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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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Trips 协定对知识产权的 界定目次目次 第一节 问题的引入 第二节 问题的研究与结论 一、知识产权的一般界定 二、WTO 和 WIPO 对知识产权的界定 三、知识产权的类型 四、 Trips 协定适用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五、 Trips 协定调整范围的形成过程 六、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 第三节 知识链接 第四节 讨论WTO 规则与中国知识产权法2第一节 问题的引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 2004 年 5 月 20 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 会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暨 2004 年学术年会上的题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 保护的新发展的报告中讲道: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不仅受到我国民事法律

2、的保护, 而且受到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的司法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我国知识产权民事审判领域不断拓 宽。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覆盖了Trips 协定规定的 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植物 新品种、商标、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商业秘密、地理标识等,也包含与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许多新类型案件, 如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计算机网络域名、实用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 原产地名称、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诉前临时措施以及确认不侵权诉 讼等纠纷,当然也包括传统的调整知识产权

3、横向流转关系的技术合同诉 讼和对知识产权提供附加或兜底保护的不正当竞争诉讼。 2000 年2003 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3 257 件,其中专利案件7 208 件,著作权案件6 397 件,商标案件2 508 件,技 术合同案件4 982 件,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 162 件; 共审结22 340 件。四年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237 件。 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有诸多特点:(1)案件数量持续 明显增长。2001 年、2002 年、2003 年受理的一审案件分别同比增长 8.62%、17.78%、12.61%。2003 年

4、受理的二审案件同比上升 44.88%,升 幅之大,表明入世和修法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案发地区分布仍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江苏、浙 江、山东等经济文化发达地区,这 6 省市的案件约占全国的一半。 (3) 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案件比例高,接近 80%;高额索赔侵权案件增多, 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有所提高,特别是适用法定赔偿办法的案件明显增 加。 (4)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占有一定比例。2002 年和 2003 年审结的涉外、 涉港澳台地区案件分别占 1.98%和 2.83%,还出现了不少中国企业状告外 国公司或者外资企业的案件。 (5)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增强,事实复

5、杂,第一章 Trips 协定对知识产权的界定3证据繁多且认定难度较大,法律关系交叉多,法律适用难度增大,新类 型案件多;知识产权授权和维持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往往交错进行,合 同诉讼与侵权诉讼、权属诉讼相互牵连,中止诉讼较多,审理周期较长。 (6)当事人多涉及知名企业、科技人员、知识分子、文化名人,案件社 会影响大,越来越为媒体、舆论和国际所关注。 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主要是依法履行对涉及知识 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复审职能,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少数违 法行政行为。从 2000 年至 2003 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专利行政案件 760 件,审结 714 件。在有单列司法统计的

6、 2002 年和 2003 年,全国地方 法院共受理商标行政案件 93 件,审结 82 件;受理版权行政案件 33 件, 审结 30 件。整体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特别引人注目的 是,新修改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将所有专利和商标的授权和维持 程序改为司法终局裁决以后,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 告的诉讼案件迅速增长。2003 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专利复审 和无效行政案件 259 件,受理商标评审和撤销行政案件 66 件。 人民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四年共审结知识产权刑 事案件 1 369 件 722 人,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犯罪方面,占全部 知识产权犯

7、罪案件的 85%;其次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占 8.6%;其他知识 产权犯罪较少。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司法统计并不能准确反映出知识产 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际状况,其主要原因是实践中有大量侵犯知识产权 犯罪是按照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来定罪 处罚的,例如涉及著作权的犯罪就多以非法经营罪来处理。总体看,知 识产权刑事案件偏少,但上升较快;共同犯罪、单位犯罪较多;犯罪手 段复杂,多属智能型犯罪;连续性犯罪和跨地区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判 处刑期较短,多在三年以下,但并处罚金情况较多。 ” 从上面的讲话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案件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要研 究世贸与中国知识产权必须先了解Trips 协

8、定的适用范围,即什么是 “知识产权” 。第二节 问题的研究与结论一、知识产权的一般界定思想和知识在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例如,新药品和其他高技术 产品的大部分价值存在于其所涉及的发明、革新、研究、设计和试验的WTO 规则与中国知识产权法4数量。人们之所以购买和销售电影、音乐带、计算机软件和网上服务, 就是因为其所包含的信息和创造性,而不是作为其载体的塑料、金属或 者纸张。创造者应该享受防止他人使用其发明、设计或者其他创造物的 权利,这些权利被称为知识产权。1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一词的官方使用最早可以溯 及到20 世纪50 年代,当时负责管

