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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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变动许倬云(匹兹堡大学历史学系)编 者 按 许倬云教授,江苏无锡人, 1930年生于福建厦门鼓浪屿。1956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文科研究所, 1962年获芝加哥大学博士学位, 1980年获选为中央研究院院士, 1986年获选为PhiBe2ta Kappa荣誉会员, 1983年起至今任美国匹兹堡大学讲座教授, 1991年至1992年受聘为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客席讲座教授, 1995年兼任吉林大学荣誉教授。许倬云教授承袭了中国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传统,一向秉持是非分明的良知,以弘毅任重的抱负自期,谋道不谋食的气节自励,谦逊敦厚待人,关怀社会,热爱祖国。他娴熟近代西方社会科学,学

2、贯中西,尤精通中国古史,著有 先秦社会史论 、汉代农业 、西周史 、求古篇 、中国古代文化的特质 和 中国文化的发展过程,等等,其中英文论著,估计达数百万言,在中国古史领域中,以一家之言,影响当今世界。他的北京三联版 西周史,于去年发行,已引起国内史学界的热烈反响。中国考古学是广义史学之一翼,在追求透物见人的识史研究时,应了解史学的动向与发展。为此,本刊征得许倬云教授的同意,特转载他的 中国古代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变动 。其文精核,广及先秦两汉,可见许倬云教授所持的史识体系之梗概。摘 要本文概要,在于说明中国古代,国家权力逐渐增长的过程。在国家没有成形以前,人类已有小型的群体组织,例如地缘组织、

3、 亲族,凡此都可称为 “原群”,其成份通常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商代的国家组织并不发达,上述的原群实为国家的基础。周代以亲属封建,国家的上层与原群的社会实相重叠,不过诸侯的封国之内,因为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多层结构,国家之内,社会始呈现异质性。春秋战国时代,社会趋于复杂化,代表财富、 知识与影响的社会力量兴起。异质的社会,可称为复群的社会与国家权力之间始有求取彼此平衡的需要。即使秦是专制集权,也不得不尊重富人,汉初亦然。是以 史记 有货殖、 游侠、 刺客诸传,以志政治权力以外的诸种社会权力。 汉文以后,景、 武两世,打击社会权力,不遗余力,终于消灭以城市为基地之工商业及民间领袖。嗣后则是以地方农村

4、为基地之士大夫宗族,成为代表知识的社会权力主流。士大夫在朝为官吏,在野为地方领袖,于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呈现一种亦分亦合的辩证关系,颇符合黑格尔以为国家与社会之间为一连续体之观念(但国家未必是社会的理性化),而不是近世以为国家与社会为对抗体之观念。正因为社会的组成以地方宗族为基石,中国古代社会遂具有浓重的原群特性,而不能发展复群特性,也因此不易发展以交换为原则的公众空间。36一 引论国家与社会间关系是近来大家讨论的焦 点。 在中国历史的园地中,国家与社会也经常 为集会讨论的课题。 这题目中的 “社会” 一词,又常意含西方文学中civil society,在中文中 则有人译为民间社会,有人译为公民社

5、会,也有时则径用 “社会” 二字为称。 在中国研究中,首先将这一观念引用于 中国社会者,大致是Rankin对于浙江缙绅的研究,以及Row e对于汉口商会功能的研 究,二者都是中国近代发展的例证,也涉及传统社会力量的性质。 由于civil society在西欧历史的发展过 程有其特定的意义,而若干思想家讨论这一名词时,又各别发展了特定的内涵,若径为借 用,以讨论中国历史,不免凿枘不入。先将这 一观念的渊源,作一简单介绍,或有助于后文 对中国社会发展的讨论。在古代希腊城邦国 家的背景下,国家与社会重叠而不可分割。 到了近世资本主义出现,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 保障财产权,遂将国家的权力与个人的权利 有

6、所分别。十七世纪的洛克(John Locke)在 其名著 政府论(T reatises as Civil Govern2ment)中说明了统治者的权力是由被统治者 同意,以保护人民的诸种所有权(包括生命及 财 产)。 与 洛 克 同 时 的 霍 布 斯(ThomasHobbes)在其 巨灵(L eviathan)一书中提出 了社会契约的观念,则政府与人民作为两个对立体,而经由契约结合为国家。黑格尔(G. W. Friedrich Hegel)讨论国 家与社会之间相倚相成的关系。国家是理性 的体现,近代的市民社会只依存于国家之内。 他以为家庭的亲缘伦理是人类社会凝聚与群 体的基础,而近代出现的志

