用装置功能大致分为三类:即汽车起重机(含随车起重运输车) 、高低空作业车、清障车。其中汽车起重机单元划分的原则是:额定起重量不同、吊臂结构形式不同(吊臂节数和吊臂截面形式) 、底盘种类(专用,通用)不同、五大总成(起升,变幅,伸缩,回转,支腿)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

9、元。高低空作业车中工作斗最大载质量不同、最大起升高度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清障车按最大拖牵质量进行单元划分。对于环卫和市政车辆,应按车辆用途划分单元,如应将垃圾车、水车(如洒水车、运水车、园林绿化车等) 、扫路车、吸粪车、市政车辆划分在不同单元,应将压缩式垃圾车与非压缩式垃圾车划分在不同的单元。对于油田作业车辆,一般按专用装置的功能划分单元,如将外观差异较大的车辆划分在不同单元。4.6 挂车应将车轴数不同的挂车划分在不同单元。应将自卸式半挂车、平板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罐式半挂车、厢式半挂车划分在不同单元,罐式和厢式挂车的单元划分细则参照4.5 条中由二类底盘改装的厢式、罐式车辆的单元划

10、分方法。对于全挂车应按车辆用途进行单元划分。4.7 超限车辆超限车辆的单元划分方法参照非超限车辆的单元划分细则执行。5 单元划分的方法:5.1 先按 3.13.11 条所列单元划分通用原则顺序划分;5.2 再按 4.14.7 条所列各类车辆单元划分细则顺序划分;5.3 最后按 3.123.14 条所列单元划分通用原则顺序划分;5.4 单元划分中通常对于发动机的缸数及排列方式、冷却方式、供油方式、是否增压、是否电控等不予考虑。5.5 单元划分中通常应将涉及制动、转向、排放、噪声、碰撞等安全环保项目中有两项以上需要送样检测的车型划分为不同的单元。5.6 单元划分的最终结果有待 CQC 产品认证工程师在具体审核每种车型资料后进行确认,必要时申请人可与 CQC 产品认证工程师就单元的合并、拆分方案进行探讨。注: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编号:CNCA02C023:2002)详见 网站的“2002 年认监委第 12 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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