9、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组 织更名为“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国际局 ” (法文缩写为BIRPI,即为在官方组 织中率先使用知识产权一词) 。该组织是1967 年设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的前身。 知识产权一词的来源决定了其含义,即其包括版权与相邻权、专利 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通常是语言含有拉丁词根 的国家所普遍接受的术语,而采用日耳曼语系语言的国家在移译该词时 使用了不同的翻译方法,如“无体财产权” (right over intangible property,Immaterialgterrecht) 、 “贸易(或

10、者工业)的法律保护和作者权” (Gewerblicher Rechtsschutz und Urheberrecht) 。 值得一提的是, 希腊民法典 (1940 年公布,但因二战直至 1946 年 生效)业已包含了统一的知识产权概念,即其使用了“智力产品的独占 权” ,相当于当今的知识产权概念。二、WTO 和 WIPO 对知识产权的界定(一)WTO 对知识产权的界定按照 WTO 网站中的解释,知识产权是赋予人们对其精神创造物 (the creations of their minds)的权利。其通常是在特定期限内赋予创造 者就其创造物的使用上的独占权(an exclusive right,又

11、译为专有权) 。 但是, Trips 协定并未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出界定,只是在第 1 条 第 2 项框定了其所适用的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1 在英语中,有“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和“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之分。“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特定的人类活动的无体产品(the intangible prod ucts of human activity),指的是一种思想、思想的表述或者能够归属于某人的一种身份的表述。“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指某人对知识财产拥有的在

12、法律上可以实施的利益。但是,通常将“intellectual property”译为或者称为知识产权。Frederick Abbott,Thomas Cottier,Francis Gurry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Commentary and Material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第一章 Trips 协定对知识产权的界定5(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界定由于Trips 协定主要是以 WIPO 管理下的条约作为基础,WIPO 对知识产权的界定与Trips 协定所适用的知识产权直接相关。 从法律的明文规定来看,WIP

13、O 管理下的知识产权协定均未对知识产 权作出界定。1967 年 7 月 14 日在斯德哥尔摩缔结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公约虽未对知识产权作出概念上的界定,但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 界定了知识产权,即其第 2 条规定如下:“知识产权应当包括与下列事 项有关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者的表演、录音 和广播。 (3)人类创造性活动的所有领域。 (4)科学发现。 (5)工业设 计。 (6)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和商业标识。 (7)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以及工业、科学、文学或者艺术领域的知识活动所产生的所有其他权利。 ”第 1 种权利属于版权,第 2 种属于邻接权,第 3、4、5、6 种

14、构成工业 产权,而按照巴黎公约第 1 条第 2 项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 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可见在巴黎公约中,第 7 种也属 于工业产权。 根据上述规定,WIPO 认为,广义的知识产权是指工业、科学、文学 或者艺术领域的知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权利。三、知识产权的类型(一)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大和延伸知识产权的最初含义主要是指版权、专利和商标。这些知识产权客 体的共性是其无体性,正如德语使用的“无体财产权” (Immaterialgterrecht)中的“无体财产” (Immaterialgter)所强调的。 构成知识

15、产权的权利客体不是支撑文学艺术作品、发明和商标等的有形 的载体,而是作品的形式、发明、标识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等无体财产。 这种共性使得知识产权范围在以后的扩大具有可能性。知识产权的概念 由此扩大到下列权利:(1)业已存在而没有系统地归类的权利。 (2)因 技术进步而新承认的权利,而且其权利客体已经超越了有体的载体,已 经(或者应当)归入知识产权的概念。因此,知识产权的概念除包括版 权、专利和商标以外,还包括下列权利:(1)设计和模型, 巴黎公约 和伯尔尼公约都有相关规定,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也有规定。 (2)商 号, 巴黎公约将其作为工业产权加以规定,尽管其所标识的是权利主 体,但许多国家的国内法给

16、予承认,特别 是在商号可以随同企业一起WTO 规则与中国知识产权法6转让的情况下。 (3)相邻权,在国际上主要 由罗马公约 (1961) 规范,国内立法通常将其包含在版权法之中。 (4)植物生产权, 1961 年签署的植物生产权保护公约 (1978 年和 1991 年修订)对此作 出了规定。 (5)半导体产品的拓扑图,1989 年华盛顿公约对此作出 规定。 (6)数据库,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保护,该新领域需要更为详细 的解释。 知识产权保护还包括软件的版权。如果将其作为独立权利进行保护 的建议最终被接受,该权利就有知识产权即无体财产的基本特征。但是, 情况并非完全如此。(二)知识产权的两种基本类型知识产权习惯上被划分为两大主要领域: 一是版权及与版权有关的权利。文学艺术作品(如书和其他文字作 品、音乐、绘画、雕塑、计算机程序和电影)的作者的权利受版权保护; 表演者(如演员、歌手和音乐家) 、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也受版权 和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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