7、愿团体,例如工会或职业团体,则是市民社会的基础。 家庭可以 扩散为族群,以至构成民族,但仍是单纯而同 质的;而伦理更是神圣的。家庭分解,群体遂为异质的。此处黑格尔可能意指个人由家庭 中释放,再由自愿的选择,结合为新的群体单 位,以满足其个别的需求。 黑格尔的需求体系(system of need),殆接近求自利的动机。在 市民社会中,个别成员由工作而求自利,为了 满足许多个别的小利,而集合为能满足许多 个体的大利。 法律保护个别成员的权利,以国 家公权力及志愿结合的团体,补充法律之不 足。黑格尔意念中的国家,是理性而充足的, 国家体制兼含城市中的市民社会与乡村中仍 以伦理为维系的社会。 由此,

8、市民社会在国家 之内,而不等同于国家。 然而黑格尔在讨论国 家时,特别提出如果国家与市民社会混淆,亦 即两者等同的情况下,国家的使命是保护个 人的财产及自由。此处,个人是国家的一员, 而且只有在成为国家的成员,个人始有其客 观、 真实与伦理的意义。在黑格尔的意念中, 国家是最终的实体,因其存在,市民社会与国 家的个别成员始得依存。 国家与社会之间,遂是有机的融合。近代思想家哈伯玛斯(Jur2gen Habermas)由黑格尔的理论,发展了公 私领域的两分观念:以为社会私有领域,可以 转变为公众领域(public sphere)。意见的交 流可以转化为舆论,经济资源的交流可以转 化为商业,而城市

9、本身是交流的主要场合。 在公众领域的基础上,遂有法律与公权力,以凝 聚为国家。 哈氏所指的公众领域,正同黑格尔 的 “国家” 与 “市民社会”,毋宁也是抽象的理 论概念。 在真实的历史中,都可呈现不同的型式。 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民间社会与公 众领域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是如何形式?都 可为讨论中国社会变动的着眼点。中国近代 史上的公众领域,或可以是缙绅的权力为其中心的新兴都市。但是在近代以前的中国,社会与国家之 间如何交互作用?这是本文要探讨的题目。 本 文的时代范围是殷商到秦汉,因为这一段历461996年第2期 文物季刊 史的发展为后世中国制度立下了格局。本文 以讨论观念为主,许多原始史料

10、不再征引,许 多史事重建的工作,也只引用研究成果。 本文 也是我对于古代社会研究的检讨,故引用自 己工作处颇多,并不因为自己的说法已是定论,不过为了节省从头做起的重复工作而已。 本文主旨在于考察中国古代社会的变 化,由此一方面可以董理古代社会演变的来 龙去脉,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中国社会的特 质。 本文研究的角度在于讨论国家权力,社会力量的互动及二者对于经济资源与意识型态 的控制。新马克斯主义社会学的健将ThedaSkocpol在比较四个社会革命与国家型态 时,特别提出,国家的政治权力不是一个经济 与社会变化的舞台,意谓政治权力不是因应 变数,而也当是有其自主性的变数,主要由于国家有其组织的力量

11、足以掌握许多资源。Skocpol的主张,不仅修改了马克斯以 经济因素为历史发展原动力的主张,将政治 由 “上层结构” 的被动性,赋予政治以自主的机能,而且也修整了当代Charles T illy、TedGurr与Charlmer Johnson等人的诸种理论。Gurr以为情绪观念与认知,都在历史的剧变 时(如战争、 革命、 暴乱)有其作用。T illy主张 人群之间争夺资源及因此而起的互动,可说是政治变化的动力。Johnson则直指社会功 能性的整合与变动,是政治变化的因素,而社 会的整合又系于价值观念,以协调社会的平 衡性。Johnson之理论毋宁是建立在社会学 的功能观点上,因此必然强调社

12、会的制度性与组织性。Skocpol主张政治的主动性与Johnson 主张社会的主动性,再加上经济与意识? 观念 两方面的动力,实际上合而为四种力量的互 动。不过,这四种力量互动的方式也不拘一格,在不同的文化与不同的时间,四者互动可 以有不少的格局。 四者之中,政治与社会两者 又以其为人群具体的组织,遂既可为动力,也可为动力所依凭的群体,在政治力方面呈现 为 “国家”,在社会力方面呈现为 “社会” 。 在近 代的国家,政治的组织力十分强大,国家以公 权力为工具,遂每有侵轶人民权利之处。同 时,公民以其群体力量的整合为社会力,也运用各种组织,尽力制衡政治,防止强制权力的 扩大。双方拉锯进退,最常争

13、夺的阵地,一为 经济资源,一为知识与信仰。 如果政治力能收 夺这两种资源,甚至能使社会力也沦为政治 力量的工具。 这种政治力独大的国家型态,即纳粹的德国等。反之,社会力强大时,则尽可 能限制政治力的范围,现代民主政体的国家, 不愿有 “大有为的政府”,即是为了防范政治力坐大。 中国古代的国家与社会,自然与近代欧美发展的模式极为不同,甚至也与十九世纪 的中国不一样。 本文不仅避免硬套模式,而且 更拟尝试以中国古史为实证,董理若干发展 的线索。 不过,以国家与社会作为两个方法学 上观念的工具,则或有其方便之处。 是以本文也从国家与社会两橛,及其在经济与意识价 值两个领域的控制为讨论的主题。 至于国

14、家发展,也仍有其阶段性的特色。 在国家的开展过程中,初期的国家,以凝聚族 群而成为部落式的团体。 众多部落的聚合,则发展为邦联。 国家内部的结构,也可由家长的 威权,逐渐制度化而成为君主政治,佐之以有 组织的文官体系。 随民权的开展,君主政体又 可能转变为民主立宪(包括虚君立宪),却仍 可能有强大的文官体系执行国家权力。国家 权力的伸张与收缩,并非只是单向一线的演化。 以社会发展的型态而言,中文的 “社会” 一词,借自近代日文,可谓中文输出加工后的 再输入。 “社” 之原意是地方社区土地神 的祭祀圈,是以 “社” 会的原意相当于英文的community,或者德文的gemeinschaft,具有

15、 亲密与神圣的特质,其成员大致是与生俱来,56中国古代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变动出生于这个群体中的,这样的社会可称之为 “原群” 。 今日 “社会”,尤其前文所论的民间社 会、 市民社会一类的用法,则是许多原群的复 合体,经过重整,参加成员的关系是合约性 的、 世俗性的,相当于英文society,或德文的gesellschaft,这样的社会可称之为 “复群” 。 本 文以下的讨论,即当以这两个名词,代替笼统 而模糊的 “社会”,以避免意义的混淆。二 夏代与殷商的原群与国家的形成中国历史上国家的初次出现,当在新石 器文化的晚期,文化遗存中显示有了集体的 暴力与礼仪,若干村落集合为国家,因为有了 围墙

16、及濠沟;比较大型的村落内,也有了殿堂 性质的大型公共建筑。 不过,仅依仗这些考古学资料,不足以重建国家与社会的性质 。 从文献资料来说,传说中的夏代,有父子 继承的君主,有相当广袤的领土,也有诸侯毕 集的会盟,其为部落联盟的国家,殆可无疑。 联盟中的盟主夏后,有父子继承君位以维持其稳定性,也有惩治盟员酋长(如防风氏迟到 而被刑)以彰显其权威,夏代的国家权力,大约相当具体 。 不过,夏代的史迹,大多见于传统文献的 传说,至今犹未有充分十足的考古资料,以重建夏代历史,因此本文也不拟多作猜测,然 而,由考古学与文献资料的结合,至少可以觇 见夏代或其同时代新石器文化的国家,建立 在村落原群的基础上,“复群” 的整体性尚未 明白可见。国家与社会两橛,均未具体成形,当然也谈不上两橛之间的争衡。 商代的政治与社会,由于有了大量考古 资料及甲骨卜辞的史料,遂能比较清楚。 当然 殷商前期的情形仍只有传统文献作为讨论的 依据。殷商数百年,其中变化也不算少,单以卜辞中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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